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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服,有几种?

2015-02-22 作者:周学信  
来源:举目杂志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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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诗歌《信而顺服》(When We Walk with the Lord, 1887。编注)至今仍在许多教会中传唱。如歌词所言,信而顺服是“得耶稣喜爱”的唯一途径。

  现代文化高举独立、自主,极力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认为“信和顺服”与“快乐、良善”没什么关系,与“道德”沾不上边,甚至反而与“必要之恶”(编注:Necessary Evil,也有人意译为“两害取其轻”)息息相关。

  我们身处的文化,对权力充满恐惧,回避顺服,因为顺服必带出权力──更确切地说,是来自自身之外、施加在自身上的权力。这正与现今之人反权力,并提倡自我表达、独立自主、自由的愿望冲突。

  然而,人们也发现,若无某种程度的顺服,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大家因而愿意在尽可能自我决定目标的前提下,做出最小程度的顺服。即使基督徒也是如此。

  这样的顺服观,与圣经教导和基督教传统,是完全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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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心倾听与回应   

  顺服是基督信仰中不可或缺的。然而,多数基督徒对于“顺服”,融入了后启蒙时代自由主义的假设与观念,尤其容易站在反权力和个人q uan益的角度来理解顺服。

  基督徒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整全的圣经观和神学基础,只会借着高谈顺服来欺骗自己,说自己一定要活出信仰、为信仰作见证,但实际却背道而驰。

  基督徒对顺服的认识,绝不能脱离圣经,不能脱离基督,尤其是福音书中所提及的耶稣在世上的工作和教导,也不能脱离教会忠于耶稣之天国异象的生命塑造。

  顺服(obedience),字源是ob-audire,意思是“听”或“倾听”,意味着有意愿聆听他人,并遵行他人旨意。这个希伯来字,不仅有被动接收声音的意思,还有积极、忠心顺服之意。《申命记》6:4就是例子:“以色列啊,你要听!……”对信徒而言,顺服代表听上帝的话,并且服从上帝的旨意。相信上帝就是顺服上帝。

  顺服是基督教的中心要义。旧约中,“道德”的原意包含了顺服上帝的旨意。顺服是上帝子民守约的义务。不顺服约的律法,就有惩罚,无法用其他顺服时所领受的恩典来抵消。耶和华呼召祂的子民:“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 (《出》19:5)。上帝透过约,和祂在百姓中所拣选的代表说话(参《出》19:5;《申》4-5)。因此,百姓也当顺服行政长官,因为其权柄来自上帝。

  因为“听命胜于献祭;顺从胜于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我们当用心将生命的各个层面降服在上帝面前,顺服祂的旨意、祂的目标和祂的期望(注1)

  顺服也是对诫命的履行(尽管我们未必能看到诫命的价值与意义)。这顺服是信心的果子,忠于上帝所说的每一句话,紧紧相连于上帝,因此融入上帝亲自编织的世界历史脉络。

  上帝借着顺服的考验,唤醒及炼净亚伯拉罕的信心,“你要离开本地”(《创》12:1),“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创》17:1),“你带着你的儿子……把他献为燔祭”(《创》22:2)……

  亚伯拉罕完全靠着上帝的话而活:他不断地走向上帝的应许。在亚伯拉罕和以撒 身上,我们清楚看到:上帝要求顺服,甚至要亚伯拉罕杀他“所爱的儿子”。亚伯拉罕顺服了,上帝也依约给予奖赏。(参《创》22:15-18;26:1-5)

  亚伯拉罕到底是真心相信并遵从上帝,还是只是垂涎那份奖赏?布鲁格曼(Walter Brueggemann)说,这是个测试性问题:“一开始,上帝就是测试者;最后,上帝则是供应者。”布鲁格曼也问:“这位应许生命的上帝也能命令死亡吗?”毕竟,若要宣告“上帝必供应”,就必须有非常坚定的信心,包括相信上帝也会给予考验。我们是无法在上帝的考验和供应、命令和应许之间,二选一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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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定不移的爱

  新约的顺服,聚焦在耶稣身上。耶稣是顺服的终极榜样,用自己的生命,示范了顺服。祂的一生,委身于遵行上帝的旨意(参《路》2:49),“基督到世上来的时候,就说:……上帝啊,我来了,为要照你的旨意行”(《来》10:5-7)。

