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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治理八大原则

2013-08-22 作者:王志勇牧师  
来源:新浪博客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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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就是永生上帝的教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人在本质上是群体性或社会性的。家庭、教会、国家都是上帝所设立的群体性、社会性的组织。当然,这些群体生活都需要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因此,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的制度和律法能够使好人容易做好事,坏人不容易做坏事;而坏的制度和律法却使好人不容易做好事,坏人很容易做坏事。因此,耶稣基督强调:“只因不法的事情增多,许多人的爱心菜渐渐地冷淡了”(太24:12)。因此,圣经中所启示的各种制度乃是上帝赐给我们的群体性的蒙恩之道,已经建立的,就应当珍惜,不断保守、改良;还没有建立的,要努力理解,积极建立。

  教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上帝的计划就是通过教会而展开的,“为要借着教会使天上执政的、掌权的,现在得知上帝百般的智慧”(弗3:10)。教会如何才能成就上帝的旨意,彰显上帝的智慧?传福音固然重要,但传福音只是教会事工的一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教会最初期的工作。要进一步深入建造教会,就必须进入到门徒培训的层面。整体上而言,教会是基督的学校,传福音就是招生入学,而门徒训练,造就圣徒才是教会最最重要的工作(太28:16-20;弗4:11-16)。

  基督徒都强调教会的重要性。我们在《使徒信经》中就告白说:“我信圣灵,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圣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教会,也和自由在教会生活中,才有真正的圣徒相通。既然教会如此重要,到底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才是合乎圣经的方式呢?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加思考,盲目顺从是错误的;不闻不问,漠然置之也是有罪的。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需在各个方面喜欢真理,顺从真理,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心志,倒要省察自己有没有真正得救!这些治理教会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人心的败坏,保护教会免受内外敌人的颠覆和破坏。

  教会组织的体制并不是单纯的民zh u制或共和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制度。1648年《剑桥宣言》强调说:“教会的组织是混合型的组织(在“独立”这个词出现之前很久,这个事实就已经广为承认):涉及到基督,他是教会的元首和君王,教会的主权在于他,因此教会制度是君主制;涉及到教会这一身体或弟兄情谊,基督的权柄赐给了他们所有人,因此教会的组织更像是民zh u制;涉及到长老会议及赋予他们的权柄,教会的组织则是贵族制。”[1]

  当然,再好的制度和律法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唯独上帝的圣灵能改变人心。根据荷兰基督教哲学家杜伊维尔的方面论学说(modaltheory),人生有多种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律和法则,不能互相混乱,更不能互相取代,而是应当各就各位,互补共存。因此,制度和律法有其本身的重要性,是人群体生活不可缺少的方面。我们固然应当相信圣灵改变人心的大能,同时也要强调制度和律法方面建造的重要性。进一步而言,我们也深信制度和律法方面的建造,本身也需要圣灵的工作,并且也是上帝赐给我们的祝福。

  一.主权原则:主耶稣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

  主权原则更多地体现出君主制的特色。教会的带领人在教会的事务上不得屈服于任何世俗的掌权者,同时也不可高抬自己,自高自大,把自己凌驾于教会之上,唯独主耶稣基督才是教会的大君王和最高的元首。其实,耶稣基督不仅仅是教会的元首,他更是“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在使徒时期的教会中,对外而言,带领教会的人在属灵真理上不屈服于世上任何有权柄的人;对内而言,也不屈服于教会中任何有影响的人之下。使徒保罗在其教牧书信中经常提醒阅读他的书信的人,他使徒的权柄直接来自上帝的旨意,并不是来自人的宠爱。“作使徒的保罗(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着人,乃是藉着耶稣基督,与叫他从死里复活的父上帝)”(加1:1)。从圣经中所记载的使徒时期的教会来看,教会从来没有承认世俗的君王对教会的事物有统治的权柄,也从来没有为了得到一时的好处就放弃一部分宗教自由的权柄。在福音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弟兄在关乎上帝的事物上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更不用说让外邦人管理教会了。圣经上明确地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可12:17)。在世俗事物上,使徒时期的教会成员认为自己有责任顺服自己所在国家的统治者;但在宗教事物上,他们尊重更高级的权柄――耶稣基督的王权。

