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地狱之火
我对所写的这些事,有相当的犹豫,至少部份的原因在于我对长久传统公认的正确经文解释,有极大的尊重。而且不愿轻易的将其束之高阁。同时,全世界福音派的合一,对我也有极大的重要性。但是这个问题实在太重要。我并不坚持我现在所持的论点,我暂时如此认定,但祈求所有福音派的信徒能按照圣经的教导,一起坦率的讨论这问题。我也相信,有关邪恶至终被绝灭的看法,应该至少可以被接受为除了永久受苦以外的另一种合理的,基于圣经的说法。我以非常沉重的心情来谈这个题目。在大激流报告(Grand Rapids Report)中提到没有信福音的人,这些人被称为“虽然被神所造,以神形像而造,并且为神而造……,但却活于无神之中。”这句话把人类失落的强烈悲剧性,非常确切地描绘出来。所以,每当我想到这些现今活在神以外的人,他们将在永恒中被排斥于神以外,我的心几乎无法承受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我要强列指指责一些福音派的人,他们讲到地狱时,那种令人难以置信,甚至看来有些高兴的舒畅。这种态度实在是一种在灵命与理性上,都十分可怕的病态。反之,当我们想到在那审判的日子,人要被定罪,而那时必有“哀哭切齿的事”(太八12,二十二13,二十四51,二十五30;路十三28),难道我们不应该现在就开始为这些人哭泣吗。我要为杰里迈亚感谢神。也虽然热爱以色列,但却被神呼召,负担预言宣告国家覆亡的伤心使命。虽然以色列的亡国不是永久性的,而杰里迈亚仍然没有办法抑止自己的眼泪:“但愿我的头为水,我的眼为泪的泉源,我好为我百姓中被杀的人,昼夜哭泣。”(耶九1;参十三17,十四17) 当耶稣为那不知悔改的耶路撒冷哭泣时,祂也是沿用这种先知的悲哀。祂为百姓拒绝神的话,以至最后将遭到不可避免的审判而悲哀。祂大声的哀哭,说:“巴不得你在这日子,知道关系你平安的事。”(路十九41~42;参太二十三37~38) 保罗在这事上也有基督的心,当他提到自己的骨肉之亲——以色列的百姓时,他自己说:“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他“心里所愿的,向神所求的”,就是他们能得救。他甚至像摩西一样,宁愿“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只要他的百姓得救。(罗九1~4,十1;参出三十二32)他对外邦人也同样的有这种深刻的感觉。当他与以弗所的长老们话别时,说:“我三年之久,昼夜不住的流泪,劝戒你们各人。”(徒二十31;参二十19;腓三18) 我真希望,我们能够像杰里迈亚、耶稣与保罗一样。我盼望能在我们中间多看到眼泪。我想,我们需要为我们的冷淡与硬心而忏悔。
什么是地狱?
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光以字义来解释耶稣与祂的使徒,在描写地狱时所用的形像词句(火湖、外面的黑暗、第二次的死)。因为火与黑暗这两者乃是互相排斥的现象。洛桑宣言形容地狱为“与神永远隔离”。这个形容乃是特别用来反映耶稣所说“离开我去吧”(太七23)及保罗所说“离开主的面”(帖后一9)等处的经文。我们必须认定这种从神面前被斥逐的事,将是真实的、可怕的(故此,可十四21记载:“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及永久的。新约圣经中,没有任何以后可以再得减免或特赦可能的暗示。圣经上所用的语句乃是与“永生”、“永远得救”等相对比的“永远审判”(来六2,可三29)、“永远被憎恶”(但十二2)、“永刑”(太二十五46)、“永远沉沦”(帖后一9)及“永火”(太十八8,二十五41)。另外还用“关在门外”(太二十五10~12)及“深渊限定”(路十六26)等形像来支持这些语句。