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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应许是凭着信、不是律法

2014-12-04 作者:阿斗  
来源:雅博网作者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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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文:加3:15-25

  亚伯拉罕的约是不能更改的

  「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加3:15)

  保罗在15-17节所用的是『从轻到重』的辩证法:既然人的约是不能更改的,那么神的约就更不能更改了。

  「已经立定」:使之生效,原文分词为完成时态。

  文约:原文可指遗嘱或约,但保罗在本节所指的应是人的遗嘱,而17节是约。遗嘱是可以修改,只要立遗嘱的人在世。但一旦立遗嘱者去世,这遗嘱就立刻生效,就没有人能增减了。

  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也是在立约的祭物流血之后与亚伯拉罕立定的。在希伯来书10章16-21中提了摩西之约:「凡有遗命,必须等到留遗命的人死了。(遗命原文与约字同)17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若留遗命的尚在,那遗命还有用处吗?18所以前约也不是不用血立的。21但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基督用他的血所立的新约,也绝对是有效的。

  神给亚伯拉罕後裔的应许:承受产业

  「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3:16)

  创世记神向亚伯拉罕说的,和他子孙有关联的应许:就是承受产业、与万民因他後裔得福

  (创12:3)「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

  (创13:5)「凡你所看见的一切地,我都要赐给你和你的后裔,直到永远。」

  (创17:8)「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我也必作他们的神。」

  (创22:18)「并且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

  神给亚伯拉罕後裔的应许成就在基督上

  问:保罗怎么把应许所谈及的、原是复数意义的后裔解释为单数的一个后裔,又将这一个后裔认同为基督呢?

  从救恩历史的理解的角度,基督是『要承受世界为产业』这应许的真正后嗣,而谁与基督同作后嗣,是由那人是否属基督来判断的。

  问:为什么本节保罗指「后裔」为基督,那下文29节则指所有因信而属乎基督的人?

  犹太释经者往往从同一个字读出不止一个意思来。保罗在本节将后裔按其字面意**为基督一人,是要建立起亚伯拉罕与基督之间直接联系,绕开了摩西律法和犹太民族作为领受亚伯拉罕之应许的渠道,以致基督成为领受应许之福的唯一渠道。

  问:既然应许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一个后裔(基督)说的,那这个后裔基督所得的应许是什么呢?

  神应许给基督就是:地上的万国要藉着圣灵施行救恩,全世界就成了基督的产业,即后裔的应许:基督获赐承受世界。

  律法不能废掉应许

  「17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加3:17)

  『先前所确立的约』,先前是相对于以后的律法而说的。这「约」可能特指创15和17章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因保罗也提到430年此数字。430年是从立约算起至出埃及止。

  「于是领他走到外边,说,你向天观看,数算众星,能数得过来吗?又对他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7耶和华又对他说,我是耶和华,曾领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为要将这地赐你为业。」(创15:5-7)「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7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8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我也必作他们的神。」(创17:6-8)

  律法:就是指神向摩西颁布律法。那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430年后才有的律法,就不能废掉神与亚伯拉罕先前所立、早已生效的约。应许先于律法,保罗把此约与律法完全断绝关系。

  承受应许是凭着信、不是律法

  「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18)

  割礼派基督徒坚持,亚伯拉罕之约与摩西之约是彼此相容的。如果承受产业是由于律法,就不再是由于信了。

  「承受产业」在这里是指:亚伯拉罕及其后裔要得地为业,保罗理解为承受世界(罗4:13)。外邦人与犹太人因信基督而成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子女,有份于承受世界的福气。

  凭着应许,赐产业:亚伯拉罕所领受的是承受产业的应许,产业是应许的内容。继承产业不是根据律法,而是靠应许,因而是凭信心。神的赐福是基于祂单方面的应许,而不是根据一个要求人遵行的律法。正如:「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罗4:13-16)

  律法的目的是什么?

  「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加3:19-20)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律法是被加到人的处境里,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知罪,是为显露过犯而添设的。没有律法时候,罪虽然存在;但有了律法后,罪就可以明确地辨认出来,让我们知道自己犯罪,需要拯救。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直译「直到那位后裔来到蒙应许的人那里」,後裔就是指基督。律法系统是在应许之后才开始,到应许的后裔到来之时结束。它是暂时性的,从亚伯拉罕到基督。基督即已来临,律法就完成了它的责任,而成为过时的;因此信徒不需要再遵从摩西的律法系统。

  保罗将救恩历史分为三个时期:(1)从亚伯拉罕到摩西,约为430年(律法前时期)。(2)从摩西(颁布律法)到基督的来临。(3)从基督开始,开启新**。

  神从来没有以律法作为祂的完全和最后的启示,祂的永恒计划是由祂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显明出来的。