  同时,教会中的神职人员,不管有多大的属灵的恩赐,为主受过多大的苦,为教会尽过多大的力,都不可在教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柄。圣经上吩咐教会的成员当顺服教会的长老,但同时也吩咐教会的长老不得辖治群羊,倒要以身作则,作群羊的好榜样(彼前5:3)。甚至当初的使徒们也主张:“我们并不是辖管你们的信心,乃是帮助你们的快乐”(林后1:24)。在使徒中间,也没有任何使徒具有超越别人的权柄。彼得只是众使徒中的一员,虽然罗马天主教主张使徒彼得乃是第一任教皇,但是彼得本人从来没有这样声称过,圣经上也没有记载过。有一次,他还曾经因为一时的过错而被另外一位使徒当面责备(加2:11)。

  圣经上明确地说,基督是教会的元首:“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使他从死里复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0-23)。“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他也是教会全体之首。他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此,唯有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不可能有两个元首并立,基督与教皇,基督与君王,二者必居其一。试图在这中间调和,都是撒但的作为。这一原则教训我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当降服在基督的权下。既然圣经之外,我们并不晓得基督的旨意如何,教会的事务就当由主耶稣所授权的人员来施行治理,不当受到其他任何外部权威的干预,唯独按照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的心意进行治理。

  二、选举原则:教会中所有担任圣职的人都经选举产生

  选举原则更多地体现出民zh u制的特色。教会中所有的职分都源于主耶稣基督。他既是圣职的设立者,也是各样圣职完美的化身。当他在地上服侍的时候,耶稣基督亲自设立了十二个使徒。因此,这十二个使徒的职分是直接源自主耶稣的拣选。在主耶稣升天之后,只有使徒保罗是个例外,是由主亲自呼召的。使徒马提亚也是经众人选举和摇签确定的,并不是由使徒彼得个人或其他使徒一起指定的(徒1:13-26)。保罗在巴拿巴宣教的过程中,也是“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徒14:23)。在《使徒行传》第6章中,七个执事也是“大众”拣选的(徒6:1-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在使徒时期的教会中,担任圣职的人员都是由会众选举产生的。布雷克指出:“尽管牧师的按立是由上帝差遣的牧者来实施,但外在呼召与会众有关,会众呼召牧师有两种方式,一是让所有弟兄投票选定(荷兰一些教会至今仍然保留着这样的习俗),另外也可由众长老来选举牧者。”[2]这一原则在中国教会中受到的抵挡最大,基本原因有两个方面:中国教会习惯了源自异教背景的家长制、一言堂治理,那些窃取教会权柄,既无德又无才的假教师害怕会众的选举;二是对民zh u原则的误解和疑虑,认为民zh u仅仅是大多数人说了算。岂不知在社会中的民zh u原则也是“多数人的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的制衡?!教会治理中的民zh u原则并不是独立运行的,乃是受其他原则的制衡,比如按立原则就使得牧职候选人接受一定的资格审查,未经过品格和学术资格考察的人不能成为教牧候选人。

  其他教会重大事务也当最终由会员大会决定。保罗在提及教会劝惩的时候强调说:“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4-5)。当这个人最终悔改的时候,保罗说:“这样的人,受了大多数人的责备也就够了”(林后2:6)。希腊原文中这句话字面上的意思表示:这个决定是多数人的决定。[3]即使在与错误的福音争战的时候,保罗也没有只是写信给牧师、长老、主教、神学院,而是写信给组成教会的基督徒(加1:1-9)。

  另外,不管教会采取什么治理形式,教会都是一种自愿性的组织。只有当人们继续参与她的活动,她才会存在下去。人们或者是通过会员大会的形式投票,或者是用他们奉献的金钱投票,或者是用他们的脚投票,教会的领袖们都必须注意倾听会众的声音。在这一点上,任何体制的教会治理模式最终都是会众制性质的,都必须尊重会众的声音。