我从来没有公开声明过,除了地狱的真实性、可怕性及永久性以外,它是否包括永远的痛苦。我很难过,因为有些人称呼神为“永远的苛刑者”(Eternal Torturer),这名称似乎指神有一种近似虐待狂性的喜欢加痛苦于人身。对这样的称呼神,所有的基督徒都应强烈的斥责。不过,另一个类似的问题,却值得我们去探讨:那些没有悔改的人,他们的终局是否是“永永远远”的承受有意识的苛刑?还是他们的存在完全的绝灭?前者乃是传统的正统看法,因为由早期教父,到中古神学家,到政教领袖,他们都是如此相信。而今天大多数的福音派领袖也是如此的相信。但是,我是否如此相信呢?从情感上而言,我觉得无法忍受这样的观念,我甚至不能了解,别人如何能活在这样的信念中,而不会为这些失丧的灵魂迫切祈求。难道不会觉得无法承受这么大的压力?还是已经知觉麻木不仁了?我承认,只以感情,不能对真理有明确的引导。作为一个明确宣示的福音派信徒,我必须接受神的话语为决定真理的最高权威。我的心如何告诉我并不重要,要回答这问题,必须再次看看圣经的数据。因此,让我们打开我们的心,也打开我们的头脑,在圣经至高权威下,一起看看圣经对完全绝灭人的灵魂,及有关永刑这两个信念,是如何教导的。本文提出四个论点,分别由文字、形像、公义及普救论,来看这个问题。 (一)文字上,“灭亡”一词,常用于有关最后结局方面的事上。希腊文中,最常用的是动词apollumi(除灭),及名词apoleia(灭亡)。当原文动词用于及物主动的形态时,“除灭”的意思就是“杀死”。就有如希律王意图杀死婴儿耶稣,以及后来犹太人的领袖图谋杀死耶稣(太二13,十二14,二十七4)。耶稣自己也告诉我们不要怕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祂接着说:“唯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神)。”(太十28;参雅四12)如果杀死乃是使身体失去生命,则地狱似乎应是剥夺人的肉体及灵魂两方面的生命。也就是使人的存在完全消失。若这动词用于不及物中性的时态,它的意思则是灭亡。这包括“饿死”(路十五17)、“被蛇所灭”(林前十9),或永远在地狱(例如约三16,十28,十七12,罗二12,林前十五18,彼后三9)。如果称信徒为“那得救的人”(hoisozomenoi),则不信的人乃是“那灭亡的人”(hoi apollumenoi)。这名词出现于林前一18,林后二15,四3及帖后二10。耶稣在登山宝训中也以“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来与“引到灭亡,那门是宽的”对比。(太七13;参罗九22,腓一28,三19;来十39;彼后三7;启十七8~11)。帖后一9所用的字是olethros(灾祸或沉沦,亦可译为灭亡)所以,从文字上看,如果那些被形容为“灭亡”(或被毁灭)的人,事实上却没有被毁灭;则似乎不台逻辑。同时,如果有一个是持久不断,却又一直不能完成的销毁过程,这样的过程似乎非常难以构想。我想,这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人存在的不朽。因为人灵魂不朽(因而不能毁灭)的观念,乃是一个希腊的观念,而不是圣经的观念。按照圣经,只有神才是不能朽坏的(提前一17,六16),祂借着福音,将此表明,并赐给我们(提后一10)。在此同时一提,“完全绝灭”的观念,与“有条件的不朽坏”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乃是说,除了神赐给生命的人,世人都要死亡。(神赐生命的人,因靠恩典而得不朽坏,而非其自然生命的不朽。)前者所说,则是世人均会经过死亡,日后要再复活,而那未悔改的人,最终将再灭亡。 (二)圣经中描写有关地狱形像的字句,特别提及火的经节。