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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需要依法管理,也需要依法保障

2015-05-09 作者:张姚  
来源:张远来Ronald的博客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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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久以来,宗教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的大问题。本届z /-府体现人类的普世价值而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目标。由此,宗教法制化管理又再次给人更多的想象空间了。

 
  宗教如何法制化?笔者就自己的一管之见,提出三点咨询性想法,盼望有关方家不吝赐教,帮助我厘清思路:
 
  一、宗教可以立法
 
  有关宗教立法的问题已经讲了很多年。法制化的基础首先是你得有相关的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宗教法,至少应该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信徒的社会地位有一个法律性的法律身份,从而放在某一领域接受法律的管理和权益的保障。
 
  如果我们把宗教团体剥离出社会团体而专门进行管理的话,我们就需要有相应的宗教立法,如此才能体现宗教法制化。而当我们对宗教问题定位不清时,立法就变得模糊而困难。因此需要审慎而开放的态度。
 
  二、宗教立法应该体现宗教性、社会性和法学性的三重特征
 
  宗教立法是对宗教这一问题的定位、管理与权益的保障。宗教立法应该首先体现宗教性特征。既然我们立法的对象是宗教,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在宪法的基础上,体现出宗教性特征。比如,宗教自身的需求。我们既然规定宗教合法,那么,我们就改保障和帮助满足宗教徒和宗教团体的宗教性客观需求。立法需要符合宗教的教义教理。
 
  第二、宗教法既然针对的是作为社会团体的宗教,就应该具有社会性特征。
 
  第三、宗教法既然是法律,就一个符合法律的一般特征。比如,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等等。
 
  宗教立法应该体现,或者至少体现上述三大特征,而且应该是三位一体的特征。如此才让宗教法即是法,也是宗教法,也是体现社会价值和维系社会健康的保障。
 
  三、宗教法制化应该给宗教作为社会团体的社会性身份而不是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因此,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也是公共的事。宗教法应该体现这一基本的宪法精神,保障个体人符合其宗教特征的宗教权益。我们不应该,也无需为其信仰设立宗教代理,或者赋予某些宗教特权去管理另一些宗教人的权益。如此,宗教法便失去了它本来该有的意义。
 
  如果宗教法不能把宗教徒和宗教徒群体纳入社会化管理,那么立法的合法性或者其意义何在需要明确。另外,如果宗教法立法的立意是基于其宗教团体的社会性意义,那么,就应该让宗教群体进入社会团体化管理,从而杜绝宗教特权的代理。正如在过去的西方国家曾经发生过的,宗教教派是国教合法,另一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现象。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精神。
 
  宗教的法制化是法制化社会最基本的体现之一。我们需要宗教的依法管理,同样需要对宗教的依法保障。如此方能体现基本的宗教法制化和依法治国的精神。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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