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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恶报恶

2018-05-17 作者:韦长安  
来源:雅博网作者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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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罗12:17)
 
  以恶报恶,是指以对方的恶行来回报对方,使其受到对等的、相应的甚至更为严重的伤害。
 
  在《旧约圣经》提到这样的原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4-25)这是以色列人对犯罪者所实行的惩戒措施,被称为“同态复仇法”。
 
  什么是以恶报恶呢?举个例子:当你驾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后方有一台车辆高速从你旁边越过,并强行并线。猝不及防之下,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紧急刹车。
 
  我相信许多人都遇到过这种场景,而处理的方法也各不相同。除了破口大骂以外,一些“路怒族”本能的反应是,一脚油门下去,强行去追那台无礼的车辆,让他也尝尝“被别”的滋味儿。这就是以恶报恶。
 
  而结果呢?当一场追逐大战开始上演时,最终往往是两败俱伤。
 
  在《新约圣经》,主耶稣显然不赞同我们继承这些古老的法则,毕竟在执行的时候范围有限,也不能作为人际关系的唯一标准。因而主教导我们: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太5:38-41)
 
  对待仇敌的态度,主耶稣说:“只是我告诉你们这听道的人,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路6:27-28)
 
  事实上,以色列人的“同态复仇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以恶报恶,那只是他们法律意义上的惩戒措施。主耶稣之所以不赞同这些措施,是因为在主的教导中,“爱”是最高的原则,“饶恕”是最好的方法。
 
  主耶稣不但如此教导,他也如此行了。彼得说:“他被骂不还口,受害不说威吓的话,只将自己交托那按公义审判人的主。”(彼前2:23)
 
  甚至当他被钉在十字架上的时候,忍受着剧烈的疼痛向上帝祈祷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
 
  我们还按刚才的例子,基督徒对待那些违章行驶、严重影响个人安全的车辆,应采取什么态度呢?
 
  我昨天就遇到这种情况,当时,我骑摩托车正在等信号灯,绿灯亮起时,我已经起步,后方一台大众高速驶来(它到达的时候刚好是绿灯,因而没有减速),差点儿撞上我。
 
  然后,那台车开始拼命地按喇叭,刺耳的鸣叫引得许多行人侧目。在那时,我本能的反应居然是——踩刹车,停了下来。
 
  也许,我应该加速离开,不应影响它的行驶,但我却以这种方式,对它表达无声的抗议。我认为,它明显侵犯了我的路权,并且违章。比如,超速、在禁鸣区域违规鸣笛、违反依次通过原则,等等。
 
  但我以这种方式来回敬它,虽能解一时之气,但结果将会如何?如果激怒了那台车的驾驶员,将我撞倒了怎么办?正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以恶报恶的方式绝对是不可取的。
 
  保罗说:“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罗12:17)保罗告诉我们两个方面: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基督徒不应以恶报恶;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众人以为美的事,我们要留心去作。
 
  事实上,基督徒不只是活在众人中间,更是活在上帝面前。我们行事为人的准则,相比世人来说肯定更高,因为《圣经》是基督徒的生活指南。众人以为美的事,基督徒肯定应当去作,但这并不是对众人的取悦,而是满足上帝的要求。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再以恶报恶了,这是上帝所不喜悦的。那些伤害我们的人,大多都不是基督徒,难道我们要为此而丧失基督徒的原则吗?
 
  就如保罗所说:“你们要谨慎,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恶报恶。或是彼此相待,或是待众人,常要追求良善。”(帖前5:15)
 

【作者简介】 韦长安,雅博网作者,专职牧师。1975年生于河南驻马店,自幼归主,因受父母影响,决志奉献为主传道。自中南神学院毕业后,在河南驻马店教会专职服侍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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