耶稣提到“地狱的火”(太五22,十八9)以及“水火”(太十八8,二十五41)。在启示录中,找们读到“火湖”(二十14~15);毫无疑问的,由于我们都有被火灼烧的疼痛经历,火在我们的心中,乃是与“有意识的苛刑”相关的。但是,火的主要功用,不是在于制造痛苦,而在于完成毁灭。就像世界各地的垃圾要丢到焚烧场去焚化一样。因此,圣经中所提到“不尽的火”,以及施洗约翰所说“把糠用不灭的火烧尽”(太三12,参路三17)的意思就在于此。火本身被形容为“永远的”以及“不灭的”,但并没有说被丢进火中之物也是不灭的。事实上,我们应该期望的乃是正与此相反的结果。那被丢入火中之物,应是永远被烧尽了,而不是永远被烧(被刑罚)。因此,在启十四11(参十九3)所记载的,乃是“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烟,正是表明火已完成了它的工作。 有关对火湖的这种解释,至少有以下四种反对的意见: 1.在可九48中,有活生生的记述:“在那里,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这里所引用的,是以赛亚书最后一节(六十六24)的经文。在那里所指的,乃是神的敌人,他们的尸首被弃于垃圾堆,被虫所吃,被火所烧。但这情形并不一定要如次经犹第书所记,神报复反对祂的国家,而“将火与虫放在他们的身体内”,以至“他们将哭泣痛苦直到永远。”(犹第十六17)耶稣引用赛六十六24时,并未提及永远的痛苦。祂所说的,只是虫不死、火不灭。虫与火是不会消失的——直到绝灭的工作完成。 2.在绵羊与山羊的比喻末了,耶稣以“永刑”与“永生”对比。(太二十五46)这不正意味,人在地狱要承受永远的、有意识的刑罚吗?问这个问题,其实是把自己的意思读进经文中不一定有的解释。耶稣所说的,乃是生命与刑罚都是永远的。但是,祂并没有在这段经文中为两者再加更详尽的定义。虽然,耶稣在别处经文提到永生乃是有意识的享受神(约十七3),这应不因而证明永远的刑罚必须是在神手中经历有意识的痛苦。相反的,耶稣之宣称两者皆为永久性的,只是在对比两种不同的结局。两者相差愈大,其对比愈鲜明。 3.但那财主不曾因为“在这火陷里,极其痛苦”,而呼喊求救吗?(路十六23~24,28)不错,财主确曾呼叫,但我们必须小心的去解释比喻(如果这故事是比喻的话)。这里除了地狱之火以外,也提到亚伯拉罕的怀抱。拉撒路是真在亚伯拉罕的怀抱吗?此外,22~23节中提到,这两个境界乃是财主与拉撒路死后不久的情形。对此,最合理的解释乃是说,耶稣所指乃是一个介于死亡与复活之间的“过渡时期”。我个人相信,这乃是一段时间(如果我们在那里能感受到时间),在其中,那失丧的人将会对自己的结局达到一个无法想象、无法忍受的痛苦了解程度。而这样的了解与他们至终被绝灭的说法,并没有所冲突。同样的,启示录十四10中的“痛苦”,由于是在圣天使与羔羊面前,似乎是指受审判的光景,而非指那永远的状况。这段经文并未指痛苦本身会到永远,而是说,受痛苦的“烟”(象征焚烧完成),是“直到永永远远”。 4.但是启示录中,不是提到,在火湖中,“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吗?是的,这句话在启示录中出现,但只出现过一次(二十10)。在该处,所提的,除魔鬼以外,也提到“兽和假先知”,就有加“痛苦”的名词,也用于“大巴比伦淫妇”身上一样(启十八7,10~15)。虽在该处并未用到“永永远远”。兽、假先知及大淫妇并非指任何个人,而是代表世上,不同程度对神的反对势力。当然,他们并不能经历痛苦。同样的,死亡与阴间也要随之被抛入火湖(二十13),它们也不能经历痛苦。在约翰所见的异象中,他显然是活生生的见到龙、兽、淫妇、死亡与阴间都被抛入火湖中。但对这异象最合理的了解,乃是说,在至终,所有反对并阻挡神的,都要被灭绝。 因此,有关灭亡的文字,以及火的形像,两者似乎都指向完全的绝灭。 (三)第三个支持完全绝灭的理由,乃是圣经上有关公义的观念。这观念乃是基于神将“照他们所行的”(启二十12)审判各人。这里所意味的,乃是所受的惩罚将与所行的恶相当。这个原则,一向适用于犹太人的律法,人乃是按其所行的接受当得的惩罚。“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出二十l23~25)。如此,则在一时之下有意所犯的罪,似乎与永久承受有意识的痛苦有极严重的不称。我并非要减轻对抗我们创造主之罪的严重性。稍后,我将回到这问题来。但是我怀疑在地狱承受永久的痛苦,是否与圣经所启示的神圣公义相称?除非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失丧的人在永恒中仍拒绝悔改。 (四)最后一点,是与一些被用于普救论的经文有关。我并不赞成普救论。那对至终所有人均得救的期望乃是一幻想,因为它与耶稣的警告相对立。耶稣清楚的告诉我们,审判将会把人分到两个相对立、却同样永久性的结局。我在此所要提的,乃是在于那拒绝悔改的人会永久存在地狱受苦的事,与一些有关神至终将战胜邪恶的经文无法相符。这些经文包括基督吸引万人来归(约十二32),一切“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弗l10),“借着祂,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西一:20)与“叫一切……无不屈膝,无不囗称耶稣基督为主”(腓二10~11),以及至终神将“在万物之上,为万物之主”(林前十五28)。 前面这几段经文,并不能使我接受普救论,因为有其它许多的经节提到地狱可怕与永久性的事实。不过,这些经文确实引领我去问,神如何能被称为“在万物之上,为万物之主”。如果仍有些人在背叛祂,并且在祂的惩罚之下?若能将地狱的惩罚解释为绝灭,因此拒绝悔改的人不再存在,则地狱可怕的事实,与神治理全宇宙,这两者之间就比较能相符合了。 我对所写的这些事,有相当的犹豫,至少部份的原因在于我对长久传统公认的正确经文解释,有极大的尊重。而且不愿轻易的将其束之高阁。同时,全世界福音派的合一,对我也有极大的重要性;但是这个问题实在太重要。我并不坚持我现在所持的论点,我暂时如此认定,但祈求所有福音派的信徒能按照圣经的教导,一起坦率的讨论这问题。我也相信,有关邪恶至终被绝灭的看法,应该至少可以被接受为除了永久受苦以外的另一种合理的的、基于圣经的说法。
谁将会下地狱?
无论地狱的性质如何,谁将来会下地狱呢?是否福音派相信,地狱将是大多数人类的结局?若如此,则福音似乎对大多数的人来说,并非是好消息。洛桑合约第三段的标题是“基督的独一性与普世性”。在这段的宣言中包括了以下的坚定声明:“凡拒绝基督者,就是拒绝救恩的喜乐,并且将自己命定于与神永久的分离之中。”我支持这声明,也相信所有福音派信徒均应如此接受。但是,那些从未听过基督的人,他们从未有机会听人讲过基督的福音,因此从未有机会去接受祂,他们的结局加何呢?他们的命运如何呢?新约加何授权给我们讲这些人的结局?我的答案分为四部份,其中前三点(至少在福音派中)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第四点则触及一些不确定的推测: (一)除了神的干预与恩典,所有的人都正在灭亡之中。我特地用现在进行式来讲“灭亡之中”。这就像保罗提到“那灭亡之人”的情形一样。这个字是形容他们现在的情形,而不是将来的情形。用耶稣的话来说,他们正在那宽路上走向灭亡,但是尚未到达目的地,也不一定会到那里。因为,机会的门还为他们开着。他们仍可能有机会听到福音而相信。不过,不论他们的结局如何,在此时此刻,他们仍末得救,所以必须被形容为“正在灭亡之中”。这说法是否太过严厉了呢?如果读者中有此感觉的,我建议你去读我所著的“基督的十字架”一书,89至110页。