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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旗!

2021-11-13 作者:陈老师  
来源:作者原创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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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可福音12:28-31“有一个文士来,听见他们辩论,晓得耶稣回答的好,就问他说,诫命中那是第一要紧的呢?耶稣回答说,第一要紧的就是说,以色列啊,你要听,主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

  雅歌2:4“他带我入筵宴所,以爱为旗在我以上。”

  一位以爱为旗的老姊妹

  多年前我去参加一位老姊妹的丧事,有一二百人出席,而且都是在家庭教会中活跃的弟兄姊妹。这位老姊妹从年轻守寡,在社会上既没有地位财富,也没有名望学问,但她却有爱心,在接待神的工人上,一直是不遗余力。她没有口才,也不会讲道查经,但她在神的事工上并不落于人后。为了开放自己的家作聚会用,受了许多苦。她没有儿子,但当丧事结束时,好几位弟兄争着要为她扶灵抬棺,都是在教会中多年事奉、受人尊敬的工人。

  在回家的路上,一直有一节圣经在我心里回响,就是我们刚才念的“以爱为旗在我以上”。我好象看到在老姊妹家的上面,正飘扬着这面爱的旗帜;当大家向她告别的时候,老姊妹静静地躺在那里,在她的头上正飘扬着这面旗帜。她能够在弟兄姊妹中赢得这样的尊敬,就是因为她一生的言行,都表现出主的大爱。

  《圣经》很少用“旗”这个字,象这里这样的用法就只有这一次。有形的旗帜可以代表一个国家、一个地方、一个公司、一种行业。无形的旗号则代表一种主张、一种作法、一种宗旨、一种原则。

  教会不是一个有形的组织,不需要有形的旗帜作代表,但我们应当有奉为准则的旗号,要活出神儿女的原则。“以爱为旗”就是要我们高举爱的原则。可能有人会问,我们高举的不应当是十字架吗?怎么又说是爱呢。如果我们明白《圣经》中的爱是什么意思,我们就明白十字架正是爱的第一个内容。

  主爱和人爱的不同

  使徒约翰说“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约壹3:16)当耶稣在世的时候,他和耶稣的关系最亲密,享受过耶稣的关怀、教导、爱护。但当他来到十字架底下,看到耶稣为担当我们的罪,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难,为我们舍命流血时,他写下了如此感人的话“从此就知道何为爱”。他对爱的认识是从这个地方,从十字架底下开始的。过去他以为自己是主所爱的门徒,比别人更知道主的爱,这时他才知道,只有耶稣十字架上的大爱才是真正的爱,永远不变的爱。我们要认识爱就得从十字架开始,以爱为旗就是高举十字架,这旗的背景正是十字架。

  有些人理解爱的时候,把神的大爱和人间的爱混淆起来。不论是博爱、母爱、友爱、宠爱、情爱,恋爱……,反正只要是爱就可以了。以致每当看到圣经里讲到爱,就把自己所喜欢的涵义填进去,彼此相爱有时成了彼此体贴肉体。但圣经里在讲到爱的时候,并不是指这些人间的爱,虽然人间的爱也有很伟大的,如博爱,但神的爱是赐下独生子,为罪人预备救恩,是圣洁公义,没有限量,与人有益,永不改变的,是和世间任何爱都完全不同的。

  在哥林多前书13:3说到,一个人即使将所有的周济穷人,还是可能没有爱。很多人不明白,这样的人还能说没有爱,与我无益吗?但圣经的意思是,即使一个人有博爱,如果没有神的爱,他的博爱并不能为人赎罪,而得到博爱的人也不过得到今生短暂的好处;何况博爱的普及性往往缺乏公义圣洁的要求。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人的爱是靠我们去行,而神的爱则是要我们去得的。

  以爱为旗不是因爱称义

  雅歌的内容是描述书拉密女和她良人之间的爱情,预表我们和主之间应有的关系。当书拉密女说“以爱为旗在我以上”,并不是说她自己有这面旗放在自己以上,是良人放在她以上的。今天凡信主耶稣的人,都已经有这面旗飘扬在我们以上,见证我们是主所救赎所拣选,是已经在主十字架大爱底下的人。这面旗不是我们自己有的,不是我们自己放的,这是主为我们作成,为我们放上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随时不忘,我们既已在这旗号下,我们就当作这旗号下的精兵,按这旗号的宗旨去行。这旗的背景是十字架,透出来的信息就是爱。圣经说:“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约壹4:19)我们能活出爱的人生,是因为我们先得到主的爱,是在主爱的激励和感召下生发出来的。

