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中看夫妻关系
在基督教观念之中,婚约乃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因此是神圣的,并且是永恒的。在所有宗教中,只有基督教是持这种「圣约」的概念,而且将婚姻视为神的祝福。这是与佛教视夫妻关系为前世「孽缘」的看法截然不同的。
在创世记第二章谈到神创造亚当,又为他预备夏娃时,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神为亚当造一个配偶为的是帮助他。
不要以为妻子是「帮助者」就表示她是次等的,因为圣经上大部分提到帮助者时,都是指神是人类的帮助者。因此,妻子并不是「配角」,她是「女主角」,而是最适合丈夫的伙伴,是神所预备的。
第二,神是用亚当的「肋骨」造了夏娃。
「肋骨」这个字与「旁边」原义不同,但字根与「旁边」有关。因此有圣经学者指出,神不是用男人的脚趾造了女人,让她被踩在男人脚下;但神也不是用男人的头骨造了女人,使她骑在男人头上。神只是用男人旁边的骨头造了女人,使他们二人平等相待。有人更说,神是用男人最贴近心脏的骨头──肋骨──造了女人,使她成为丈夫的「心上人」。这是很美的联想。
第三,亚当的第一首情歌称他的妻子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
因此,在圣经中的「骨肉之亲」是指夫妻,而非父母或兄弟。同时还强调结婚时,「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对基督徒而言,结婚之后,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不再是与父母,而是与丈夫或妻子的关系。今天许多家庭中,作丈夫的在婚后仍与母亲太过亲近,好似「脐带」还未切断,是造成中国家庭中婆媳问题的主因之一。在基督徒家庭中,作公婆的要特别留意这个圣经的教训。但是作子女的也不可以此为借口不孝敬父母,或坚持搬出去住。这里的「离开父母」是指心理上的「独立」而言的。当然,若是经济能力许可,父母也赞同,夫妻另外住是最理想的。
第四,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不仅是指肉体上的,更是指心灵上的赤露敞开、毫无芥蒂。理想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彼此坦诚,没有隐私的。
但是由于罪进入了世界,夫妻关系也由乐园中堕入了苦境。今天许多的婚姻关系都在「水深火热」的状况下。圣经中教导基督徒婚姻的挽回之道乃是「爱与顺服」──丈夫要懂得爱,妻子要愿意顺服。
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2至33节详细记载了这些重要的原则。但是值得三思的是:既然五章21节提到「彼此顺服」,为何后来独独强调妻子要顺服丈夫?既然圣经中多处提到「彼此相爱」,为何又单单强调丈夫要爱妻子?
其实仔细思想便可知其中的要诀。妻子顺服丈夫,不仅符合神设立的秩序,而且正针对男人普遍的心理需要。男人是特别需要妻子的尊重与支持的,否则他的自尊心极易受到打击。因此箴言说:「宁可住在旷野,不与争吵使气的妇人同住。」(箴言二十一章19节)。相反地,顺服的妻子甚至可以感化未信主的丈夫(彼得前书三章1节)。因此,「顺服」是作妻子的改善夫妻关系的「秘密武器」。
然而,圣经的教导是平衡的,保罗一方面要求妻子要顺服丈夫,但也提醒丈夫要爱妻子。因为正如妻子容易忽略顺服的重要性,丈夫也容易忽略妻子对爱的需求。有人说:「爱情只是男人生活中的点缀品,却是女人生命的全部。」可惜今天有许多作丈夫的,仍不了解女人的心理,所以圣经要教导我们:「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原文作「知识」)与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得前书三章7节)。妻子需要丈夫细微的「保养顾惜」,这是一种以耶稣为榜样的舍己之爱、要成全她、呵护她、浇灌她。一个爱妻子的丈夫,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顺服他的。
有人形容情侣关系是「面对面」的,伙伴关系则是「肩对肩」的,但夫妻关系呢?很不幸地,有许多夫妻是「背对背」的。其实,合乎圣经的夫妻关系应该是「爱人同志」──兼有情侣及工作伙伴的关系。但这是需要花工夫去建立的,而非一蹴可及的。特别是作丈夫的要注意:你的妻子所期盼的乃是那种「花前月下」的「情侣」关系,所以要多花心思去表达你的柔情蜜意。作妻子的也要了解,妳丈夫期望的是一位有共同抱负的「同志」,因此要与他配合一起营造那个理想。
所以,当夫妻二人都在神所赐的新生命中成长,都被逐步雕塑时,两个人将会渐渐更新,学习彼此相爱、彼此顺服。如此一来,原已失落的乐园将能再度重建,这是基督徒在神面前谛立神圣婚约的目的和心意。
今天中国社会中的婚姻关系正面临世俗化的冲击,婚外情及两性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很多。圣经中对于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曾严厉地斥责。在旧约时代,奸淫罪是要处死刑的。保罗也警告信徒说:「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之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么?」(哥林多前书六章18,19节)因此,信徒更该洁身自爱,因为「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彼得前书一章15节)。任何容易引诱我们的心陷入邪淫的声色场所、黄色书刊、电影都要避免,以免落入魔鬼的试探中。
至于离婚,圣经中并未完全禁示──但只限于某种情况下。耶稣曾指出,淫乱是一个允许离婚的理由。至于其他理由──如性情不合、感情不好等等──都不足以构成离婚的条件,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十九章6节)。另外一种状况是由于夫妻信仰的差异,若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提出离婚,信主的一方可以接受这个要求(林前七章15节)。但是信主的一方应尽力设法维护原有的婚姻,以免儿女心灵受到伤害。
最近国内虐待妻子的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反映出夫妻关系的反常现象。圣经上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拉基书二章16节)。丈夫对妻子只能用舍己的爱去对待,却不能滥用权柄强迫妻子服从,更不能用暴力欺压,因为神在天上察看,祂必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