在那里,我已写明了罪的严重性及神的尊严。一切神的审判,若不从圣经来看神的神性与人的人性,都会显得不公平。圣经用光与火来表现神完全神圣的神性。祂住在不可接近的光中。这光耀眼,其光华甚至令人眼瞎,有若列火。那些曾瞥见祂荣光的人,都不能承受其光华,而必须转头、逃走或甚至晕倒。至于我们的人性,我常希望能用安瑟伦当年告诉他那时代的人所用的话,来告诉现在这时代的人:“你实在还没有仔细考虑过罪的严重性。”不错,圣经承认我们的无知(他们不知道他们所作的事),以及我们的软弱(祂记念我们不过是尘土),但也尊重人,而要求我们为我们的思想与行为负责。神在旧约一再地重申:“我向你说话,但你却拒绝听。”杰里迈亚称之为“顽梗的恶心”。耶稣也说:“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五40)及“我多次愿意聚集你的儿女……,只是你们不愿意。”(太二十三37)神所定的罪乃是人故意的瞎眼及故意的悖逆。这不正是保罗在罗马书一至三章的论点吗?保罗的结论乃是,所有的犹太人、外邦人,有宗教虔诚的,无宗教虔诚的,有道德教导的,无道德教导的,都因他们故意的不过一个他们所知道的真与善的生活,而在神面前毫无推诿,全然有罪。我们如何去解释,在其它信仰里,有敬虔正直之人的现象?我想,这是我们人性之中,充满矛盾的地方。因为我们一方面有神的气息,另方面又是泥土造成。我们像神,又有兽性。我们被造,却堕落。尊贵,却又卑微。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寻找神(徒十七27),另方面又远离祂。我们要行义,却又在不义之中抑制真理(徒十22;罗一18)。我们同时承认道德的律,却又拒绝遵守(罗八7)。我们为神建祭坛,却又需悔改我们的无知与罪恶(徒十七23~30)。我欢喜接受在我生命之中,那些反映神形像的尊贵恩赐(理性与好奇心,仰慕道德之心、爱心、艺术创造力及敬拜神的意愿),但也就是这些荣耀,反映出我们的羞辱——虚荣、顽固、自私、嫉妒、暴躁、恶念与缺乏节制。不论我对神的了解与对自己的了解有多大的出入,我深信,在我自己里面是完全不配在神面前得永生。我必须要靠神才“能与众圣徒在光明中同得基业。”(西一12)若不是这靠羔羊的血洗净的白衣,我绝不可能站在神的宝座面前(启七9~10)。“配下地狱的罪人”虽然是一个过时了的名称,但我相信,却是一个令人儆醒的真理。没有基督,我就必“正在灭亡中”,我也只配得灭亡。 (二)人不能救自己。不论是靠任何的宗教或义行,基督徒不能救自己。非基督徒也不能救自己。自救乃是一个不可能的事。在此,我们要特别思考一下哥尼流的例子。他常被用来说明寻求神的义人,神会因他的虔诚与善行而接受他。固然,路加形容哥尼流在信主以前是正直、慷慨、虔诚并受人敬重的。他常祈祷,又去会堂敬拜神,并且还常施舍穷人。但所有这些都没有让他在那时得到救恩。彼得在这事上所学到的功课是“神不偏待人”(徒十34)。神“接受”从各国中“敬畏主、行义”(十35)的人。以此推之,虽然哥尼流是外邦人,神听了他的祷告,给他听福音的机会(十30~33)。但是直等到后来神赐给他圣灵(十五8),才真的拯救“接受他”;在那时,他才得救(十一14,十五11),才“悔改得生命”(十一18),神才“借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十五9)神悦纳他敬虔的灵,他的祷告与他的正直,因而差福音的使者给他。但是,他的得救,还是经由悔改、相信福音才得到的,而不是经由他以前的虔诚与正直。我想,这样的结论是有原则性的解经必然的结论。 (三)耶稣基督是唯一的救主。基督徒作见证的特点,乃在于我们不是为基督教的任何一种形态作见证。而是为基督作见证。没有人能与基督同等,没有人能与祂匹敌,也没有人能承续祂。祂的独特性尤其在道成肉身、十架赎罪与复活得胜上特别显明出来。祂是唯一的神人,为我们的罪而死,以后从死里复活来证明祂的位格与工作。