  在这里我必须指出,“以爱为旗”和今天有人妄图否定因信称义而提出的“因爱称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以爱为旗是从十字架出发,是我们因信称义得到的内容,也是我们因信称义活出的见证。我们的“信”不是换取救赎的功绩,而是神为人定下接受救恩的方法。(约1:12)这使人称义的救恩是靠主为我们流血舍命作成,(罗5:9)而我们得到这称义的救恩,是因我们用“信”来接受。(罗5:1)

  那些提出“因爱称义”的人,则是想以“爱”压“信”,以“爱”代“信”。他们说爱是神第一特性,所以应当因爱称义。但我们讲信是指人的信,神的爱和人的信这两者之间怎能比较或代替呢?其实这些人说“因爱称义”里的爱并不是神的爱,而是人的爱,人的行为。“因爱称义”里的义也不是神所赐的义,而是人自己的义,是指人的好行为。所以提出这样道理的人,他不但否定人用“信”接受神的救恩,而且也是否定神的义,要用人的义代替神的义。

  人的义是人当尽的本份,在神前并没有赎罪的功效。我们需要的是神的义,是能使罪人成为义人的。这不是用人自己的义行可以换取,而是神定下要我们用信心去接受的,这就是“因信称义”的道理。提出因爱称义的人,自己可能并不真的信神,因为在他这样似是而非的道理里,没有神的地位,也不需要神的作为。

  我今天并不是为批判“因爱称义”的错谬来的,但必须解释清楚它和“以爱为旗”之间的不同。“以爱为旗”是良人放在我们以上的,是耶稣为我们舍命作成的。我们得以进入筵宴所,是良人带我们进去,不是我们自己能进去的。这就是“因信称义”的根由,也是“因信称义”的继续。我们是因为耶稣先以爱为旗在我们以上,在祂大爱的激励下,也是在祂旗号的感召下,才能也以爱为我们行事的首要原则。

  爱是首选的原则

  可能有人会问,凡是神所教导的,圣经里所记载的,不都是神的旨意,是我们应当遵行的吗?为什么要分首要和次要呢?是的,凡是神的旨意,我们都应当尽力遵行,不需要在遵行时先分等级排次序,找出这一旨意排在什么位置。但有的时候我们确实会碰到一些情况,既可以按这一原则去行,也可以按另一原则去行,而且这两个原则的要求还似乎并不一致。这时我们就需要考虑在这两个原则之间,哪一个是更重要的,遵行哪一个才符合真理全面平衡的教导。

  有一次一个青年人来问我,他想信耶稣,但父母不同意,而且告诉他如果他相信耶稣就是不孝,信耶稣的人不是说要孝敬父母吗?他父母还真懂得一点圣经呢!所以那个青年人问我该怎么办,不信耶稣违背神,信耶稣违背父母,不也同样是违背神吗?

  我告诉他圣经里确实是说当孝敬父母,而且还说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3)但和相信耶稣这一要求相比,遵行哪一个要求更要紧呢?当然是相信耶稣。这不但是因为这是神对人最根本、最重要的不变要求,而且父母要他不信耶稣的要求,并不是智慧正确的选择,是会后悔改变的。就以这个年青人来说,他的父母可能也知道信耶稣对他从各方面都好,那么为什么要反对呢?怕影响他的前途,或是由于自己的迷信思想和要求,或是因不认识福音而心存偏见,以至在提出要求时,并不真是在为儿子的好处着想。

  就以婚姻问题来说,过去要求听父母之命的安排,以为这就是孝顺。但今天一个人如果追求自由婚姻,在人看来,这并不是不孝。如果父母坚持从中作梗,倒要被人指责为不通情理了。因此一个人对父母的孝敬,不能单以听不听从父母的话作标准。神要我们对父母的孝敬是指从内心的尊敬。当年幼自己缺乏判断能力时,我们常以听话作为孝敬的重要标识;但当成年以后,对父母的孝敬就不一定还局限在“听话”的上面了。

