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博网

信是称义唯一的方法

2014-11-16 作者:阿斗  
来源:雅博网作者我也要投稿

0.jpg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5-16)

  「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很多犹太人观念中以为他们生下来就是犹太人。而外邦人生来就是罪人,不仅不遵守律法,而且没有律法可以遵守。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保罗三度重申是因信耶稣基督称义而不是因行律法称义的真理。先是做笼统性的陈述(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继而作为个人性的陈述(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最后作为普世性(原则性)的陈述(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行律法(律法之功)是何义?

  (1)藉着遵守律法来表明自己忠于亚伯拉罕之约(注重礼仪上与外邦人分别出来)。还是

  (2)行出律法的要求的行为。

  律法的中心:尽心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爱邻舍如自己

  什麽是行律法/律法之功(Workofthelaw)

  (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3:28)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4:2-4)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罗9:11)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3: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加3: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加3: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第一世紀犹太人对神审判的观念

  犹太人观念中神与他们的关系是父与子,对於犹太百姓的审判是对他们的管教,他们被神拣选,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正确的,不会被废弃。

  但是神对外邦人的愤怒就是君王对叛逆者的关系,外邦人的罪神要惩罚,对他们的审判是严厉的。

  称义的法庭意义:神是法官、神也是检察官、罪人是被告。称义就是:神称不义的人为义。

  犹太人与保罗的称义观

  称义是现在发生的,却影响将来在神面前审判的结果。

  犹太人的称义观是:现在靠着行律法的功德,得以在将来的审判中,神判定属他的以色列民得救,与外邦人分别开来。这种称义观靠的是行律法。

  保罗的称义观是靠着信靠耶稣是神差来的弥赛亚,将来神面前的审判会判定信徒为新的以色列人得拯救,与非信徒分别开来。这种称义观靠的是以信接受神的恩典。

  因行律法称义是不可能的

  称义:包括消极的神不追究属于罪人的罪,也包括积极的神把义者的地位赐给他(林后5:21)。涵义包括:(1)一个人本性改变,以致带来行为上的表现。(2)把错的改正过来。(3)在法庭上,被神宣告为义者的地位。(4)被神承认在约里面,被神接纳,被接纳为神的群体子民。

  称义所关注的是进入而非留在神的救恩之内的问题。与神有正当的关系、被接纳进神的子民,这些是称义的结果,是称义的社会性延伸。

  因行律法称义:因律法的行为而得到称义地位。意义包含:(1)像犹太人那样生活。(2)律法主义式地遵守妥拉的命令。(3)律法的行为就是按照摩西律法的吩咐而行出的行为。

  保罗否认藉着行律法而蒙神悦纳、得称为义。凡有血气的么有一人藉行律法称义,因为人因软弱及容易犯罪而不能遵守律法。

  称义唯靠信耶稣

  因信称义: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因」这个字应该翻译为藉着。信耶稣基督与称义之间的关系是途径与目的的关系。

  「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2:16中):「信了」直译「信入」,不仅是理性上的认知与相信耶稣是基督,而是接受这些事实并委身给基督。意为「信从了」基督。

  「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表达了「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的目的。信耶稣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在神面前有称义的地位。

  信心是称义的原则和方法,信基督与行律法,不但在意思上也在形式上成为完全的对比。在达到称义的地位上,信心取代了行为,基督取代了律法。

  15-16节要旨是说,(1)称义是单凭信靠基督而得,不是靠遵行律法。(2)此原则有保罗与彼得的经历说明,又有旧约经文支持,适用于犹太人和外邦人。

  寻求因信基督而称义,不该被视为犯罪的人

  「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加2:17)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意思是:我们若是以信基督来达到称义的地位。本条件句应期待答案是相反。

  「却仍旧是罪人」直译作『连我们自己也被发现为罪人』。不是指在伦理意义上犯罪的人,而是犹太人眼中的、不守律法的,被视为罪人。前两者是因果关系,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行动让他们被视为像外邦人一样的罪人。

  「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难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吗?所指的罪,却是真正的、道德方面的罪。

  整个条件句子的意思:保罗拒绝他在安提阿事件所遇到的指控。保罗承认:他和彼得因与外邦人同桌吃饭,而被从雅各那里来的人视为外邦一样的罪人。这是由于他们俩寻求在基督里称义,这事实与立场使他们忽视犹太人的饮食条例。但保罗不承认这前提导致的结论:基督是罪的服事者。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确实导致因没有遵守律法的饮食条例的罪人,但不会成为真正犯罪的罪人,因此,基督不是罪的服事者。

