婚前性行为和人工流产的冷思考
01
"请你快一点,我得回家吃晚饭,别让我爸妈发现了。" 一个17岁的女孩催促着一家妇科诊所的负责人。
另一位女孩,已经是第三次流产了,她不想从医生那里听到任何的避孕知识,她说:"做好你的工作!"
Marianne(15岁,化名)因为害怕而对父母隐瞒了一切,她说自己不想 "因为生孩子而毁了自己的高考"。
Karin(16岁,化名)被自己的男友(39岁,已婚,有两个孩子)搞怀孕了,她做了流产手术,说:"太残忍了!我遭到医生和护士的鄙视,因为我一定违背了他们的道德观。"
还有两个女学生,对她们来说,唯一重要的是父母不要知道流产这件事情。医生后来说:"当然,我和她们的父母都通过电话了。"
这些都是在德国妇科诊所发生的事情。
02
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里,“婚前性行为”是禁区,未成年的少女怀孕更是禁忌。
然而,随着西方性解放观念逐渐入侵,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根据《粉红z世代——中国95后数据报告》(“Z世代”是指出生于1995-2012年,活跃于2013年至今的一代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比例将近60%。
即使如此,传统家庭的父母们一般都反对婚前性行为,他们不愿意看到自己未成年的儿子突破那条界限,他们也尽自己的能力来保护自己的女儿。
对于基督徒父母来说,我们有责任确保孩子们在性的生理层面接受良好的教育,更有责任确保孩子们在性的道德层面接受正确的教育。
在圣经中,雅各为了拉结,给拉班(拉结的爸爸)工作了七年。因为雅各深爱拉结,所以这七年在他眼中就像短短的几天。七年过去了,雅各对拉班说:“期限已经满了,现在请把我妻子给我,我好和她同房。”
雅各选择的是一场长达七年的精神恋爱,他和拉结每天都见面,也会一起去放羊,这样的爱情是甜蜜和持久的,是值得效仿的。
道理很简单,如果基督徒父母对儿女放任自流,那么其他人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塑造他们关于性行为的价值观;如果基督徒父母不为孩子们划定界限,那么其他人就会一遍遍地告诉基督徒子女,性行为没有任何的界限。
作为基督徒的孩子,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举行婚礼,然后享受性爱,难道不是一个更美好的选择吗?
03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少男少女选择自由恋爱,越来越多的恋人们选择婚前性行为,他们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导致意外怀孕逐渐增加。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在2013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25岁以下的女性约占一半以上,大学生甚至成为人工流产的“主力军”。
据统计,2017年中国的人工流产数量为962万,这里的统计并没有覆盖私立医院和地下诊所。
这些庞大而冰冷的数据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这是一个爱情和性欲混淆的时代,一个价值观扭曲的时代,因为数据的背后是个体的行为,个体行为的背后是个体的选择,个体选择的背后是个体的价值观的问题。
对于尚未结婚的恋人来说,如果你们选择了婚前同居,并不小心怀了孕,你们愿意给这个胎儿一个生存的机会吗?
04
有一位诗人,就是古以色列的大卫王,他当了40年的国王,他写下了这样的一首诗篇:
“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要称谢你,因为我的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深深知道的。我在隐密处被造,在地的深处被塑造,那时,我的形体不能向你隐藏。我未形成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
远在耶利米还没有成胎以前,神已经分派他做列国的先知:“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
恋爱中的人啊!不要忘记,这个胎儿是你们的孩子。既然你们彼此相爱,你们愿意结婚并建立家庭,给这个孩子一个成长的空间和一个美好的未来吗?
因为每个胎儿,虽然尚未来到世上,但是她或他有着巨大的潜力,他有可能为动乱的世界带来和平,而她有可能为许多绝望的人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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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里是冷思考,不妨继续降温提问题。
根据中国的传统观念,生命的权利从婴儿的出生开始,在怀孕期间流产并不会被认为是“谋杀”,也不会因此产生负罪感。所以,中国人所考虑的往往不是关于胎儿的“生命权“,而是人工流产会损害女性的身体健康、导致不孕等。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可是,胎儿的地位问题,究竟是一个民法问题,还是一个宪法问题?