  信耶稣还是听父母的话,这还只是关系这位青年个人的问题,有些问题是更重要,在教会中具有更广泛的影响,需要我们在圣经都有记载的两个教导上作出分辨和选择。这时如果我们不能从全面平衡掌握圣经的教导,除去私意,不会分辨什么是真理原则中更高的要求,我们就会作出得罪神的事。

  先要顺从神才有顺从人

  罗马书13:1-2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根据这段经文,有些人就高唱z /-府干部的话就是神的旨意,应当绝对服从,z /-府一切要求都应当照做,不听z /-府的话就是违背神的命。好象全本圣经就是这一节圣经,就是这一处最重要,此外就再也没有别的教导了。

  是的,我们应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听从他们的命令,作一个好公民。但如果执政掌权者的命令和圣经其它地方的记载明显违背的时候,我们是不是置一切真理要求于不顾,只要遵行这一节圣经就够了呢?如果其它所有圣经的要求都可以弃置不顾,为什么要独尊这一条呢?这显然只是一种托词,根本不是真的要遵行神命令;这样强调的人,肯定是听从人过于听从神,重视眼前利益过于永远利益。

  就好象我刚才说的那个青年人,他如果以孝敬父母为托词不信耶稣,将来他能因此就免去神的审判和刑罚吗?神要他听从的,不是只有一处圣经的记载,而是要有全面平衡的认识和接受。不是选其中任何自己喜欢的一点一节去行,而是要按照全备的教导,经过分辨去行。到时他后悔当初没有相信,他父母后悔阻止他相信,都已经太迟了。他父母有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他自己也逃不了应有的下场。

  今天如果我们为了遵照圣经教导听从在上执政的,却又可以听他的话背离圣经教导,那么我们听他话的圣经依据本身,也成了不必遵照的内容,我们听从的依据又在哪里呢?其实圣经在这方面不是没有清楚的教导,只是有些人故意不去面对;为了讨好人,顾全眼前利益,对更多更重要的真理原则故意熟视无睹罢了。我想这些人不会真的不明白,在听从神和听从人之间有矛盾时,我们应当作怎样的选择。圣经明明告诉我们“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

  当时彼得在公会前,正是面对着在上有权柄的人。当他需要在顺从神和顺从公会之间作选择时,他的态度是明确没有含糊的。当时这些掌权者不是禁止彼得相信耶稣,而是禁止他传耶稣的道理。但彼得知道,在别的事上,他们是官长,应当服从,在这一件事上,应当听从的是神而不是人。神对他的要求是把这生命的道传扬出去,但这些在上有权柄的提出了与神命令相矛盾的要求。(徒5:20)在另一次类似的场合,彼得和约翰也说了同样的话,“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

  保罗自己是怎么做的?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这句话是保罗写给罗马信徒的,那么他自己又是怎样遵行的呢?保罗最后是死在罗马暴君尼禄的手中。从教会历史记载可知,当时不只保罗,很多基督徒都为主殉道,献出自己的生命。凡坚持不肯放弃信仰的,都受到罗马官府最残酷的刑罚,丢在斗兽场中被狮子咬死,被火活活烧死,被扒掉衣服冻死,被钉在十字架上等。保罗因为是罗马公民,才死得比较优待,被杀头。

  但是尼禄也定下一个可以免死的方法,就是听从他,向罗马的偶像下拜,凡下拜的就可以免死。既然保罗要罗马信徒顺服在上有权柄的,就应该要顺服尼禄,是不是就应当听从他,向罗马的偶像下拜呢?可是不但保罗没有下拜,多少信徒都没有下拜,他们宁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不愿行拜偶像的事。是他们错了,还是今天高唱“顺服掌权者”的错了?

  当时的逼 -/迫以罗马最严重,我相信在这些为主殉道的人中,很多都读过保罗所写的罗马书,都知道第十三章开头的那些话。他们为什么这么傻,既然不应抗拒掌权者的命令,何不顺水推舟拜一下偶像,不就可以免死了?将来有什么责任,也可以推在保罗身上,是他这么教导的。

  使徒保罗自己说“不要抗拒”,但他却至死抗拒,这又怎么解释呢?他自己写下的,不应当连自己都不明白、不遵行。显然他这里说的,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不论掌权者什么命令,一律遵行就是。保罗知道,当时的罗马信徒也知道,这段话的意思不是要我们以听人的命令代替听神的命令。今天有些人究竟是真的不明白,还是以这段经文作借口,顺从人过于顺从神呢!