  三、平等原则:圣经中所说的监督与长老的职分是同一的

  平等原则更多地体现共和制的精神。圣经中经常提到一个职分,就是“长老”(elder,presbyter),有时提及“监督”(bishop)-现代中文有时也翻译为“主教”,但在中文和合本中没有使用这个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监督”和“长老”在新约圣经中从来没有同时出现过。保罗写信给腓利比教会的时候,提及“诸位监督、诸位执事”(腓1:1),并没有提及“长老”。当雅各谈及服侍病人的时候,他说道“教会的长老”(雅5:14),并没有提及“监督”。因此,监督和长老并不是不同的职分,而是同一职分不同的称呼。在《提多书》1章5至7节谈及“长老”和“监督”,不仅没有明显的区分,反倒清楚地表明二者是一致的。5至6节讲的是长老的资格,第7节讲明原因,所以英文钦定本有一个“因为”作为转折,但中文和合本并没有直接翻译出来。《当代圣经版》直接翻译为“因为长老既是上帝的管家……”。《现代中文译本》翻译为:“他既然作教会的领袖……”。另外,在《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中,使徒约翰也称他自己为“长老”。彼得也称自己为“长老”(彼前5:1)。在《使徒行传》20章17至28节中,使徒保罗与以弗所“教会的长老”话别,在28节提到“监督”,此处的“监督”一词在希腊文中与《腓利比书》1章1节的“监督”完全一样。因此,可见,以弗所教会的“长老”也是圣灵所立的“监督”。

  四、共和原则:在每个地方教会中都当有数位长老治理

  共和原则是共和制的精华,既体现在众长老的会议中,也体现在会众会议中。在《使徒行传》14章中描述了保罗和巴拿巴的一次宣教旅程。他们在宣教旅程中所作的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chosenforthem,bysuffrage,eldersineverychurch),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徒14:23)。此处的“长老”(elders)一词在原文中是复数形式,“选立”在原文中还有“通过投票的方式”(bysuffrage),这一点并没有在中文翻译中明确地表达出来。在圣经中,教会就是圣徒的聚集,不管是在大城市里,还是在小乡村中,不管聚集的人数有多少,都被称为那地方的教会。那时,福音刚刚传开,教会面对各样的逼 -/迫,人数并不多。但是,不管人数多寡,保罗和巴拿巴仍然没有在一个教会中只按立一个长老或监督。圣灵亲自教导我们,他们在每个教会中都是按立数位长老。因此,根据路加的记载,非常清楚的是,在使徒时期的每个教会中都有不止一位长老。在《使徒行传》20章中,保罗正在赶往耶路撒冷。当他来到米利都的时候,“打发人往以弗所去,请教会的长老来”(徒20:17;calledtheeldersofthechurch)。显然,在以弗所的教会中不止有一位长老,在28节则非常显明“圣灵立你们为全群的监督”,这些长老也被称为“监督”。在写给腓利比教会的书信中,保罗也提及“诸位监督”(腓1:1)。因此,在使徒时期的教会中,每个教会中都有数位长老。

  当然,长老的灵命资质非常重要,不管是在旧约圣经,还是在新约圣经中,上帝都强调在教会中担任张老这一职分之人在道德上的资质(申1:13;提前3:1-7;多15-9)。如果长老不具备睿智、正直、勇敢、节制这些基本的美德,就会给教会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按立原则:地方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由长老会按立

  按立原则则体现了贵族制的治理特色。按立是指由神职人员按手,使一个人分别出来,从事教会的圣工。不管是长老,还是执事,在教会中担任圣职的每个人都当经由按立严肃地分别出来。按立有禁食、祷告和按手三部分组成。按手用于传递属灵的恩赐(徒8:17;19:6),施行神迹医治病人的时候也按手(可16:18;徒9:17;28:8)。但是,按立中的按手与上述情况不同,是用于教会圣职人员的设立,也许并没有传递超常或神奇的恩赐(徒6:6;13:1-3;提前4:14;5:22)。在这种情况下,按手并不是圣灵赐下的途径,只是赋予教会职分的形式。在按立方面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到底是由一个普通的人或多个,一个长老或多个长老,一个监督或长老会予以按手呢?当然,主耶稣基督可以给任何工人特殊的呼召,并差派他在他的葡萄园里作工,这是毫无疑问的。假如得到圣灵默感的使徒还在世上,若是他认为合宜,他也可以单独有权施行按立,这也是没有多大疑问的。另外,假如目前有传福音的,能够像提多那样证明,确有更高级的权威赐给他特别的权柄,使其可在各地设立长老(多1:5),这也不成问题。问题在于使徒不在,也没有人能够明确地证明自己由使徒授权的情况下,我们就当考察圣经,依据圣经中所显明的原则行事。首先我们来看提摩太的按立。他有圣灵所赐的恩赐,也有使徒保罗亲自教导他,但他并没有因此就自己尊大,仍然是由“众长老按手”(提前4:14;withthelayingonofhandsofthepresbytery)。

