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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是否与父母同住?

2016-09-08 作者:嘟嘟接力  
来源:雅博网编辑团队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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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经文圣经中总共提到过四次。其中在以弗所书中更加的提到了“这是极大的奥秘,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圣经中4次提到这段经文,分别记载在创世纪、马太福音、马可福音和以弗所书,前3次没有提到“极大的奥秘”,乃是因为耶稣当时还没有完成救恩的使命) 。教会很显然不是指那座建筑物,而是众信徒。神是要我们从夫妻合一中领悟基督与我们合一的奥秘。这极大的奥秘乃是关乎我们的救恩。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死刑犯可以找一个无罪的人顶替他死吗?当然不行!那么我们绝对公义的神,怎么会允许无罪的耶稣来顶替我们的死罪呢?要知道无论是把有罪的当作无罪的,还是把无罪的当作有罪的,都是与神公义的属性矛盾的。

        我们只有和耶稣基督成为一体,我们的罪才能归到他的身上,他的祝福也会归到我们身上。然而,“这极大的奥秘”却是我们很多人所忽略的。我们只停留在经文的前半段——男女的合一,而忽略了这经文是指着谁说的。而神的目的乃是让我们借着夫妻成为一体的关系中去领会“这极大的奥秘”。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是一段被很多人误解、误用的经文,就像多数人提到“喇合”就会想到“基督徒可不可以说善意的谎言”。拜托,我们的焦点错了。神每次提到喇合,都是在称赞她的信心,希伯来书11章更是把她和众多信心的伟人并列。焦点在“信心”而不是“说谎”。
 
        那么让我们回到圣经来看几段经文:
 
        创7:13; 彼前3:20; 彼后2:5;圣经记载诺亚入方舟的时候一再提到说他“一家八口”,可见诺亚的三个儿子娶妻后依然与父母同住,没有离开父母。出了方舟以后,仍然与父母同住,见创9:20-27.
 
        以后分开了,是家族膨胀、自然发展的结果,却不是故意离开。
 
        创11:29-31 亚伯拉罕娶妻后仍与父亲他拉同住。他离开吾珥的时候仍然跟他拉在一起。直到后来离开哈兰的时候才离开父家进入迦南。
 
        创24 以撒娶妻后没有离开他的父亲亚伯拉罕
 
        创27:46 以扫娶妻后没有离开。
 
        创46 约瑟婚后把父亲和全家都接到埃及居住。
 
        可3:31-33 主耶稣与母亲同住到30岁,然后奔波传道,他的兄弟缺没有离开他的母亲。
 
        "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实际意义指与妻子共同成家自立,不再倚靠父母。是离开父母的扶持、看顾。不是离开父母本人,也不是指儿女对父母应尽本分方面之解除。
 
        《圣经》中的家庭观念,证明这节经文所说的要离开的重点,不在必须分开居住,而是偏重说明与妻子关係之更为亲密。
 
        《圣经》虽也有儿女离开父母的例子,却不是因创世记二章24节的话,因为这段经文的焦点不是“离开父母”,而是指着极大的奥秘,借助夫妻关系让我们体会与主耶稣成为一体的关系。
 
        使徒教训信徒看顾亲属—“若寡妇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提前5:4)
 
        “在自己家中……”可见父母是在家中,并非分离。而那些儿女,“学着行孝”说明儿女还在学习成长;但是”看顾亲属”则说明已经长大,有能力,有职位了。
 
        从《圣经》的历史人物对这节经文的应用看来,长久以来,《圣经》的信心伟人们,都不象现代人那样的领会”离开父母”这话的意义。这样,如果有人婚后不与父母同住,只是他个人的决定,或只是一个家庭人口增多之后,有自立能力的人,可能因学业或职业,以及环境的各种因素而自然分开居住的。但无论谁都不该利用创世记二章24节,作为抛弃父母,逃避责任的藉口。或是有些文章中作者所说的“婚姻要幸福,人伦要美满,就只有离开父母”,则是极其错误和充满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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