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中,神为何杀那么多人?
问题:「〈申命记〉第三章记载了以色列民出埃及进迦南的事,上帝告诉他们要怎样对待那里的原居民(就是当日居住在迦南地的非以色列民)。这段经文是出自上帝的旨意吗?为什麽上帝要杀那麽多人?祂为何这么残忍?」
回应:圣经的确明说「神是爱」,但为什麽祂又吩咐以色列人在迁入迦南地之前,要先把当地的迦南人杀了?这是否违反了神的原本属性?
在了解神为何这样吩咐以色列民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当日迦南的原居民有所认识!同时也要对最远古(就是亚当夏娃犯罪之後),世人的一般光景有基本的一点了解!圣经说:人心远离了神,世界败坏到极点!神於是用洪水毁灭了世上所有人,却保存了挪亚和他的一家。迦南就是挪亚的曾孙,是挪亚儿子含的後代,他有後裔11族,他们分佈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一带,包括西顿人、赫人、耶布斯人、亚摩利人、革迦撒人、希未人、亚基人、西尼人、亚瓦底人、洗玛利人、哈马人。圣经更指明他们居住在西巴勒斯坦的谷地和沿海一带,而亚摩利人有的居住山上。总的来说,迦南人就是这11部族的总称。
迦南人虽然是挪亚的後代,但他们却一代不如一代,心早就远离真神而敬拜多种偶像。他们的道德行为非常败坏,神便拣选挪亚的另一个儿子闪的后代,亚伯兰(後来改称亚伯拉罕),与他立约。亚伯拉罕的後裔就是以色列民,他们成为神的选民,在万国万族中被分别出来,成为专心敬拜事奉神的族类。
当以色列民快要进入迦南地时,神按律法一再地提醒以色列民要把迦南人棄絕掉,不要随从他们的生活习俗。但是以色列人一进到迦南地,发现那里的居民和他们的语言十分相近,彼此便交往起来。
神不但在〈申命记〉第三章交待他们要把当地人灭绝,在〈约书亚记〉里也曾经作了慎重的交待:务必要灭绝迦南人!从表面看,将全城人消灭,似乎太残酷,也没有这个必要,但其实神作事有祂的定意和定时,因为当这些败坏之民罪恶已经满盈,神惩罚的时候也已经到,如果还没有满盈,神还让他们有回转的机会的(参看创15:14-16),正如所多玛城的居民那样,神最後说,就算有十个义人,祂也不毁灭这城。(参看创8:32)。
有关以色列民进迦南地(应许地)这件事,神的本意是要以色列民在正式定居在迦南之前,务必要将那地方的偶像和祭拜偶像的败坏居民给彻底清除掉,原因是要保存以色列民,好使他们能够像他们的先祖那样,在那地方平安地生活,为独一的真神作见证。如果这些迦南人还留下,他们就一定会对以色列民的整个民族做出极大的危害!总的来说,由於迦南文化已经堕落到极点,是已经到无可挽回的地步,他们会严重地威胁到亚伯拉罕後裔的属灵生命!神采取这做法就正如一个医生要彻底挽回患了毒性肿瘤的病人那样,是必须把病人身上所有的毒瘤都给切除掉!但很可惜,以色列民忽略了神的警告,他们没有将那里的异教和偶像彻底灭除,也没有实施完全毁灭的政策;结果反倒和原居民妥协,甚至和他们的女子通婚,以致後来也跟着走上败坏、堕落、远离神的灭亡道路!这些都再再地证实了神当时为什麽要彻底灭绝原居民的原因。
不少人读了旧约後,感到十分战竞,心想我们会不会也像以色列人那样,没有办法抗拒那些敌对真神的恶势力而将面对神公义的裁判呢?神确实是公义严谨的神,但圣经同时告诉我们,慈爱怜悯和公义正直是神属性的两面,祂愿意向人施怜悯,只要人愿意专心遵循神的话语,就必得见神开的路!所以〈耶利米书〉29:11-13如此记载耶和华的话说:「我知道我向你们所怀的意念,是赐平安的意念,不是降灾祸的意念,要叫你们末後有指望。你们要呼求我,祷告我,我就应允你们。你们寻求我,若专心寻求我,就必寻见。」
虽然自古以来,神对罪所定的结局没有更改过,但神对罪人愿意施怜悯,神按所定的时候,差派了圣子耶稣来到世上,为我们承担了罪的功价,以致真正相信耶稣基督救赎的信徒,不但罪得蒙赦免,更得着从神而来的能力,並且有圣灵保守我们,使我们靠圣灵有能力抗拒来自堕落世界的诱惑。新約〈罗马书〉6:19告诉我们:「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於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哥林多前书〉6:19更指出:「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
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再靠肉体来为神打仗了,却是靠属灵的兵器,就像〈哥林多後书〉10:4-5说:「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使他都顺服基督。」
神的命令始终没有改变,祂的指引更是完全没有差错。迦南地的原居民好比以色列人身上的毒瘤,他们如果没有被灭除,最终必要把以色列民的灵性给摧毁掉!所以神命令以色列民杀灭迦南原居民是的确有神的旨意,盼望我们都对罪的结局都提高警觉!有時神審判的时候还没有到,并不是祂在耽延,乃是宽容,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见彼得后书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