也正是这历史上三重的独特性,使祂配为世人的救主,作神与人中间唯一的中保(提前二5),无他人有此资格。耶稣是唯一的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耶稣基督的中保,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如果只有一个救主,那也只有一种救法。 (四)最后,我们要问一些问题,而不是陈述一些声明。如果我们接受人靠自己只有灭亡,他们不能自救以及耶稣是唯一救主,这福音派会不计后果,全力去维护的三大真理,那么,人要得救,所需的条件是什么?人需要拥有多少有关耶稣的知识才能相信祂?他们需要多少的信心?那些真正听到过福音的,当然必须悔改与相信。但那些从未听过福音的人呢?他们不能救自己,因为我们知道基督是唯一的救主。有没有其它的方法,神可以借着基督,而不经由人自己的优点,而将怜悯施给他们?对这问题,有不少的人试着去回答。 1.第二次梵第冈大公会宣言似乎将救恩应许给所有“寻求神”,并竭力遵行祂旨意及过良善生活的人。但同时,这宣言又加上一些警告,这些警告似乎是特别为了避免给人有因行为称义的印象,而设计加进去的。它特别强调,这些人之所以对福音无知,必须“不是他们自己的错”,并且“在他们无可指责之处。”这宣言包括了两点特别有关神的恩典及一处有关神眷顾的声明。这声明中,不但将人的良善与真实归给神的“道”,而且称之为福音而作的准备。不知这样的声明是否意味,就像哥尼流那样,这些人将有特别的机会去听到福音?令人费解的,是在宣言的开始,为什么会称这些人“如果他们诚心寻求神,则可能得到(而不是『一定得到』)永远的救恩”?这些话,令人觉得相当的模棱两可。不过,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就任之初所发表的言论,却不再含糊不清。他在一九七九年“人的救赎”一篇通谕中写称:“每个人——没有任何例外,都已被基督救赎。同时,基督也与人——没有任何例外,在一些方面联合了,虽然人自己并不知道这事实。”(第14段) 这种普救论的思想,乃是所有以圣经为权威引导的人所必须坚决驳斥的。 2.另有其它的一些人则转向马太福音25章中绵羊与山羊的经文。他们指出,耶稣说,“万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而当他们发现自己被拒或被接受时,都对其原因显示出乎意料的反应。我们当然不能把这段经文解释为因行为称义。若如此,我们就是把新约的教导完全的倒置了。另外又有些人一直辩论,耶稣的“弟兄”是谁?这问题的答案可以用耶稣自己所认同的一般人来解释。若如此,则我们需要坚持,“万民”的被拒或被接受,并不是靠各人的行为,而是按照他们对耶稣的态度,而这态度在他们的行为上表现出来。但是在马太福音里告诉我们,耶稣的“弟兄”,乃是遵行父旨意的门徒(十二48~50)。当祂差遣他们到世界上去传福音,人们将会接受或排斥他们。从这对待耶稣门徒的态度上即可看出他们对耶稣的态度(十5~15)。 3.第三种的答案则认为,神会知道人若听了福音将会如何反应。因此,他们的得救与否乃基于此。因为耶稣对哥拉汛、伯赛大及加百农说:“在你们中间所行的异能,苦行在推罗、西顿,他们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太十一21)如果对城市如此,对个人亦应加此。 4.有些人猜测,神在每个人临终前,会给他看到一个耶稣的异象,因此他们有机会去悔改相信。但是这种说法,缺乏圣经上及临死经历的证据去支持。 5.另一个比较普遍的建议,则称神会在来生给人另一次机会去接受耶稣。有些人尝试以彼得所说,耶稣“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彼前三1g)来支持此说。