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不可以做「微商」?
第四十问:基督徒可不可以做「微商」?
——解答:
在全球网络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甚嚣尘上。由于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线上交易,因此,它的发展是难以预测的。在短短的十余年之间,电子商务曾一度取代各种传统行业的垄断地位,成为金融领域的新宠,商业领域的巨鳄,遂而造就出了一个又一个顶尖的世界级富豪。而随着手机与微信的普及,微商已然成为一种很寻常的销售模式,从而渐渐被人们所重视与熟知。目前,十人九商,又或者人人言商。故而,无论教会内外,人们都浸淫在这种氛围当中。这着实给圣徒带来了极大地困惑与搅扰。那么,身处于这种氛围中的基督徒究竟该怎样面对呢?基督徒究竟可不可以做微商呢?
其实,针对这类没有《圣经》明确教训的问题,我们是不能简单地回答可不可以的。因为这个问题正与「炒股」或「保险」等问题类似,他们本身都是中性的。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背「十诫」,而一切与是非相关的问题却无不应该以「十诫」明文或者根据「十诫」得出的原则来判断。如果单单讨论微商这个行为,正如讨论其他商业模式一般,是不能直接被定罪的。上帝既然允许人类经商,有如犹太人那般,而微商如果只是各种商业模式中的一种(无论其是否为新兴的行业),那么,它就不应该被定罪。所以,我们实难通过一个未曾被《圣经》谈及的行业行为来判断其是否能做。并且,在广袤的微商大军中,这人与那人无论在背景与动机上又实在是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就必须得就事论事,对于微商,也许这人能做,那人却不能做;在这个处境下能做,在那个处境下却不能做;在此时能做,在彼时却不能做。比如:宾馆(或酒店与旅店)是为人提供休息与服务的行业。在情人节与各种长短休期间,宾馆会瞬间成为一个生意兴隆的领域。那时,搞一夜情的、约姘头的、嫖宿的等等恶事不一而足。那么,作为基督徒,是否可以开宾馆呢?在此,我们无论回答可不可以都不甚完全,因为《圣经》并无任何与之相关的教训,因此,我们就不能从开不开宾馆上入手,那得看「如何在开宾馆」与「开怎样的宾馆」。如果单论开宾馆这个谋生牟利的手段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是基督徒开宾馆,那么,就必须得思考:他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吗?他能允许聚众嗑药者入住吗?他能开涉黄的宾馆吗?答案显而易见,当然不能!因此,不是他不能开宾馆,乃是他不能犯罪。如果,其开宾馆无关犯罪,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呢?但是,如果其开宾馆,避免不了犯罪,那么又为什么要开呢?所以,这类问题基本上大抵相仿。
既然这样,我们就绝不能草率回答微商这个问题。不过,话虽如此,针对此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细致分析,一方面还是能还提供一些明确地原则的。事实上,微商分「做专业微商」与「使用微信营销」。前者是一种行业,后者是一种手段。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后者基本不涉及长时间地运用此手段,因此,也很容易被判定在专业微商之外,所以我们主要讨论的应该与后者关系不大。而关于前者,也就是专业微商则比较复杂。专业微商一般只有以下这几个经营手段,那就是:一、生产;二、直销;三、传销;四、代购(对缝)。
一、生产:
如果我是专业微商,但我出售的商品是自己所生产的,而我的商品又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微信或者网络只是我出售自己商品的一个渠道。那么,这当然可以。比如:在江浙一带,许多基督徒家庭都有大小不一的企业,这些企业生产各式各样的日用品和生活物品,那么他们就会在门市或者其他途径之外用微信经营。又比如:在东北地区,农林渔副等传统行业比较兴旺,所以自己出售自己种的粮食,或者采摘山菜卖等都很普遍。而通过微信,就可以很好的为自己的产品作最小投入的推广,既能盈利,又能把无公害产品售给所需之人,这再好不过了。在《箴言》第三十一章,那个才德的妇人就是这种靠双手养活全家的圣徒,我们实当争相仿效!
二、直销:
所谓直销就是销售模式中的一种,无论在国内外,都是合法且合宜的。顾名思义,直销就是直接销售,省却许多中间不必要的环节。直销者或者直销商一般都需在工商局备案,然后再直接从厂家批发拿货,通过实体店销售给消费者。 在直销中,买卖双方基本都是收支平衡的,不存在太明显地水分。直销商与购物者之间没有壁垒分明的金字塔结构,不存在上下属关系。但直销商却可能有业务员为其推广业务,他们也可能出于回报给商品介绍人以馈赠或者好处,但二者之间不存在约定性或者书面性的任何合作形式。基督徒做这样的微商问题不大。不过,如今,正当的直销越来越少,多数所谓的直销不过是传销组织打出的幌子而已。因此,我们只需谨防假借直销的传销,也就是那些甚嚣尘上的变相传销!