  撒但在旷野对耶稣进行的3样试探,其实可以汇整为一:诱惑祂远离上帝的呼召!但从头到尾,耶稣都一心顺服上帝,抵挡试探。(参《太》4:1-11)

  这样的试探,充满了耶稣的整个传道生涯。然而耶稣不像以色列民,祂一路顺服到底(注3)。祂教导门徒,每天要向父神祷告:“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太》6:10)

  当我们行出上帝的旨意,就是与上帝同在。我们是祂的儿女,彼此是兄弟姐妹。“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可》3:34-35)耶稣的话令人震惊:出于爱与顺服上帝的连结,能胜过人类的血缘关系。

  尤其是根据使徒约翰所说,顺服上帝旨意,就能证明并显示出上帝的爱(参《约》14:31)。基督降世不是要来成就自己的旨意,而是要完成差祂者的旨意(参《约》4:34;6:38;9:4;10:18;12:49;15:10;17:4)。耶稣出于自由意志顺服上帝,“我父所给我的那杯,我岂可不喝呢?”(《约》18:11)

  耶稣彻底的顺服,正显明祂那坚定不移的爱:“我这么做是照着父命令我的,为了让世人知道我爱父。”(《约》14:31,和合本修订版)

  使徒保罗也极力强调顺服。对保罗而言,整部救恩历史,都攸关顺服上帝。透过基督的顺服,人类借由亚当传下来的不顺服便得到救赎(参《罗》5:19)。特别是《腓立比书》2:8,说到耶稣“ 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这与《罗马书》5:19所要表达的意思相同,“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耶稣死在十字架上,成了顺服的祭物(参《来》10:5-10)。基督的救赎,便意味着“信而顺服”(《罗》1:5,和合本修订版)。所以,基督徒即为顺服的人(参《罗》2:4;《林后》9:13;10:5),而耶稣基督是基督徒的唯一律法(参《林后》9:21,注4)。

  耶稣在世时,呼召门徒来跟随祂,跟着祂行出上帝的旨意(参《太》7:21;12:50;18:14;21:28-31)。耶稣复活后,祂仍透过宣讲福音,呼召门徒以顺服的信心回应上帝(参《徒》6:7;《罗》1:5;16:26;《帖后》1:8)。对门徒的呼召,是要他们用顺服作回应,准备好撇下一切来跟随耶稣(无论祂要领他们到哪里去)。想要跟随耶稣的人,一定要准备好完全顺服(参《路》14:25-33,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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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条件的顺服

  基督徒是一个共同体(参《林前》12:13),在圣灵的充满和激励下顺服,这包括对秩序的尊重,如对家庭、社群和国家(参《太》22:21;《门》21;《来》13:17;《罗》13:1-2),但最终仍是直接向上帝顺服。“我们必须顺从上帝,胜于顺从人”(《徒》5:29,和合本修订版)。所以,基督徒对z /-府、当权者的顺服必须在对上帝顺服的范围之内(注6)。

  基督徒承认上帝有统治和命令的权柄,而顺服就是回应祂所启示的旨意。基督徒为“顺服的儿女”,是显示出他们与至高上帝之间的关系。

  所有的权柄都出于上帝(参《罗》13:1),因此顺服合法、正当的权柄,就是顺服上帝,是美德!

  若有权柄要人做违反上帝律法的事,那就不是正当的权柄。也就是说,如果在上掌权者命令我们做超越其权限的事,我们就没有义务服从。若当权者只是指导或建议做事的方向,我们更没有强行的责任、义务去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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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约里的两种顺服

  顺服上帝,也表现在我们对父母和师长的回应中(参《弗》6:1-9)。家庭是权柄发生的基本单位,圣经教导儿女要听从父母,如同十诫所命令的(参《弗》5:1-3;《西》3:20)。父母对儿女的权柄,就是养育孩子,直到他们成熟,能够独立生活。

  根据彼得(参《彼前》3:1)和保罗(参《弗》5:22-23;《西》3:18)所言,妻子也应在各样事上,也就是所有和家庭有关的事上,顺服丈夫。同段经文也强调,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儿女之间,都应该用爱来经营、管理。

  保罗所教导夫妻之间的互动关系,值得在此详加阐述。派吉特(Alan Padgett)在著作《当基督顺服教会:关于领导与彼此顺服的圣经教导》(As Christ Submits to the Church: A Biblical Understanding of Leadership and Mutual Submission)中说,新约里明显有两种顺服:

  一种是政zh i和军事上的顺服,包括对外来权柄的非自愿性顺服,乃属于阶级体制,并且是单向的。对此,派吉特称之为“第一种顺服”。

  另外一种顺服,符合新约中hypatasso所含有的意思,“出于谦卑、怜悯或爱,自愿顺服于另一个人”(注7),那是发自内心的、个人的,不一定是永久的,却是相互的,这就是“第二种顺服”。作者认为,这是新约中的主要道德教导。

  我们可以在使徒书信中,看到许多经文描述第二种顺服。其精髓就在《以弗所书》5:21。保罗透过此经节,指示夫妻要因敬畏上帝而彼此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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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仆人式领导


  保罗书信的其他地方中,出现“彼此”(alle?lois)一词(参《罗》1:12;15:5;《加》5:13、17、26;《弗》4:2、32),则是指教会的所有成员。派吉特说:“自愿性的顺服,是所有基督徒都应遵守的大原则,并非只有女人或奴隶才须这样做。”(注8)这份真诚的相互关系,也显示出,我们蒙召要活出《以弗所书》5:21中有别于第一种的顺服。

  保罗书信中教导彼此顺服的经节,还包括《哥林多前书》7:3-4(夫妻对彼此拥有性的“权柄”),《加拉太书》5:13(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罗马书》15:2(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以及最崇高的《腓立比书》2:1-11,保罗呼吁读者要凭著爱而行,不求自己的益处,而是效法基督那充满爱的奴仆形像来造就他人(注9)。

  彼此顺服,需要有人承担起仆人的角色,来满足他人的需要。这不是永久的,也无关乎阶级,而是有弹性、活泼的,并且是基于爱。对领导阶级的人来说,这样的彼此顺服,可以称作仆人式领导(servant leadership),也就是掌权者运用恩赐,使他人变得更有能力,尤其是那些较软弱的人。

  必须受到公义的引导

  然而综观整个教会历史,掌权者常常妄用顺服的呼召,压制那些受逼 -/迫和贫穷的人(注10)。

  为要抵抗这些试探,派吉特建议,彼此顺服所表达的爱,必须受到公义的引导(如此,彼此顺服的呼召,才不会被拿来当作虐待和压制的正当化理由)。另外,也必须受智慧的指引。这份智慧唯有上帝才能给予(可以平衡对自己、对邻舍的爱,亦能顾及公义)。

  如同耶稣,彼得和保罗也清楚教导基督徒,z /-府官员的权柄来自上帝(参《太》22:21;《约》19:11;《彼前》2:13-17;《罗》1:1-7)。至于如何顺服遵守国家政权、法令,以及遵守到什么程度,争议很大。不过,大家都同意,公民有义务要尽其应尽的责任,以促进大众福祉。

  当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太》22:21)祂并不是说凯撒和上帝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向我们要求属于我们的东西。相反地,祂是要告诉大家,这个声称属于凯撒的东西──刻有凯撒头像的钱币──一定要归还凯撒,这代表我们对社会秩序的尊重,而社会秩序是凭著上帝的应允而存在的。

  我们对上帝──我们的创造主和救赎主,则有从一而终的忠心。这份忠心不属于、也不会给予人间的权柄。

  基督徒在维持社会秩序的角色上,有义务顺服和支持政zh i权柄。社会的统治阶层本当是上帝审判的执行者,执行上帝对犯错者的愤怒。然而,《启示录》13章提醒我们,国家也有可能变得丧心病狂,甚至宣称自已拥有上帝的权力。也就是说,统治阶层本该是上帝的仆人,却时常反叛。

  基督徒的效忠对象是上帝,祂左手拿着国家政权的宝剑,右手持着福音的怜悯与慈爱来统管世界。当我们对上帝的绝对忠心,与对政权的相对忠心互相冲突时,我们一定要“顺从上帝,不顺从人”(《徒》5:29)。

  不过,基督徒如果因此违反了公民法律,也要耐心接受法律的惩罚,以显示对国家的尊重(注11)。

  爱的回应和表达

  奥古斯丁称顺服为一切道德的根源与维护(注12)。我们无须视顺服为对权柄效忠,可以正面地看作是培养美德和履行义务。依据圣经原则来操练顺服,可以帮助我们培养品格,使得活出圣经的要求与忠诚成为习惯。经过一段时间的操练,我们就能随时随事地顺服,而不是刻意才能做到(注13)。