  记得初期教会的一位长者奥古斯丁曾经这样说,作为一个百姓,我服从我地方长官的命令。但如果长官的命令跟省长的命令有矛盾的时候,我服从省长的命令。如果省长的命令跟当今君王的命令有矛盾的时候,我服从君王的命令。但他更继续说,如果君王的命令跟神的命令有矛盾的时候,我服从神的命令。是的,神是万王之王,祂的命令才是最高的。

  但我们也不要以为在圣经里充满了相互矛盾的要求,以至我们每次都需要经过比较和选择才可遵行。君王的命令和神的命令应当是一致的,因为君王的命令是为罚恶赏善,所以顺服掌权的就是顺服神。(罗13:3-5)如果这两个命令之间需要作出选择,总是有一个错了;神是不会错的,错的一定是君王,所以在这样的时候,我们理当听从神的命令。

  在出卖和诚实之间

  当文化g e命过去后,弟兄姊妹经过了一段艰难时日,开始回顾整个事情过程以学习功课。在运动中有些人说了不该说的话,作了不该作的事,给弟兄姊妹带来难处,使教会事工遭到亏损,弟兄姊妹把这样的人称作卖主卖友的犹大。但我想虽然这些人确实作了非常得罪主的事情,跟犹大还是有区别的。犹大不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卖主的,他是自己去找祭司长,要把耶稣卖给他们,仅仅是为了三十块钱。

  教会中确实有犹大,为自己图谋利益,主动出卖事工出卖弟兄姊妹,但这样的人并不多,更多是在被迫情况下,不得已而出卖的。过去在社会上不断搞政zh i运动,迫使大家相互揭发。有些人在一定压力下,为保护自己而乱拉别人分担责任,或是揭发别人以推卸责任,这样的人虽然是得罪主、得罪弟兄,但和主动出卖还是有不同的。

  这样的人虽然和犹大有不同,但至少应当认识自己失败的严重性,在主面前作深刻反省,为造成教会亏损,带给其他弟兄姊妹难处而有痛悔的心。可是我也碰到过这样的人,不承认自己有错;他辩解的理由就是他说的是诚实话。圣经里不是要人说诚实话吗?难道我可以撒谎吗?说这样话的人是忘了,如果他真不愿意撒谎,至少他可以象耶稣在受审时那样保持沉默,但他又保持不了。当然他还可以强辩说:“审我的人要我说话,我能不听从吗?我不是应当顺从在上执政者的要求回答吗?”

  在弟兄姊妹中,面对政zh i运动,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有宁愿自己多付代价,也不能给教会和弟兄姊妹带来亏损的;也有为了保全自己而说出一切牵累别人的。在后者中,我们又可以看到有两种不同反省的人,有能感到内疚而悔改的,有这样做了还要肯定自己,强调理由为自己的亏欠失败辩解。这两种完全不同表现的弟兄姊妹好象都在遵行圣经的教导,是不是就好象有人喜欢吃甜,有人喜欢吃咸,可以各取所好呢?当然不是,从圣经全面平衡的教导来认识,答案只能有一个。

  我相信我们每个人心里对这个问题该怎样正确回答,都是清楚的。谁是忠心爱主的,谁是强词夺理为自己辩解的,好象抓住圣经中的漏洞,连神也拿他没有办法,定不了他的罪。在这两种作法中,前者是不愿卖主卖友,为了保护教会和弟兄姊妹,甚至不得不撒谎。后者是在‘不可撒谎’的借口下,为保全自己,作出卖主卖友的事。我不相信他真会那么无知,以为只要不撒谎讲实话,就可以在神面前是无辜的,连卖主卖友也没有关系。

  这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些无关紧要的谎言不同;我们有时把这类谎言称为“白色谎言”,因为它并不损害人,也不存恶意。虽然如此,对这类谎言,作为神的儿女,我们还是应当要避免,因为是神所不喜悦的。但我在这里提出来的,不是“白色谎言”之类,是在非常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是在出卖和掩护之间的选择。虽然撒谎是神所恨恶的,但卖主卖友更是大罪。撒谎会造成自己灵性的亏损,卖主卖友却造成教会的亏损,其他弟兄姊妹的亏损。相比之下,哪一种行为更得罪神呢?哪一个是更高的原则要求呢?我们可以为了保全自己而出卖别人吗?

