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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该是解决婚姻问题的选项

2021-04-23 作者:张远来  
来源:雅博网作者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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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 19: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太 19:8】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犹太人虽然有上帝的律法,但是对于离婚的问题,却一直都有两极分化的看法,也因此对妻子的权力毫无保障。

  早在耶稣前的四百多年,上帝就曾藉着先知玛拉基斥责犹太人,告诉我们不蒙福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以诡诈待自己的妻子”(玛2:14-15),随便就可以离婚,而让失去家庭的妇女毫无生计的保障。因为当时农牧的时代,妇女没有自己独立的土地房产。没有出嫁前,她们是在父亲家里生活,财产也是父亲家的。出嫁后她们就在丈夫的名下,财产是在夫家。如果被离婚了,她们便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十分可怜。

  摩西律法因为犹太人对妻子历来的不尊重,便许可: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申24:1)

  但什么才是“不合理的事”?犹太保守的沙买学派认为“不合理的事”仅限于奸淫,除非妻子行奸淫,就不可以休妻。但自由派希列学派则认为“不合理的事” 包括一切日常生活琐事,例如妻子的菜做坏了,烤糊了饼,和陌生人交谈,喜欢串门子,不尊敬丈夫的亲属,大声吵嚷使邻居听见,甚至「当丈夫找到一个眼中认为较妻子更美丽的妇女时」,都可休妻。所以,当时流行一句话:沙买所捆绑的,希列释放了。(Hillel loosed what Shammai bound.)

  耶稣时代的犹太人自由派就有个糟糕的处理婚姻问题的习惯,在那个妇女毫无社会地位的年代,他们写一封休书,就可以随意休掉自己的妻子。

  也许是犹太人自己都觉得这样的恶习有损他们持守的信仰道德,对保守派和自由派的观点莫衷一是。因此,法利赛人就借此试探耶稣:“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

  法利赛人的试探可谓阴险,他们把“无论什么缘故”和“休妻”并列而谈,让你无论说可以还是不可以都会落入他们的陷阱。你如果说不可以休妻则违反了摩西的律法,因为摩西的律法确实允许人“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7 节;申廿四 1)而如果耶稣说可以随意休妻,则明显违背了人们共适性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因为,就伦理而言,随意休妻对一个妇女毫无地位和生计保障的时代都是不人道的。

    这一次耶稣丝毫没有和祂以前对付法利赛人一样,不做正面回答的直接反问回去。而是直言不讳地警告他们,在天国的伦理准则中,没有离婚的选项: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4-6)

  耶稣的意思无比清楚而且毫无回旋的余地——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也许有人会狡辩,感情出现了问题,便要质疑婚姻不是神配合的。但只要前提是夫妻,那就不能否认上帝“配合”。因为,夫妻已经是意味着婚姻的盟约成立了。

  耶稣有关婚姻的教导包涵了一些基本的有关婚姻的真理:

  1、一男一女:“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没有男人与男人结婚,也没有女人与女人结婚的婚姻。

  2、一夫一妻:上帝配合的婚姻是一个丈夫配对一个妻子,没有多妻,也没有多夫。

  3、一家一户:结为夫妻就是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必须从原来的家庭中分别出来,也是一个身体,不可分割。

  4、一灵一体:【太 19:6】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

  这里的一体在原文代表了身心灵的结合,因此,夫妻代表了灵与体的契合,不可分离。

  5、一生一世: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离婚不可以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选项。

  当然,法利赛人并未因为耶稣对婚姻的合理阐述而放弃他们论断的目的,他们继续以摩西律法的规条试探耶稣:

  【太 19:7】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法利赛人这里引述的是摩西律法《申命记》廿四章第一节的经文。但即使摩西所规定的离婚条例也与法利赛人的转述大相径庭。摩西的原话是: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申24:1-4)

  首先、摩西许可人离婚首先的限定前提是“见她有不合理的事”。何谓不合理的事?五经中在别的地方列举了某些“不合理的事”:比如,婚姻不忠,婚前有了性行为,隐瞒了应该坦白的事等等。

  其次、摩西的律法是作为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对伦理最后的保障,而不是公民的修养要求,更不是信仰的伦理规定。法利赛人混淆了法律与信仰伦理的界限,意在给耶稣挖设陷阱。

  第三、“见她有不合理的事”。这里的见表示是看不下去的恶。即,违背了上帝圣洁公义之标准的邪恶。而如果丈夫也是如此,又怎能指责妻子?如果丈夫圣洁完全,就不会以诡诈待妻了。