  在安提阿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圣灵吩咐他们要把巴拿巴和扫罗分别出来,去到外邦人中作宣教的工作。那时,巴拿巴和扫罗都已经是传道人了,但是,当他们要进入新的领域侍奉的时候,仍由数位教师为他们按手,按立他们为宣教士:“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徒13:3)。即使在使徒都在的场合下,若是可行,也是由众使徒为人按手,设立教会的职分。在《使徒行传》6章中就是如此:“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徒6:6;theylaidtheirhandsonthem)。因此,当初基督所设立的一个使徒也可以进行按立。但是,在能够联系别的使徒的情况下,他们都没有单独为人施行按立。在使徒不在场的情况下,则是由多位先知和教师为巴拿巴和扫罗按手。提摩太则是明显由众长老按手设立的。所以,在使徒时代的教会中,按立是由众长老施行的。

  六、上诉原则:地方教会可以向众长老组成的总会上诉

  上诉原则所体现的则是各种制度中都不可缺少的等阶制原理。《使徒行传》15章所讲的就是这个原则。有几个人从犹太来到安提阿,宣称要得救,割礼是必不可少的。保罗和巴拿巴虽然和他们大大地纷争辩论,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而分裂教会,也没有互相压服,甚至使徒保罗也没有行使他使徒的权柄一锤定音,直接吩咐大家听从他的意见,而是选派代表前往耶路撒冷的总会,把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交托总会处理:“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徒15:2)。

  他们到了耶路撒冷,参与解决争议的是“使徒和长老”,解决的方式是“聚会商议”(徒15:6),在会议中有发言权和决策权的只有使徒和长老们,即彼得、巴拿巴、保罗和雅各,而“众人都默默无声”(徒15:12)。最后形成一致性的决议,并写成书面文字,差派代表前往安提阿传达。不仅安提阿教会遵行会议的决定,其他地方的教会也要遵守:保罗和提摩太“经过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教给门徒遵守”(徒16:4)。

  为什么当初的使徒们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教会内部的争议呢?本来只要有任何一个使徒把圣灵默示的信息传递出来,众人就会无不遵行了。但是,问题并没有以这样的方式解决,在圣灵的引导下,使徒们以圣经中所记载的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把一个地方教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总会,由众长老以集体商议的方式解决。因此,地方教会向众长老组成的总会上诉,有总会予以商议裁决,并传递给地方教会一致遵守,乃是圣经中所启示的解决地方教会问题的模式。

  七、次序原则:地方教会必须由弟兄带领

  教会中的长老职分必须由弟兄出任,这是许多不明白圣经的人甚为反感的。在教会的治理上,我们既不能男权主义,也不能女权主义,而是神本主义,一切以上帝所启示的无谬的圣言为标准。“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创1:27)。男女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在上帝面前是全然平等的,但是,却各自承担不同的性别角色。男女两性的不同不仅是为了生理上结合的需要,还涉及到我们人性的根源深处。所谓的“女权运动”最终所导致的乃是神圣的女性和母性被贬低,导致对儿童和家庭的破坏,最后女性也成为受害者。

  圣经中明确吩咐,在婚姻关系上有神圣的次序:“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弗5:22)。在教会中,使徒保罗强调:“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前2:11-12)。因此,在地方教会中。妇女应当学道,而不是带头来领导男人,妇女不能教导或管辖男人。妇女可以是卓越的老师,并且也有领导的能力。但当教会聚集时,男人要教导和治理教会这个家,而不是妇女。保罗对此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提前2:9-15)。因此,保罗诉诸创造的次序,并不是因为当地的文化,妇女缺乏教育等。“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约法所说的。他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上帝的道理,岂是从你们出来吗?岂是单临到你们吗?若有人以为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吧。所以我弟兄们,你们要切慕作先知讲道,也不要禁止说方言。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34-40)。不管是旧约中雅各的12个儿子,摩西和各支派所选举的长老,还是耶稣基督所拣选的12个使徒,都是男性。而且耶稣基督所拣选的12位男性使徒的名字,将被用来命名新耶路撒冷城的根基,永远地被记念(启21:14)。在《约翰福音》17章中,主耶稣为教会的合一祷告,而不是为男女的相等祷告。