  我相信凡有过这类经历的弟兄姊妹都能对此深有体会,为了保全其他弟兄姊妹,为了保全教会事工,我们在不得已而撒谎时,内心并不是理直气壮的,也是深感遗憾难过,违背自己意愿的。所以如果能作到像耶稣那样沉默不语,那是最好;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沉默不是那么容易的,这正是我自己常感到亏欠的地方。

  其中最大的是爱

  哥林多前书13:13说:“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既是有最大的,也就表明是有大小之不同的。彼得也是这样提醒我们‘最要紧的是彼此切实相爱’。(彼前4:8)。虽然真理只有一个,全本圣经所说的不是许多真理,都是围绕一个真理,但这一真理是有多方面不同层次要求的,在真理的要求中,是有最大最要紧内容的。

  在我们开始时所念的另一段经文里,耶稣也是这样教导我们,在律法中,诫命是最要紧的。而在诫命中,又有第一要紧的,就是要尽心尽力爱这位独一真神,其次是要爱人如己。有第一要紧的,也有其次的。

  当马利亚用香膏膏主耶稣时,有些门徒想用‘善行’来压马利亚‘爱主’的行为。(可14:5)他们错了,因为善行属于爱人,虽是圣经的要求,但和第一要紧的爱主相比,只能是在‘其次’了。如果马利亚当时是卖了香膏周济穷人,她确实是作了一件爱人的事,也会得到主的称赞,但不会被主称作“一件美事”,更不会要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传这福音,也要述说这女人所作的以为记念。”(可14:9)

  行善是一个原则,爱主也是一个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这两个原则要求是不矛盾的。但如果必须在这两个原则中选择一个,什么是更要紧呢?门徒以为行善要紧,但耶稣愿意我们都以马利亚为榜样,要人人都传说记念她所行的这件事;显然直接作在主的身上,爱主的原则是更大更要紧的。

  保罗也曾经面对这样的选择,吃肉是保罗正当的权利,是真理容许的,只要感谢着领受,没有什么是禁戒不能吃的。(提前4:3)但是保罗却有一个更高的原则,就是“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到,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到了。”(林前8:13)在享受神给他的权利和不使弟兄跌到之间,保罗选择了后者;他甘心放弃自己个人享受的权利,也不使别人不得造就。

  如果有人因他吃肉而跌倒,他并没有责任,因为他不是作错什么事绊跌人。那个因他吃肉而跌倒的,是因自己对真理认识片面造成的,责任在他自己。但保罗考虑的不是自己有没有错,而是别人能不能得造就。(林前10:23)在个人享受正当的权利和使人得造就之间,后者是更要紧的,所以他甘心放弃自己个人的利益。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吃肉是个人q uan利,可以放弃,如果是真理的原则就不能随意放弃了。如果有一个人说,保罗传认罪悔改的道理使他跌倒,使他不相信;那么保罗是不是会为了要这个人相信,就更改福音的内容,不必认罪悔改呢?我相信绝对不会。个人q uan利是可以放弃,真理原则是不能放弃,没有妥协余地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个人不愿相信也只能由他,他不信的后果由他自己负,坚持真理是更重要的原则。

  真爱不会违背真理

  我想这是今日教会更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了怕信徒不来,只得迁就他们的爱好,为了迎合潮流,只能降低真理的标准,甚至不敢指责罪恶,为了和社会上未信主的人搞好关系,不惜改变福音内容,说‘罪人’会冒犯人,就改说是‘病人’,还美其名为“时代的信息,最新的亮光。”即使因此可以吸引更多人,也不过是商业效应。圣经明确教导我们,高举十字架、耶稣救赎替死的信息,遵行圣经的教导,那是更重要,是在真理的所有内容中第一要紧的。(林前15:3)

  就好象父亲为了要留住浪子不离家出走,可以改变自己为人的原则,放弃家庭应有的门风,任凭浪子把娼妓带回家来,只要浪子不离家就算达到目的。可是耶稣在比喻里不是这么说的,这位父亲虽是这样爱儿子,不希望他离家,但对儿子放荡的要求没有放任依从。在父亲家里是有行事原则的,绝对不能为满足浪子的愿望,求得他不离家而妥协迁就。

  这不是说我们不爱那些不信的人,不要他们来信耶稣。我们爱,但不是用人的爱,体贴肉体的爱,我们是用神的大爱,首先就是爱他们的灵魂。我们持守纯正的信仰,向他们传扬全备的救恩,带他们认罪、悔改、接受耶稣作救主,劝阻他们爱世界随世俗潮流行,这才是真正爱他。那些为迎合他们的要求而改变福音内容,降低真理要求的作法,不是爱他们而是害他们。我们必须常常记住,什么才是真正的爱?