  第四、摩西的教导包括诫命、律法、律例、典章、教训等等。很明显,这里只是许可罪人的教训,而非必须遵守的诫命和律法。摩西时代没有留下可以离婚的典章之先例。

  但耶稣毫不在乎这个陷阱,而是直言,哪怕是在法律许可——不是上帝吩咐的诫命之中,离婚都不应该是真实婚姻问题中的选项:

  【太 19:8】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太 19:9】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6、离婚是上帝对心硬之人的许可。

  换句话说,上帝许可一些心硬的人以离婚收场,是对他们恣意妄为的任凭,而非上帝喜悦的旨意。上帝喜悦的事与许可而任凭的事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上帝喜悦而主动邀请你去做的。后者是上帝厌恶而对你放弃归正的任凭。前者是祝福,后者是祸患。

  7、离婚涉嫌奸淫

  [现代中文]我告诉你们,除非妻子不贞,任何人休弃妻子,再去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了奸淫。

  在这里让我们看到,正当的离婚,只有一种理由,就是有一方犯了淫乱;因为淫乱在神看,是破坏夫妻合一的行为,撕毁了婚姻的盟约。夫妻间在神前的合一,既已遭拆毁,故无必要去维持外表的合一。(黄迦勒牧师注释)

  但尽管如此,我们依旧要分辨这里“淫乱”的真实意思。这里的淫乱不同于偶尔被过犯所胜的奸淫,『淫乱』(fornication)原文指『娼妓行为、卖淫』,似乎不止是偶然的过犯,且已习以为常;『奸淫』(adultery)原文指『已婚男女破坏婚姻关系的性行为』。两者有着不同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配偶某一方有过奸淫的行为便鼓励另一方离婚。

  应该说,偶尔的奸淫依旧是婚姻的问题,而非婚姻离婚的必须理由。耶稣的婚姻教义无比清楚——离婚不应该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选项。婚姻不是试验品,合则来,不合则去。婚姻是神人之间的契约,也是上帝配合的身心灵的契合,甚至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神圣关系,因此,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你不可人为地分开上帝配合的婚姻。

  当代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代人常常把离婚当作解决婚姻问题的常规手段。不想改变自己,只想以离婚解决所有婚姻问题。当人们把离婚当作解决婚姻问题的选项,就不会积极去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老一代几乎没有离婚,原因之一是他们不会把离婚作为解决婚姻问题的选项,从而不得不去积极面对和解决婚姻问题,我倒不是说,老一代的婚姻就一定幸福。而是,如果我们不把离婚当作解决婚姻问题的常规选项,许多婚姻问题其实是可以在信仰中解决的。很多婚姻问题也就在彼此的迁就和改变中得到了解决。

  也就是说,婚姻中很多问题原本可以得到解决,但因为选择离婚而不愿改变自己,因此原本可以成为改变自己,而祝福家庭的机会,就变成了破坏性的离婚收场。

  没有改变不了的个性,除非你不愿改变自己!没有解决不了的婚姻问题,除非你不愿解决。

  亲爱的父上帝:

  唯愿祢赐福我们的家庭,

  恩待我们的后裔与产业,

     赐福我们的婚姻与事业。

  愿祢使我们活出祢的美善,

  天天彰显祢的荣美与尊贵,

  活出祢的圣洁尊贵与荣耀。

  愿祢赐福我们的长者:

  身体兴盛强健,

  灵魂兴盛活泼,

  有得救的生命,

  有喜乐的生活,

  有积极的心态,

  有荣美的见证,

  以祈祷祝福后代,

  以侍奉祝福教会,

  以经验传授后人,

  以信德恩泽晚辈。

  愿祢赐福我们的后代,

  有美好的灵性,

  有卓越的追求,

  有突破的学业,

  有精湛的技艺,

  有美丽的爱情,

  有幸福的家庭,

  有辉煌的前途,

  有光明的未来。

  愿祢赐福我们

  有美好的见证,

  有敬虔的生命,

  有佳美的脚踪,

  有美善的侍奉,

  有卓越的事业,

  有优雅的生活,

  有高贵的品质,

  有丰富的物质,

  有丰盛的灵性。

  奉耶稣基督的名祈求!

  阿们!

  反思:

  1.你是否为家庭的不和伤心过,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家庭的纠纷?

  2.如果你已经结婚,是否对婚姻失望过,你认为应该如何改变自己适应婚姻?

  3.总结你父辈的婚姻,你认为应该给你怎样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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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远来:雅博网作者,现居广州。本人为专职牧师,自由撰稿人,主要著作有《借古鉴今》、《危机与契机》、《中国教会体制的反思》、《灵恩运动反思》、《我信故我思》、《广州教会发展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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