  「藉天使设立」:天使在颁布律法的事件中出现。律法经过天使,而应许直接由神赐下。

  「经中保之手」:中保指摩西(出20:18-19)在颁布律法一事上,摩西明显扮演了中间者的角色。

  总结:保罗的目的是要指出,神从来没有以律法作为祂的完全和最后的启示,祂的永恒计划是由祂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显明出来的。

  「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只有一方的时候,自然不用中间人,只有在双方中间才能有中保。

  「神却是一位」:一神论是犹太人与基督徒共享的信仰声明,即神的救赎反映祂是一位的事实,因而神的救赎活动之性质总是直接和单方的。因而需要经过中间人而颁布的律法,比直接与神所立的应许为「次等」的。

  总结:为什么要有律法呢?保罗首先回答的是:律法消极方面的功用,是为过犯添上的;然后指出了律法的次等性质(1)律法的有效性在时间方面所受的限制(19c)、(2)以及他的间接传递方式(19d-20节)。

  律法与应许不是对立的、而是功能不同

  「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

  保罗的惯用模式:陈述(15-20节)、推理而得的问句(21a)、否定(21b)、理由或澄清(21c-22节)。

  保罗是从果(使人得生)追溯到因(行律法):假使有一个能使人活(获得救恩)的律法曾经赐下来,那么称义得生命的先决条件,就真是由于律法了。

  律法之所以不能使人得生命,是由于人事实上并不遵守诫命,没有满足律法的要求。神的旨意不是要任何人靠着守律法为自己获得义,乃是要把义藉着信耶稣基督赐给信徒。律法的原意是要扮演一种预备性的角色,为神在基督里其实祂的义铺路,目的是向人晓谕神所要求的圣洁公义标准。

  总结:律法与应许不是互相抵触,而是有不同的功用。律法的功用并不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而应许却是。既然两者功用不同,那就并不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辅助。

  应许的福因着信耶稣基督加给相信的人

  「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2)

  整体圣经可视为律法的代表。圣经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表示圣经像个法官。神把所有人定罪并囚禁起来,没有人可以逃出神以律法来定罪的宣判。比较「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罗11:32)

  所应许的福:基本上仍指向亚伯拉罕要得地为业的应许(与前的面四处一样:16a、17c、18b、21d)。

  整句意思:为要使所应许的可以由相信耶稣基督、而赐给信的人。相信耶稣基督是客观的原则,所应许的是根据此原则而赐下的。耶稣基督视为受词所有格,表达信的对象。信耶稣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信心在这末世的对等物,神所应许的是根据「信耶稣基督」这原则赐下的,所以只能赐给信徒。「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2)

  比起应许之约,律法是预表性的制度,律法不能使人称义或得生命,其作用是把人圈在罪里,使人无法靠行律法称义,而只能照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

  人被圈在律法下直到基督来临

  「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

  「这因信得救的理」原文是「这信」,与那将来的「真道」同一个字。指上一节的信耶稣基督,理解为「以信耶稣基督为得救途径」的时代,因耶稣的降世而开始。

  「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三个释经问题:

  看守的意义是正面抑或负面?律法的目的是显明过犯。保罗又使用「圈」来解释了看守的性质。「圈」在上节指通过律法将所有人定为罪人,有负面意义。上节的「圈在罪之下」与这里「看守在律法之下」平行。

  我们是单指犹太人,抑包括外邦人?严格来说,只有犹太人在摩西的律法下,但保罗在此似乎笼统化,外邦人的窘境至少与犹太人相近。而且从上下文来看,我们包括保罗及加拉太的读者,即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

  在律法之下是什么意思?受制于律法,在它政权下生活。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就是信靠救我们的基督到来。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直到基督来临

  「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4-25)

  训蒙的师傅,就是孩童的侍从。律法就像带领孩童者,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提供管束。保罗此数节所关注的,是要描述救恩历史的进程。

  使我们因信称义,是律法作照顾我们的奴隶这事背后所隐藏的目的。即神救赎计划的目的,要到「信耶稣基督的时代」才显明出来,使我们接受那更完全的。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保罗以耶稣基督的来临,将救恩历史分界。当弥赛亚的日子来临时,律法的时代便会结束。当弥赛亚已经来临,成就救赎,律法看管约束的功能便不再有效。(罗10:4)
 

【作者简介】 阿斗:雅博网作者,电机专业,罗格斯大学毕业。原为信号处理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全心服侍主。20岁读本科时在团契信主,一直在团契及教会带职侍奉。八年前接受神学装备,之后一直参与圣经教导的工作、担任华神地区联络人、并在多家教会讲道。作品发表于网上博客《阿斗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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