  想靠行律法称义的矛盾

  「18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加2:18)

  保罗在这里主词用我,其实可以应用在听他说话的彼得身上。

  本节是个条件句。条件子句(18a)直译作:『如果我所拆毁的那些东西,我又再次建立起来。』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将本节放在安提阿事件的脉络中解读,他所拆毁的就是,他最初与外邦信徒同桌吃饭时所摒弃的:犹太人的饮食条例。而「重新建造」所指的是,彼得不再与外邦信徒一起吃饭,以他的行动勉强外邦人按犹太人的方式生活。因信称义是外邦信徒不用行割礼就能与犹太信徒一起吃饭的基础。归结子句(18b)『我证明自己是一个犯法的人』

  问:我便会在什么意义上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犯罪是指违反律法,当律法重新束缚信徒的生活。如果我重建我所拆毁的,也就是分别外邦、犹太人的律法,就表明自己是违犯律法的。

  藉着律法我在基督里与祂同死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19)

  本节开头原有个「因为」,是与上节的因为同等的,都是提出理由来支持第17节的否定句,解释寻求在基督里称义,决不是让基督成为助人犯罪的仆役。

  19节的意思是:我藉著律法,向律法已经死了。一个人「向律法死了」意为那人因某种死亡而与律法没有关系,以致律法不能控制或要求那人,向律法死了的方法是藉着律法。

  「藉着律法死了」从后一句「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获得解释。后句话表达了前句话的「死」字的意思。与基督同死是指「我们信徒在神眼中,是参与了基督之死,而在基督受死的事件中死去」。由于基督的代赎之死是律法所要求的,因此保罗藉着有份于基督之死而向律法死了,等于是「藉着律法」而发生的。律法对犯罪者宣判死刑,把他毁灭,以致他不再存在与律法的权力范围内。

  本节要旨:信徒藉着信与基督联合,在祂的死上死了,这死亡是按律法的要求,同时把信徒从律法的辖制下释放出来,以致他能向神而活。

  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

  活着的不再是我,是指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旧我(罗6:6)

  保罗较多谈到「信徒在基督里」(加1:12,2:17),较少谈到「基督在信徒里面」。是如(罗8:9-11)所说的:基督藉着祂的灵活在我里面。保罗的生命不再是由他的旧我所操控,而是由藉着圣灵而住在他里面的基督所掌管。

  「神的儿子」:父神与耶稣之间的爱的连接,强调了基督神子尊贵的地位,与舍己的伟大牺牲。

  「为我捨己」,在十字架上代替了我接受刑罚。将基督救赎之爱应用到个别的信徒身上。

  信徒以「信靠基督」及「有基督住在他里面」为特征的新生命,是从因信称义开始的。虽然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确实等于放弃律法,在礼仪意义上如同外邦「罪人」,但这不并等于真正的犯罪,而是信徒开始了一种与基督联合的新生命,基督住在信徒里面、信徒则靠着基督而活。

  基督舍身成就的恩是不能废的

  「21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

  废弃,意为宣告一样东西无效而拒绝之。不废弃神的恩,就是不把神的恩典看作毫无价值而置之不顾。暗示了彼得和巴拿巴等犹太基督徒,重守外邦人与犹太人不可同桌吃饭的饮食条例是在废弃神的恩。

  「义」是神在称义行动中赐给信徒与神有正当关系的义者的地位。

  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基督的死就是无意义,又不必要了。

  本节的意思:义是藉着神的恩典而来的,且与基督之死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义不是藉着律法来的。

  安提阿事件的意义:在安提阿的犹太信徒与外部信徒同桌吃饭这个看似平凡的事情底下,有着更深层的、因信称义或因行律法称义的问题。对于保罗来说,那普世适用的、因信称义的救恩原则,就是教会合一的基础;一个因信称义的人就是在基督里,不会有中立份子、也无次等的基督徒。彼得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安提阿教会的合一,也损害了普世教会合一的基础:因信称义的原则。
 

【作者简介】 阿斗:雅博网作者,电机专业,罗格斯大学毕业。原为信号处理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全心服侍主。20岁读本科时在团契信主,一直在团契及教会带职侍奉。八年前接受神学装备,之后一直参与圣经教导的工作、担任华神地区联络人、并在多家教会讲道。作品发表于网上博客《阿斗杂记》。

赞一下: ]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