  教会里假母亲太多了

  在所罗门的日子,有两个妇人为了争一个活孩子,到他那里求公断。(王上3:16-28)她们两个人住在一起,都刚生下孩子不久。现在一个是死孩子,一个是活孩子,大家都说活孩子是她的,死孩子是对方的。当然这两个妇人中,一定有一个是活孩子的真母亲,有一个是假母亲,只是她们都坚持自己是真的,对方是假的,孩子又太小不会说话,怎样来识别呢?

  所罗门想了一个方法,吩咐人把活孩子劈成两半,让两个妇人各拿一半,不就大家一样,没有什么可争了吗?但真母亲知道孩子是经不起刀劈的,她为孩子的生命心里急痛,就求所罗门不要劈这孩子,宁愿把活孩子给那个妇人。

  这位真母亲一开始坚持活孩子是她的,她坚持得没有错,她是诚实的,那假母亲才撒谎。但当所罗门吩咐把活孩子劈成两半时,真母亲却不能坚持了,她是活孩子的母亲,应当诚实,即使孩子被劈,她还是这孩子的母亲,应当坚持。但她没有坚持,是不是她不诚实,她错了?

  倒是那个假母亲是坚持到底的,即使孩子被劈也在所不惜,这活孩子是她的,劈了也是她的。你说所罗门会因为她坚持到底,就认为她是孩子的母亲吗?所罗门知道,真母亲对自己的孩子第一个原则就是爱,如果坚持到连爱都没有了,真假也就显出来了。

  开始的时候,真母亲坚持活孩子是她的,她没有撒谎。但当孩子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她说把孩子给那妇人,等于承认自己错了,不是真母亲。这时她是在撒谎,但她不得不撒谎,因为她知道保全孩子生命是更要紧的,是更高的原则。为了孩子不被劈开,为了孩子的生命,她可以不坚持自己作母亲的事实和权利,她可以否认她是母亲。因为在她心里,只有一个最高原则,就是爱,面对爱的要求,其它一切道理都站不住脚。

  可惜今天教会里假母亲太多了,大家都非常有道理,就是没有爱。为了坚持自己的道理对,不惜教会分裂,事工破坏,信徒弃置不顾。而且越能坚持到底的,越表明是向主忠心,是坚持真理,是讲事实。我想这正是造成今日教会中分门别类情形的一个主要原因,教会需要的是真母亲,是有真正‘爱’的牧人。如果教会中大家都能以爱为旗,我相信分门别类的事情一定可以少许多。

  在谨慎和不伤人心之间

  多年来我已经习惯,到任何地方都不介绍自己。当地的负责弟兄姊妹当然认识我,但在聚会中,往往只是介绍说“远方的弟兄,陈弟兄。”一直到现在,很多弟兄姊妹都认得我,但能叫出我名字的并不多。特别是在文化g e命刚过去那几年,大家在运动中经历得够多了,谁也不敢保证以后会怎样,所以大家连姓什么都避免说。为了对事工负责,这样谨慎的作法,应当说是有道理的。

  但在我讲完道后,也常有弟兄姊妹很热情地来问我,你从哪里来,姓什么,叫什么名字?还要到哪里去?如果我为了谨慎避而不答,就会看到他们脸上流露出的失望和难受。看到他们失望的表情,我心里同样难受。我知道问题还不在回不回答,他们难受是因为不被信任,感不到爱,伤了他们的自尊心。所以可能的话,我总尽量告诉他们一点我的情况,使他们的热情不致太过失望。我们应当为事工谨慎,但也不能不顾弟兄姊妹间的相爱和信任,不能为了谨慎,在弟兄姊妹中连基本相爱的味道都没有了。在谨慎和彼此相爱这两个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间,如果不是为了顾全事工大局,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我想绝对是后者更重要的。我常勉励自己,宁愿因信任错人而吃亏,也不要伤了弟兄姊妹的心。