三、传销:
传销则不然,可以说传销就是一种经济邪教。它在中国于90年代发迹,从最早的「紫薇星」按摩仪到近来的「喜来健理疗床」,从利用初期的各种杂牌保健品到利用较知名的「安利」、「完美」等日用品。其本质与销售或者经商根本无关,只不过是挂着羊头卖狗肉的骗术而已。传销组织害人至深,二十年以来,其不知导致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近来,传销又与成功学融为一炉,因此迷惑性与危害性更为严重。基本每一个大型传销组织背后的哲学都与成功学有关。传销误导性很强,其往往利用多数人的贪婪之心,通过伪装过的表面方式,使一方面不想太多付出,一方面又想迅速发财的人误入歧途。一旦被传销组织洗脑,就会对其所宣扬的海市蜃楼般的远景顶礼膜拜。不仅自己上当,也拉人入伙上当。一般情况下,传销参与者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拿货等级交入门费。等级越高,投入则越多。传销有无实体店均可,经常在微信或其他地方组织学习会,根据需要发展下线。他们还时常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大众。传销者为了积攒人头,发展下线,会不惜一切代价坑害亲朋好友。在盈利方式上,他们根本不是主要依靠售卖商品,乃是依靠在体系中的等级分红。所以,传销是利用广大为人儿女者之孝心,假借个别公司的名义,游走在人性与法律边缘的恶行恶事。基督徒甚至是非信徒都当坚决杜绝。对于传销其人其事绝不姑息!而教会犹当对参与传销且屡禁不止之人施行必要的劝惩!因此,一旦我们能够判定某人所从事的是传销类微商,就当按照以上原则处理。但判定时需要认真观察,约谈对象,深入调查。当然,即使是如此,对于被害者与害人者还是要加以区分的。毕竟,被害者没有主观故意。
四、代购(对缝):
从事代购或者对缝的微商是不能被判定为有罪与不宜的。因为,只要在其代购与对缝的过程中没有诸如传销类的动机与行为,就应该另当别论。但这里也需注意,如同明星为人代言一般,许多人对于产品的生产流程,来源渠道与性能功用等几尽一无所知,但却由于利益驱使,就很不负责忍地为人代言,世事上都是在以明星效应误导消费者。因此,基督徒却必须凡事谨慎,不能随便为别人作保。
在这几条被我们辨析清楚之后,对于基督徒当从事怎样的行业,具体能不能做某种微商,我们还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判断:
第一、我是不是付出了劳动?
《圣经》教导我们必须殷勤做工,在六日之内,当竭尽全力(【出20:9】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出23:12】六日你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驴可以歇息。并使你婢女的儿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畅。 【出31:15】六日要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圣日,是向耶和华守为圣的;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然而,而今,总有些人懒惰成性,不思进取(【箴10:4】手懒的,要受贫穷;手勤的,却要富足。【弗4:28】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既然我们不愿做工,亲手劳作,那么,贫穷就是常态,这怪不得谁!所以,每一位基督徒都当学习殷勤劳作,不可好吃懒做!上帝赐下因果律,祂自己不违背,也要求我们遵守。你种的是什么,收的就是什么。不付出却想要回报是许多人的罪性。那么,是不是只要工作就必然富足呢?事实上也不见得。因为很多人即使是劬劳卖苦力,但却并无多大收获,甚至连基本的温饱都无法确保。因此,我们务必知道,每一个人的生计与财富都与上帝有直接关系。富足与贫寒本在乎耶和华(【该2:8】万军之耶和华说:“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该2:8】万军之耶和华说:“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基督徒多少的时候必须的先过金钱关才能很好地服侍(【太6:24】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侍奉 神,又侍奉玛门。),绝不可贪婪成性。而今,多数人已经不再是为了养生与福音的益处而赚钱,乃是为了相互攀比而赚钱。这是上帝特别厌恶的!很多的时候,我们经济出了问题并非钱财的来源问题,实乃心态与使用的问题(【提前6:8】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提前6:6】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贪心是很严重的罪行,如果我们不能得胜贪婪,那么,日久天长必受亏损(【路12:15】于是对众人说:「你们要谨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贪心;因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弗5:5】因为你们确实地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 神的国里都是无份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提前6:10】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君子爱财,但取之有道。一切合法且合理的钱财来源都是上帝所喜悦的,但有人想要迅速发财从而也就走差了路。做微商如果商品来源与质量没什么问题,而自己又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是无甚问题的。这种劳动无论是体力层面,亦或是脑力层面都雷同。但自己任何付出都没有,且月入斗金,基督徒就必须得留意财产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不能为了发财而瞎了眼!