但是这里所说的“灵”,几乎可以确定乃是堕落的天使(见赛尔文E.G Selwyn的经文注释),而非人的灵,并且耶稣“传道”,乃是去宣称祂的得胜,而不是传福音便这些灵可以悔改。有些人建议,哥林多为死人施洗的习俗(林前十五29),也可给予些许人死后可得基督救恩的希望。但是保罗在此所用的,并不见得是理性辩证,而是针对哥林多人的情感而提到的辩法。并不能因此说保罗认可他们的习俗。此外,罗伯逊与普罗末(Robertson and Plummer)在他们的林前经文注释中提出,有关哥林多人这习惯至少有36种不同解释的方法。虽然这种猜测人在来世有机会相信的建议,是一种十分有吸引力的说法,但这只是一个缺乏经文支持的猜测。 6.诺曼安德生爵士(Sir Norman Anderson)多次在演说及著作中提及,有些人虽然从未听到基督,但是由于他们自己感到自己的罪过,以及自己无能自救,而可能会呼求神(即便他们并不太认识识神)。神会怜悯他们,并且藉基督救赎之功以及他们的信心(虽然他们没有听过耶稣),而拯救他们。这个建议至少有两点可取之处。第一、它保守了得救必须的三大信条,特别是人不能自救,及基督是唯一救主这两点。第二、它有些圣经的支持。由于旧约的信徒也是因信得到神的救恩。虽然他们对将要来的基督所知甚少。安德生说:“犹太人被接受,并受祝福,不在于所献的祭,也不在于他们的忏悔与求神怜悯,而是由于神自己计划,祂的独生子将要在加略山十字架上成全的事工。”(见一九八三基督教与世界宗教杂志,153页,多元论的挑战一文。) 我现在要谈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基督徒对这个问题最合理的立场,应是保持其不知性。当有人问耶稣:“主啊,得救的人少么?”祂没有直接回答这问题,而却要众人“努力进窄门。”(路十三23~24)事实上,神除了提出要我们响应福音的警告以外,从来没有启示祂会如何处理那些从未听过福音的人。我们只有把他们交在神无限慈爱与公义的手里。因为祂在十字架上,将这两者全然的表彰出来了。亚伯拉罕的问题:“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么?”(创十八25)应也是我们的信心。 但是,我仍感到满有希望。我从来不能有如一些福音派宣教士那样,去想象那可怕的景像——千万的人,他们不只现正在灭亡之中,以后至终更要灭亡。在另一方面,我又不是,也不能成为一个普救论者。在这两极端中间,我希望大多数的人将得到救恩。我对这念头有充份的经文支持。是的,耶稣说找到那引领到永生的窄路之人少,(祂是否在指当时犹太国中的余民少呢?)但是,我们需要记得神是创造全人类的主。祂对所造的有无限的慈爱、宽容与怜悯。祂也是所有的人之“父”。这点可由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祂,而见到人生命的丰富乃是得自祂的赐予(徒十七25~28)。另外又可由浪子的故事中看到祂对失丧子女的期盼。(这父子亲密的关系,按照新约,乃是只赐给接受耶稣基督而与神和好之人的。)我们也要记得,“神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提前二4)耶稣怜悯被社会所遗弃的人(税吏、罪人与妓女),不愿拒绝他们,而故意与他们为友。祂自己的预言也说:“从东、从西、从南、从北,将有人来,在神的国里坐席。”(路十三29)而在启示录有关得赎者的最后异象中所记的,乃是“有许多人,没有人能数过来”(七9),这是一个极大的万国群众。在他们身上正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最后成全——他的后裔(属灵的子孙)像天上数不清的星星,地上数不清的尘土,海边数不清的沙。 (取材自美国校园团契一九八九年版的“福音基要”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