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向上帝负责
父母对孩子的义务
清教徒对孩子的态度根植于这样的确信:孩子属于上帝,交托给父母,父母是上帝的管家。迪奥多特·洛森(Deodot Lawson)指出:“生在我们家里的孩子是为上帝而生的;上帝使他们生出来,并交托给我们。”在柯顿·马瑟看来,父母“必须为交托于他们家的灵魂担责任”。托马斯·瓦特逊相信,基督徒父母“要努力使他们的孩子成为上帝的孩子,而非仅是他们自己的孩子”。
父母为孩子向上帝负责,这是我们熟知的圣约术语。本杰明·瓦兹沃思就孩子的问题写道:上帝“称他们为属于他的。……他们借着圣约属于他;他们被庄重地献上,服侍他;既然你们郑重其事地将孩子献给了他,岂能不努力地为他而抚养他们呢?”
托马斯·柯本(Thomas Cobben)也写了类似的话:“父母既是守圣约者,孩子们亦是同守圣约者;父母所能显示给上帝和孩子们最伟大的爱和忠诚,是教育孩子,……使他们持守圣约的条款,让全部圣约生效。”
约的本质是契约责任的理念。圣约神学的框架加增了、而非减少了清教徒父母对孩子负责的意识。在所有清教徒的警诫中,最郑重的是警诫父母不要忽略了对孩子的适当训导。其中最令人难忘的是理查德·马瑟的一段警诫语,他想象在那审判大日,孩子们对忽视训导他们的父母说:“我们在此遭受这一切都是因为你们:你们应当教导我们关于上帝的事情,可你们没有;你们应当禁止我们犯罪并纠正我们,可你们没有;我们最初堕落犯罪时是你们给我们提供了条件,但你们从未显示出足够的关注,帮我们脱离罪孽。……我们有祸了,因我们有这样体贴肉体、粗心大意的父母;你们也有祸了,因你们毫无同情怜悯,竞没有帮自己的孩子免遭永刑的悲剧。”
父母对孩子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显然,它包括供应物质所需。塞缪尔·维拉德解释道:“若家庭中其他成员有缺乏,但只要还有点儿什么,孩子们就当然应受到照顾。”新英格兰法律中强令抚养孩子的条款得到了执行。
清教徒不仅强调提供孩子物质上的需要,而且强调教导孩子工作的重要性,以确保孩子成年后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根据新英格兰法律,每位父亲都有责任教育他的孩子“从事诚实正当的天召、劳动和职业,包括农耕或其他使自己与国家均受益的职业”。本杰明·瓦兹沃思说:父母应训导孩子“工作,即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说,父母训导孩子成为“对他们那一代有用”的人,“比留给孩子大量遗产,却让他们成为游手好闲之辈,要好得多。”
对清教徒而言,对孩子进行属灵上、道德上的训导,和为他们提供物质上的需要一样重要。约翰·胡尔在波士顿的一次讲道中说:“如果你们怜悯自己的孩子,就要竭尽全力帮助他们认识上帝。”柯顿·马瑟认同这种说法:“父母对孩子进行基督徒敬虔教育是一切的一切中最为重要的。……虽然其他方面的知识正前所未有地越来越受到追捧,但孩子们没有这些知识也可以获得永恒幸福,……然而主耶稣基督的话语中敬虔教义的知识比其他知识要重要千百万倍。”
在所有最令人兴奋的清教徒文献中,其一是一份1677年马萨诸塞多切斯特教会会员的决议,要对他们的生活进行一场变革。他们签署了这份约定,其中部分条文是决心“改革我们的家庭,严肃认真地在家里建立并坚持对上帝的敬拜,以完全的心在家中履行所有家庭责任,即教育、教导并敦促我们的孩子和全家人持守上帝之道。”
管教孩子
教徒相信,管教孩子是敬虔训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清教徒看来,管教的意思是限制不好的倾向。约翰·诺顿(John Norton)指出:“仅有教义和榜样是不够的;管教是主的养育方式中的基本要素。”柯顿·马瑟的格言“鞭打胜于沉沦”,总结了清教徒教子哲学的主要原则。约翰·埃利奥特(John Eliot)表达了同样的态度:“母亲温柔的杖是一件非常温和的东西,既不会打断骨头,也不会打破皮;但若智慧地运用这杖,靠着上帝随之而来的赐福,就能打破心中堕落的桎梏。”
在清教徒看来,教会内和国家中的服从,依赖于家里的管教。瓦兹沃思设想:“年轻人如未在家里受教导,就不会理睬牧师公开所说的;如未在家里受到良好的训导和管治,他们也不会尊重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
在限制孩子意愿的同时,为防止滥用管教,以致于伤害了孩子的心灵,清教徒强调,管教要温柔,并根据孩子天性的不同来施行管教。安妮·布拉德斯特里特(Anne Bradstreet)写道:“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天性;智慧的父母应根据他们的天性来制定适宜的养育方式。”塞缪尔·维拉德建议:“应了解他们的天然倾向,而将严厉作为最后手段。”理查德·格里纳姆说:父母在管教孩子时应十分小心,因为他们的管教本身有可能是孩子叛逆倾向的根源,所以他们应“以最柔和的方式和最少的严厉态度”来管教孩子。
责任义务的观念深植于清教徒的良心之中。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责任义务意味着不允许孩子在没有成年人指导监督的情况下成长。清教徒的准则是,“不应丢下孩子不管、对其放任自流、让其随心所欲……因他们无法自己管好自己。”对清教徒以及任何时代的父母来说,这样的管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他们需要警醒、坚忍,并付出大量的时间、体力和精力。
清教徒重视孩子训导的神学基础是原罪论或曰内在的堕落性。清教徒相信,假如对孩子放任自流,他们就会“倾向于为他们自己邪恶的意志所左右”。关于这点,最常被人引用的阐述之一是约翰·罗宾逊的一段话:“所有孩子的内心,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有源自与生俱来之骄傲的顽梗和固执,必须……被摧毁、击垮。……天性堕落所结的果子及对上帝、对人的实际悖逆,必须从根子上加以消灭,不留任何余地。……为了击打并压制这种顽梗,父母必须……限制和约束孩子的意愿和任性。”
这一陈述的神学前提是,孩子们也是失丧的人,需要归正。根据一份清教徒的文献:“躺在摇篮里的小孩子,既任性悖逆也满有感情;虽然他身体很小,但有一颗伟大的心,同时他又倾向于邪恶。……如果放任这邪恶的星星之火越烧越旺,它就可能把整幢房子烧塌。因为我们变好不是天生的,而需依靠受教育。……因此,父母必须警醒慎重;……他们必须纠正并严厉责备孩子嘴里和行为上的邪僻。”
塞缪尔·维拉德总结了清教徒关于孩子的佯谬观,他称孩子为“无辜的毒蛇”。
这些观点和现代对孩子的那种感情用事的态度很不一样。但我们不应被这些严厉的语气和似乎不近人情的陈述所干扰,从而忽视了根本问题。要么人之初性本善,因而可以允许孩子们按自己的天性癖好自由发展;要么他们生来有罪,需要对人生方向进行重新校准。我们的文化一般接受前一个原则,而清教徒则接受后者。
(本文选自《入世的清教徒》,杨征宇译,群言出版社,标题系编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