有些国家的宪法文本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生命权,有些国家则通过宪法判例或宪法解释来明确。
20世纪70年代,地下堕胎开始在德国盛行。为此,1974年德国联邦通过刑法改革,规定妇女在怀孕开始12周内由医生施行的堕胎,不受到刑法中堕胎罪的处罚。
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此刑法改革作出违宪无效的裁决。
1992年,刑法再次修正,新刑法确定妇女在怀孕开始12周内的堕胎不属于违法。
1993年,德国宪法法院又以5票对3票裁决该项法案内容违宪。
德国两次的宪法判例的根据是《基本法》中“任何人都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任何人“意味着每个活着的人,也包括胎儿,即胎儿是宪法上的“人”,是生命权的主体。
这样,德国宪法法院禁止国家直接对胎儿采取侵害措施,同时要求国家在胎儿受到第三方的侵害时,这里的第三方包括孕妇本人,必须保护和救助胎儿,保障胎儿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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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尽管德国宪法规定了 "保护未出生的生命",但根据统计数据,德国每年的堕胎数量远远超过10万例,而且其中97%是非法的。
对于德国这样一个富裕的国家来说,这么多未出生的婴儿永远不能见天日,这是对德国的一种控诉。由于出生率的下降,人口结构的变化,导致了社会的过度老龄化,并带来了许多相应的问题。
在许多西方国家,人们被告知人工流产是无害的,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能决定未出生孩子的生命是现代女性的天赋权利,这是女性的自由权。
但是,胎儿是妈妈的“附属品”吗?以妈妈的自由权,来破坏胎儿的生命权,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吗?
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这是中国法学界人士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07
最后,只有圣经里一个未婚先孕的故事,才值得我们继续进行冷思考。
玛丽亚和约瑟订了婚,还没有成亲之前,天使到了玛丽亚那里,说:“恭喜你,蒙大恩的女子,主与你同在!”玛丽亚听了觉得十分困惑,反复思想这话的意思。
天使对她说:“玛丽亚,不要害怕,你在上帝面前已经蒙恩了。你要怀孕生子,并给祂取名叫耶稣。祂伟大无比,将被称为至高者的儿子,主上帝要把祂祖先大卫的王位赐给祂。祂要永远统治以色列,祂的国度永无穷尽。”
玛丽亚对天使说:“这怎么可能呢?我还是童贞女。”
天使回答说:“圣灵要临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荫庇你,所以你要生的那圣婴必称为上帝的儿子。看啊,你的亲戚伊丽莎白年纪老迈,一向不能生育,现在已经怀男胎六个月了。因为上帝无所不能。”
玛丽亚说:“我是主的婢女,愿你所说的话在我身上成就。”于是天使离开了她。
就这样,玛丽亚就从圣灵怀了孕,她所生的儿子叫耶稣,是上帝的儿子,因为祂要把自己的子民从罪恶中救出来。
结语
接受还是拒绝“婚前性行为”?这是一个严肃的选择。选择堕胎还是把孩子生下来?这又是一个严肃的选择。如果这个胎儿将来要成就一番大事业,他要将希望带给许多生活在绝望中的人,她要将真爱带给许多被践踏的生命,你们愿意给她或他一个生存的机会吗?
对于基督徒父母来说,我们如何帮助孩子在性的生理和道德层面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未婚的基督徒而言,你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和堕胎? 如果你不幸陷入到同样的困境中,那么摆脱这种困境的唯一方法就是向神悔改,诚实地承认自己的罪,在信心中转向耶稣基督。上帝是信实公义的,他必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也向我们显出他的仁慈和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