  在不同的家庭教会之间,大家的信仰是一致的,事工方向也是一致的,即使不在一起配搭事奉,也不应当相互排斥否定,彼此太多猜疑。有时看到很爱主的弟兄姊妹,见了其他家庭教会的同工,就用猜疑戒备的眼光,把对方当作是来刺探消息搞破坏的T w。似乎这样作是为了谨慎,为了对主的事工忠心;但往往实际的情况并不真是为保护主的事工,而是在保护自己的事工。

  有一次我去一个地方作培训,他们让我住在附近的一间小旅馆里。这原是一家公司的招待所,虽然设备简陋,但房价便宜,我也可以休息得自在一点。到退房的时候,服务员先到我的房间里检查一遍,看有没有缺床单毛巾之类的东西,才开一张纸条给我,然后可以凭条退房。

  当然我能理解这样作不是针对我个人,这是他们所用的经营方式,过去招待所都是这么作的,在过去的社会‘大胆怀疑’是值得鼓励的。但自从改革开放后,一般宾馆即使要检查,也作得不那么明显。当时我心里想,表面上尊我为客,实际上把我当贼,现在还有这种经营方式!这在今天的社会是肯定没有前途的,难怪即使便宜也很少人住。

  今天社会上的企业都因为知道这样作没有前途而在改进中,可是教会里这种情形却在“谨慎”的借口下,防范工作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对不在一起的同工和信徒,见面时表面上打招呼,称弟兄,心中不还是把他们当T w、当贼来戒备吗?其实我们明明知道他们并不属于卖主卖友的那伙人,他们的基本信仰和我们并没有不同,他们跟我们一样爱主作主事工,但还是不由自主地对他们猜疑排斥,似乎这已经成了我们的本能。

  即使谨慎是重要,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应超出相爱的原则,何况有的时候还只是出于自己私意的手段。我们对待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最容易定他罪的方法就是用谨慎的口吻,猜疑地说,恐怕他和什么组织有关系吧。这样就可以使他到处受排斥,因为这是永远得不到证实,也不需要证实的。这种似乎是为了谨慎的作法,其实是已经到有意诬陷的地步,存着打击别人目的的犯罪行为,即使人无法分辨,难道神也能给蒙骗吗?

  过去我总以为,在同一个城市,不同聚会点的同工,集中起来作培训,既可以帮助彼此之间的同心合意,又可大家都得到培训的机会,免得我顾此失彼,也没有这么多时间逐个聚会点去作。但经过多次的试行,现在我不得不承认,同工们不那么愿意集中到另外的聚会点去,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原因还是在这“谨慎”问题上。

  有一次我去一个地方,那里有几个比较大的家庭教会,彼此都认识,但工作从来不配搭。好不容易讲好,大家集中到一个地方培训,我安排去作培训的聚会点自然高兴,也满口应承欢迎其他聚会点的同工来。第一天其他点的同工是来了不少,到第二天有些就不来了。起先我搞不清楚是为什么,后来才知道是因为他们感到受戒备,伤了自尊心。

  以我的观察,他们说的没有错。虽然我作培训地点的负责同工对他们也是脸带笑容,但在很多细小表情和作法上,反映出处处设防,带着怀疑和戒备的眼光。当然这样作的借口就是“谨慎”,这是他主持的聚会点,他要对工作负责。在谨慎和相爱之间,他不自觉地选择了谨慎。

  在启示录七教会中的以弗所教会,他们的行为劳碌忍耐都是被主肯定的,他们恨恶尼哥拉一党人的行为,也是受到主称许的。但他们受到主非常严厉的责备,因为他们把起初的爱心离弃了。(启2:1-6)从耶稣对他的评价,这应当是一个很老练长进的教会,各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出色。很可能就是因为太老练了,以至失去了起初的爱心。他们能拒绝尼哥拉一党人当然是好的,但主也绝对不会赞同他们把自己不喜欢的人,不和他们一起的人,和他们稍微有不同的人,都先扣上‘尼哥拉党人’的帽子再说。

  亲爱的弟兄姊妹,让我们都记住主的教导,第一要紧的,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只有爱才是主看为最要紧的,是律法的总结,是最大的,真理的其他原则要求在这个要求面前应当让步。“祂带我入筵宴所,以爱为旗在我以上。”在我们人生中,是不是真的高举这一爱的原则呢?让我们现在就检查一下,在我们上面是不是飘扬着这面爱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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