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恋爱到结婚的“三步曲”——感觉、理性、相信
2018-10-06
作者:陈丰盛
来源:作者原创我也要投稿
一提到恋爱,我们似乎自然会有一种“心跳”的感觉,总会带着一些浪漫的情怀,也会回忆青春时光中的温情片断。不过,对于许多正在等待与追寻中的人来说,这可能并不如理想般的美好,经历多次的相亲,受过失恋的伤害,还受着“三姑六婆”的口水之击,一想到就有一种莫名的恐惧,也无怪会有许多人设法逃离。
许多恋爱、婚前的辅导,或是跟无数年轻人的交谈,让我不得不去思考从恋爱到结婚需要走过的路,对于一次恋爱就成功的人来说可能很近,但对于经过无数不成功(不能说是“失败”)的人来说则似乎是一条漫长的路。在此,我将这条路分为三步,分别是感觉、理性与相信。
感觉
曾有一段时间,我对于青年人一提到找对象,就先谈“感觉”,有一种自然的不认同,心想:都到什么时候了,还讲感觉?再等感觉,就要成“剩男”、“剩女”了。但看到许多人始终的坚持,我也慢慢地改变观念,加上自己的亲身体会,实在感到感觉对于恋爱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不可否认,爱情(love)作为人际吸引最强烈的形式,作为身心成熟到一定程度的个性对异性个性产生浪漫色彩的高级情感,不可能没有那种让人砰砰然的心动。如若不然,就无法对对方产生爱情的三个主要成分,即依恋、关怀和亲密。[1]可以肯定,这种带着浪漫色彩的感觉,就是心理学与社会学研究而得出的“爱情的发展规律”的第一个阶段,即“晕轮期”,即是一种光环效应,表示对象身上的某种闪光点被扩大,显得异常灿烂,如同日月的光辉在云雾的作用下扩大到四周,形成一种光环。这种光环使人产生错觉,美化对方。[2]
戴志扬在其《永结同心》中指出堕入爱河会令人神魂颠倒,其症状如下:
1.爱情的经验富有戏剧性,往往突然而来,使被爱情猎获的人无从预测;
2.恋爱中人,可能会失去明确的判断力;
3.爱情是爱侣双方一场永无休止的追逐,并常要避开爱人的掌握;
4.恋爱是感情上一场了不起的经历;
5.浪漫的爱情,通常是最易失去理性的;
6.爱情往往使被猎获者,呆若木鸡;
7.恋爱中人可能因为全心全意思念爱侣,而显得心神恍惚,或称为“着迷”最为恰当;
8.有证据显示:不少浪漫的爱情,结果往往只像漂亮的肥皂泡一样虚幻。[3]
理性
我一直强调,从开始恋爱到结婚不能时间太短,而要给予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适应,甚至允许双方产生冲突,这样才能更加理性地进入婚姻。因此,从两人认识到结婚,所需要的时间,最少不能少于半年。
在爱情的发展规律中的其余两个阶段,分别是“认知与磨合期”与“理性与平淡期”,正是我在本文中要表达的理性期。我们相信,双方都来自各自的成长背景,包括家庭、教育、社会等,有着个性差异、处事不同,在交往过程中因相互更多了解,而产生一些冲突或矛盾,原来在晕轮期中的“光环”逐渐退去,反而更加真实地面对彼此的优点与缺点。同时,因为对对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甚至包括因吵架而了解对方的个性,从而双方的情绪更趋稳定,感情更趋成熟,对彼此的感情不再理想化、情绪化,以致能够更加理性地判断与决定。
由于婚姻是关于个人一生的决定,决不能被情绪所左右,更不能只凭一时的感觉,所以理性而审慎的决定更显重要。正如智者所提醒的:“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
相信
近期有位女生来找,提到自己与男朋友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但她却始终不敢踏出下一步,甚至徘徊着是否要向对方提出分手,原因是对方在交往过程中曾有几次对她撒谎,导致双方进入信任危机。
恋爱双方经历一段时间的交往之后,开始了解对方的个性、处事方式,使自己更加理性地判断所交往的这一位是否正是自己愿意决定共度人生的伴侣。我相信,在许多可以容忍、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缺点之外,都无可容忍的当属信任危机。必须清楚,当新婚夫妇站在神和众人面前说出“我愿意”的时候,所蕴含的一定是完全的信任、完全的相爱。试想,若双方处于信任危机时,如何让人相信你所说的话、所立的誓言是带着一生的果效呢?
我认为婚姻本身就是一趟冒险的旅程,此旅程中必须建立的就是完全的相信,因此更可以说是一趟信心的旅程。在双方恋爱的阶段中,双方所要建立的就是相互的信任、相互的委身,才能给予对方有安全感,以致敢于与你一起走这条冒险的旅程。我也相信,没有一个人会愿意去走一条预先就知道可能会失败的痛苦旅程。
综上所述,我们还是要提醒,择偶、恋爱的男女,都必须给自己预留充分的时间,在感觉的基础上,去理性分析,以诚信、诚实、忠诚等去建立彼此的信心,一起携手奔走信心的旅程。
[1]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3月,第155-156页。
[2]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3月,第66页。
[3]戴志扬著,《永结同心》,邵学正译,香港:浸信会出版社,1987年8月,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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