  当然,使徒保罗并没有绝对禁止女人教导(徒18:26;多2:3-4;提后1:5);但在正式公开的聚会中,不蒙头是不可以教导的(林前11:5)。蒙头所代表的是谦卑,是顺服上帝所创造的次序。

  顺服并不等于在地位上就低一级。使徒保罗明确地说:“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上帝是基督的头”(林前11:3)。保罗在此处强调父上帝与子上帝耶稣基督之间在权柄上的次序。基督自己顺服了父上帝。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在本质、全能、荣耀和尊贵上,他是完全并且永远与父上帝同等的,但在职事角色上则是不同的。在他为救赎者,被父上帝差派的角色和职事中,在功用上顺服父上帝,甘心乐意地顺服于父上帝的权柄和旨意(林前15:28;3:23)。因此,平等与顺服能够同时存在,最好的例子就是主耶稣基督的服事,“出于上帝而为上帝,出于光而为光,出于真神而为真神”(《尼西亚信经》),在他真正的顺服中完成了他的使命。

  因此,男女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但却有不同的角色,教会应当由弟兄带领,这是基于:(1)上帝创造的次序;(2)教会中普遍的实行;(3)在上帝位格中的次序;(4)耶稣基督的吩咐;(5)基督和教会的关系。

  当然在目前教会比较软弱的状况下,特别是在中国家庭教会中,许多聚会都由妇女带领并讲道,我们不能因为教会当由男性带领,就主张这些教会都停止聚会。曾经有一位弟兄问妇女是否能在教会中讲道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为什么弟兄不能讲道呢?”如果弟兄还没有兴起,姊妹仍要继续服事。但是,要在祷告中寻求上帝的怜悯,求主在教会中兴起、加添弟兄来带领教会。[4]

  另外,在中国教会中,由于教会本身的软弱,上帝兴起很多底波拉式的姊妹,勇敢地肩负起带领教会的责任来。“以色列中的官长停职,直到我底波拉兴起,等我兴起作以色列的母”(士5:7)。这是上帝的怜悯,不属于一般性的通则。

  八、爱心原则:教会行政方面的一切事物都当以爱心为依归

  在处理教会问题的时候,最最重要的是爱心原则。这是雅和博经学所特别强调的。没有在主内的爱心,其余一切的原则都是草木禾秸。爱心原则是上帝的旨意,教会本身就是集中体现上帝的大爱的地方,我们不可把教会变成一个互相论断、彼此批评的地方。

  当然,爱心原则并不排斥在真理上的原则性。我们所强调的爱心,并不是人人自以为是的爱心,而是圣经中所界定的圣洁之爱。这种圣洁之爱的集中体现就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13:6)。这种圣洁之爱始终是以遵守上帝的律法为标记的:“我们若爱上帝,又遵守他的诫命,从此就知道我们爱上帝的儿女。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一5:2-3)。

  当教会内部面对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给具体的问题定性定位:到底是涉及基要真理的问题,还是涉及非基要真理的问题;是涉及对真理的认识的问题,还是涉及到如何落实真理的问题;是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还是需要多多忍耐的问题;若是对问题本身缺乏清楚的准确的定位,往往就会混淆主次,小题大做,大事化小。

  (1)在基要真理上绝不妥协,坚决保持一致(unity);

  (2)在非基要真理和枝节问题上求同存异,可以保持多样性(diversity);

  (3)不管是在涉及基要真理的问题上,还是在涉及非基要真理的问题上,凡事都要以建造对方为目的,保持爱心(ch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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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lliston Walker, The Creed and Platforms of Congregationalism (New York: Pilgrim, 1991), pp. 217-218.

    [2] 布雷克:《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第27章。

    [3] Ralph. P. Marti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2 Corinthians. 1986. ?καν?ν τ? τοιο?τ? ? ?πιτιμ?α α?τη ? ?π? τ?ν πλει?νων, “The censure in question, which was inflicted on that person by the majority [of church members], is enough for him.” This last-mentioned rendering would lead on to the thought that the vote of “censure” (?πιτιμ?α) had been cast by the majority (?π? τ?ν πλει?νων) and had resulted in the individual’s being distressed.

    [4] 教会治理八大原则中有六大原则主要参考了Thomas Witherow所著的《使徒教会》一书 (The Apostolic Church,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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