  顺服不是机械式行为,也不是负面的,外力强加的,或是对奴隶的要求。顺服是有意识地要如此行,是自由的选择。顺服如果成为信徒的品格,信徒就能在各种环境下,都能敏锐觉察上帝的旨意,并且愿意遵循。尽管建立这样的品格路途漫长,但我们仍要让顺服的态度充满一生。

  以顺服作为学习美德的方法,其根基是建立在“约”与“关系”上,而非以原则或意识形态为基础。意即,一个有合法权柄的人要求顺服,而被要求者也愿意自愿顺服,因为他认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但同时知道双方的意见可能冲突(注14)。

  对基督徒而言,操练顺服与我们和上帝的关系息息相关。顺服可以帮助我们学习活出基督的样式。顺服使我们得以蒙受基督教传统的操练。

  操练顺服可使我们深深扎根于圣经,使我们能够回应经文,分享生命与爱。这项操练是建立在与上帝的关系上,承认上帝有权统管我们的生命,也渴望自己的生命与上帝的旨意和谐一致。正如郝华斯(Stanley Hauerwas)和品曲斯(Charles Pinches)所言:

  当基督徒顺服上帝,他们顺服的是基督教的上帝。也有人像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一样,假藉顺服来欺骗上帝,也有人像亚伯拉罕一样完全顺服(因为他已从上帝的历史中学到,上帝是信实可靠的)。

  顺服上帝,牵涉到历史,以及个人与上帝的关系。在这份关系中,上帝发出基督徒必须遵守的命令。但此关系并非只是建立在命令和顺服上。例如基督徒之所以信靠上帝、盼望上帝的应许,是因为他们透过上帝……牺牲儿子耶稣等故事,认识了上帝。借着学习这些事,他们就能谈论“信靠”或“盼望”,这也是我们现在所知的广义的顺服的一部分(注15)。

  顺服不是终点,也不是只为了顺服。顺服是我们学习和操练个人道德义务的方法。这道德义务,是与基督信仰之“法则”相符的。遵守指令,可能需要我们在不明白原因或重要性之时就先顺服(注16)。

  有时候,我们必须“做我们被吩咐要做的事”。即使我们的意志和情感并不愿如此行(注17),却仍然参与在这善工之中,因为我们知道,透过顺服的操练有其良善益处。尽管我们仍在厘清“为什么我们要这样做”,我们仍然不由自主地接受这份操练的塑造(注18)。

  顺服的终极表现是基督的爱。在基督里,爱与顺服相互连结。基督透过受死展现出对父的爱,以及祂对父神命令的顺服(参《约》14:31)。在基督里,“爱”暗指著顺服。但“爱”将顺服之意,从严守律法字句转变成愿意回应父神的旨意。爱的顺服,超越了对律法命令的顺服。

  的确,“爱成全了律法”。而且,即使基督徒顺服到彻底、完全的地步,也必须是出于对爱的回应,是爱的表达。当我们自由选择在爱里顺服,这自由乃是不受他人影响而得的自由,是为与他人相处、为他人而活、以他人为中心的自由(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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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继续颂唱吗?

  对基督信仰中“顺服权柄”的误用,也曾促成独裁和阶级化的教会组织,只鼓励教会会友高举顺服,而不是诚实地藉良心分辨是非,把顺服视为对教会和z /-府命令的主要回应(注20)。这在历史上,给社会带来悲惨的后果。神学家们指出,宗教信仰认可的盲目服从,已对人类心灵造成恶劣影响。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Stanley Milgram),写了一本《服从的危险》(Obedience to Authority, Haprper & Row),叙述他在耶鲁大学所做的一连串特殊实验,测试人类为了服从命令,愿意做出多残酷的行为。米尔格伦的实验得到骇人的结果,证明在当权者下令施予刑罚时,人类愿意对他人施加痛苦(注21)。一个专门报导米尔格伦的网站,对此实验过程叙述如下:

  他惊讶地发现,竟然有65%的受试者──美国纽哈芬市(New Haven)的平民老百姓──愿意对苦苦求饶的受害者施予明显的电击,甚至超过450伏特,只因实验单位命令他们这么做,完全不管受害者并没有做任何事该受如此刑罚。事实上,受害者是个优秀的演员,他并没有真正遭受电击。实验结束后,也告知了受试者真相。但是对多数受试者来说,整个实验的经历非常真实,且令人兴奋、紧张(注22)。