第二、盈利有没有欺骗成分?
耶和华厌恶欺诈与骗术(【箴11:1】诡诈的天平为耶和华所憎恶;公平的砝码为他所喜悦。【箴20:23】两样的砝码,为耶和华所憎恶,诡诈的天平也为不善。)因此,基督徒经商必须思考:
1、此商品是否货真价实?
2、交易是否存在人头费?
3、交易过程中有否欺骗?
如果商品名不副符实,或者价不符实,那么都是牟取非法利益与牟取暴利,这都是与基督徒当持守的「诚信」相违背的。比如说:长白山人参业是一个水很深,外行根本不通的行业。人参又是一个和玉石一般的物品,其性状决定价格,而价格差距极其悬殊。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人参需求量都很大。因此,在这个商业契机下,有人以廉价收购了长白山人参,因为那里是产地,所以,必然有些残次品会相对便宜一些,那么,他却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家参」或者「移山参」当成纯正的「山参」出售。这样,百八十块入手的少则卖千八百元。要碰见无脑土豪,一忽悠甚至可十倍百倍的翻翻赚。这显然是品质与价值欺诈。
另外,在任何交易过程,通过向人引荐别人而为自己赚取人头费则更不恰当。当时,以色列民败道的极致就是完全丧失了诚信原则(【摩8:5】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遂而导致上帝对其进行审判。所以,基督徒必然不能参与这种违心的交易。因为,那样虽然能瞬间致富,但却使陷入了大罪之中。无法得享心灵的安适与喜乐! 再者,经商必须守诚。在牟利的过程中,所赚的每一元钱都不可以有欺诈成分在其中,不然,就是非法所的!
第三、此行业是否荣耀上帝?
基督徒凡事都当荣耀上帝而行(【林前6:20】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 神。 【林前10:31】所以,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 神而行。),如果一个工作不能荣耀上帝,比如:在色琴场所做保安(自己什么罪都不犯),又比如:在赌场做服务员。这些都不是什么好职业。在这些职业里想要荣耀上帝几尽是不可能的。那么,如果因着我做微商而使上帝的荣耀与圣名受到了亏损,尽管它并不涉及犯罪,可我却不适合再做下去。行业千千万,行行出状元。我可以换工作,但不可以不荣耀上帝。对于微商,我们可以换个思维模式,并非「我可不可以做」,乃是要考虑「我可不可以不做」?不做不行吗?会饿到?那么,没有微信时人又是怎么活下来的呢?我做这个可能会改善经济,但我不做这个一定也可以。基督徒凡事不被辖制。如果我做这个,大多数基督徒不理解,并且会绊倒一些人,那么正如「吃肉喝酒」一般,我虽然有这个特权,但我却可以为了得人的缘故放弃这个特权。
第四、在教会中能否做生意?
目前,关于微商最严重的问题其实是在教会里或者在弟兄姐妹的朋友圈(或生活圈)的普及。似乎我们想怎么逃避都逃避不了。逢临聚会,很多人在会堂内交头接耳,所言除了保健就是生意。其实,在教会里,尤其是在崇拜前后是不该谈任何买卖的,上帝希望圣徒专心致志地崇拜祂(【约2:14-16】看见殿里有卖牛、羊、鸽子的,并有兑换银钱的人坐在那里。 耶稣就拿绳子作成鞭子,把牛羊都赶出殿去,倒出兑换银钱之人的银钱,推翻他们的桌子。又对卖鸽子的说:「把这些东西拿去,不要将我父的殿当作买卖的地方。」)。对于任何心怀二意的人,都实在需要悔改归正。因此,还是上文那段话,即使是本身并不涉及犯罪的行业,也许这人能做,那人却不能做;在这个处境下能做,在那个处境下却不能做;在此时能做,在彼时却不能做。
作为牧师,或者其他教牧人员,我们就不该做微商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出于牧者的角色限制,他若想专心以祈祷、传道、牧养为念,那么是绝对不适合做微商的。所以,一般信徒能做的,牧者却不一定适合做。而对于许多没有经济来源,又暂时没有适合的工作,且没有固定收入还需要照顾亲属的弟兄姐妹,只要不触及上文所说的犯罪行为,做微商是不应该被禁止的。教会也必须以怜悯的态度对待那些「亲手做正经事」的肢体。而所有基督徒,但凡有其他谋生手段,不是必须做微商,那么也就完全可以做一些更靠谱,更稳定的工作。我相信,只要认真耐性地祈祷上帝,在上帝的旨意中,祂一定为圣徒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