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 |
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联席)会议 2008年1月8日通过 |
第一条 根据圣经的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参照普世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内容,结合中国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中国教会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简称“三自”,下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引导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由于各地教会的背景和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可根据本规章制订相应的规章,但不得与本规章相抵触,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义的规章。 第四条 中国基督教协会在教务方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负有联系、服务、指导与督促的责任。 第二章 信仰 第五条 中国教会以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基本要点如下: 三位一体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个灵。上帝(神)是慈爱的、公义的、圣洁的、信实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创造、掌管宇宙万物的主,保守和眷顾着整个世界。 耶稣基督是上帝(神)的独生子,由圣灵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为拯救人类来到世界,见证父上帝(神),传讲福音;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复活后升天,将来还要再来,施行审判。 圣灵是保惠师,使人知罪、悔改,赐给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样恩赐,引导人认识上帝(神),进入真理,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为基督作出美好的见证。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使徒所传的、唯一的、圣洁的、普世的。有形教会是蒙上帝(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广行善事,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圣经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也是信徒生活的准则。因着圣灵的引导,不同时代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须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则,不随私意解经,不断章取义。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称为神。上帝(神)赋予人类使命来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人因罪亏缺了上帝(神)的荣耀,因着耶稣基督,使人藉着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赎,复活,享永生。 基督将再来。按照圣经教导,没有人知道基督再来的日期,任何确定基督再来日期的做法都是违反圣经教训的。 基督徒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荣神益人。 第三章 教会 第六条 世界各地的教会由于其文化环境、历史经历、社会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领受也不尽相同,会产生不同的神学认识和理解。中国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 第七条 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又是社会的团体,须按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法登记等义务。 第八条 各地教会应按三自原则,在教务组织和三自爱国组织的指导下和支持下,团结信徒自觉遵守本规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支持神学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第九条 中国教会坚持联合礼拜,同时考虑到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以坚持三自原则为前提,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的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章 圣礼 第十条 中国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教会的不同传统,主要实行两种圣礼,即洗礼(包括点水礼和浸礼)和圣餐礼(亦称擘饼)。 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礼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中国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信徒成为新人。 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他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藉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 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十一条 圣礼由主教、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下同)、教师(或称“副牧师”,下同)主持,长老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不可委托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 第十二条 圣礼须在教堂内按一定礼仪公开、庄重举行。 第十三条 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会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内接受圣礼。 第五章 信徒 第十四条 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中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后,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悔罪改过,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系统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记入册,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十五条 信徒应遵行圣经教训,遵守教会规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对教会尽责。 第十六条 信徒应是好公民,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对社会尽责。 第十七条 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随从异端,教牧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堂点管理组织报本地教务组织核实审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圣职 第十八条 全国各地教会目前采用的圣职有:主教、牧师、教师、长老。 接受以上圣职者为圣职人员。 圣职受任男女平等。 经当地教务组织认可的传道员(或称“教士”,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下同)与圣职人员统称为教牧人员。 第十九条 教牧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条 圣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不同圣职具有不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圣职的按立手续如下: 第二十三条 圣职人员的按立应符合《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简称“认定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祝圣主教至少须有三位主教参加按手,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牧师共同参加按手;按立牧师须有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至少须有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须有三位牧师、长老参加按手,主礼者必须是牧师。 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人员在按立仪式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z /-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传道员应按《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要求予以认定,并在相应的人民z /-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会章程,散布异端邪说或触犯刑律者,经调查属实后予以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 对主教的惩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对牧师、教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提出; 对长老的惩处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传道员的惩处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的办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z /-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教会(教堂、聚会点)组织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立教堂应有如下条件: 第二十九条 设立聚会点应有如下条件: 第三十条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协助教堂、聚会点(简称堂、点,下同)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教堂应设立主任牧师(或相当于主任牧师的在职长老),主任牧师主持堂务活动,牧养信徒,并带领信徒抵制异端、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堂、点管理组织 第三十三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教会事工进行管理,包括: 第三十四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产及事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堂、点组织要坚持教会的自治、自养和自传,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破坏和干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