  服从权柄是人类心理的重要特质(即使权柄发出了明显错误的命令)。米尔格伦如此解释:“听命行事且心无恶意的平民老百姓,很有可能会成为恐怖毁灭行动的棋子。再者,就算其行为所造成的毁灭性影响非常明显,而且他们被要求执行的举动违反基本的道德良心,还是很少人能拥有所需的资源来抵抗权威。”(注23)

  米尔格伦作出结论,认为不服从“是一条艰困之路,只有少数受试者能够坚持到底不顺服……不顺服的举动必须动用到内心的力量,而内心力量的转换,超越了原有的成见,并且不单只是口头言语的转换,而是诉诸行动。但这么做会耗掉许多精神力量。”(注24)
  我们就此可以看到两个相关现象:第一,当权者(包括教会当权者)在要求顺服时所拥有的力量;第二,教会会友若有不顺服之意,可能面对的极大的困难。

  即便如此,教会应该继续颂唱《信而顺服》吗?当然是。我们应怀着热情与深深感恩的心来唱,因为这首诗歌写出人对上帝及其话语信而顺服时的实际景况。信而顺服也塑造我们的生命和整个基督徒群体。我们蒙召要顺服,要遵守诗歌中的道德异象,并且努力让经文伴我们同行、诠释我们的生命。

  对基督徒来说,顺服不是负面、外力强迫或对奴隶的要求,也不是被动顺服或盲从。顺服并不会压抑我们的创造力,相反地,是我们全心全意听从上帝的呼召。而这位上帝,已经先爱我们了(参《申》4:37;7:8;10:15;《约壹》4:19),而且祂的旨意为所有人带来丰盛的生命(参《约》10:10)。

  注:
  1. Alberto Bondolfi and David Stubbs, “Obedience”,  The Encycopedia of Christianity, Vol 3, editors, Erwin Fahlbusch … [et al.] ; translator and English-language editor, Geoffrey W. Bromiley ; statistical editor, David B. Barrett ; foreword, Jaroslav Pelikan (Grand Rapids, Mich.: W.B. Eerdmans; Leiden: Brill, 1999-2008), 806-808.
  2. Brueggemann W., Genesi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eds, Mays J.L., Miller P.D., Acthemeier P.J., John Knox Press, Atlanta: 1982.
  3. Karl Rahner, “Christ as the Exemplar of Clerical Obedience,” Obedience and the Church(Washington: Corpus Books, 1968), 6-15.  A Carthusian, The Freedom of Obedience, Translated by an Anglican Solitary(Kalamazoo, Michigan: Cistercian Publication, 1998), 32-40.
  4.同上,第32-38、41-46页。
  5.同上,p. 43-55页。
  6.同上,p. 47-55。
  7.Alan Padgett, Christ Submits to the Church: A Biblical Understanding of Leadership and Mutual Submission(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s, 2011), 39.
  8.同上,p. 41。
  9.同上,p. 79 f。
  10.同上,p.125 f。
  11.Donald Bloesch, Freedom for Obedience(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87), 143-144.
  12.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Book, XIV. 12.(中文版:《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著)
  13.Wyndy Corbin Reuschling, “Trust and Obey”: The Danger of Obedience as Duty in Evangelical Ethics”,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Christian Ethics., Vol. 25, No. 2, Fall/Winter 20, 68-70.
  14.Stanley Hauerwas and Charles Pinches, Christians among the Virtues(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7), 135.
  15.同上,第141-142页。
  16.同上,第68-70页。
  17.出处同上,第68-70页。
  18.Wyndy Corbin Reuschling, Reviving Evangelical Ethics(Grand Rapids, Michigan: Brazos Press, 2008), 84.
  19.Bloesch, Freedom for Obedience, 78-81.
  20.Dorothee Soelle, Beyond Mere Obedience, Translated by Lawrence Denef(New York: The Pilgrim Press, 1982).
  21. Stanley Milgram, Obedience to Authority(New York: Harper Colophon Books, 1974).
  22.http://www.stanleymilgram.com/milgram.php, accessed 18 October 2014.
  23.同上,p. 6。
  24.同上,p.163。

  作者任教于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本文原刊于《举目》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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