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信仰偏激
“因为”表明从本节开始,即叙述受信人不算全守律法的理由。
“凡”乃是无论何人。“全律法”就是完整、全套的意思。“凡遵守全律法的”原文本句是无论何人想要遵守全部的律法。
“只在”原文前有“但是”一辞,直译是“但是只要”。“只在一条上”原文是“在一上”,可指一点或一条。尤其是在要爱人如己这一条律法的精髓所在上。“跌倒”即失足、做错的意思。
“他就是”原文是“他已经成为”。“众条”字面上是复数的全部,意指每一条。所以众条是指全部律法而言。
在本节,要注意的是律法本是一个集合名词,律法中一条不能叫做“一条律法”,只能说是其中之一。所以,一个标榜遵守律法的人,必须遵守全部律法,不能轻忽其中任何一条诫命。这就是说,破坏任何一条,等于背叛了全部律法。耶稣也表明了相似的看法,祂警告说:“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五19;亦参加三10,五13)。
这段经文中包含着一则非常切身及实用的真理,简言之:某人或许是一大善人,但若他触犯了一条律法,那么,他的善行即于事无补。他或许德行高超,言语清洁或是努力追求长进的人;若他心地刚硬,自义;性格严苛,缺乏同情心;如此,他的善行则被污染无遗了。我们应将这真理存记于心,即我们或许广行无数善事,又或曾无数次地抗拒罪恶,在我们心里仍可能存在一些那污染善事的恶毒。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原来”原文是“因为”,说明本节是前一节的理由。
“那说……的,也说……”意指那位颁布律法的,即神。
“成了犯律法的”原文是成为律法的囚犯。
本节重点在于干犯律法中任何一条,即违背律法的颁布者──神的旨意。因为当时犹太教徒的观念里,认为人只要实行一条律法,就等于遵守了全部律法。那么,人们可能选择律法的一部分,而弃置其他部分于不顾。如只尊重富人,无意间却伤害了贫穷人。雅各书作者认为,如此的行为实际上已犯了要爱人如己之诫命,也就是干犯了神的旨意,是被律法定为犯法的人了。
这节经文解释为何律法必须被视为一整体。只要律法被视为不过是一条独立的诫命,那么很可能我们会认为,违背某一特定的诫命,只是犯了那一条的罪。但事实上,个别的诫命组合成为一不可分割之整体,因它们反映出同一位赐律法者的旨意。违背一项诫命就是不顺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为有罪。
神给人律法不是叫人只守一部分,而不守其他部分,神乃要人守全部。律法的精神既是爱,我们就应照律法的吩咐去完全地爱。“不奸淫”,是指在肉体上不去侵害人;“不杀人”,就是不在生命上侵害人。因此,既然爱人就两样都不作。更进一步,我们要照律法的吩咐爱人如己,不分贫富、不分阶级。
基督徒不可利用这节经文为自己犯罪辩驳:“既然我不能持守神所有的要求,为何还要尝试遵守呢?”你犯了罪,就需要基督为你的罪付上赎价。当你需要被宽恕的时候就向祂祈求,然后,从新得力,把你的信仰实践出来。作为基督徒,我们藉着信,而不是靠着守律法,白白得到神救恩的礼物;但作为基督徒,我们也要服从基督。神的恩典不会抵消我们服从祂的责任,只是给我们服从祂的一个新依据。律法不再是一套外在的规矩,而是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我们喜乐地、自愿地遵行的律法,原因是我们爱神,也有从圣灵而来的能力去实行出来(1:25)。
②、怜悯是向审判夸胜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既然要……受审判”。原文是好像就要……受审判。
“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原文是你们要如此说话,也要如此行事。无照这律法之字眼,是中译加上去的。
本节承续上节,意即你们既然是成了犯律律法的罪人,就要以好像即将受审判的人之心态来说话和行事。直译则是:你们要如此说话和如此行事,好像即将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一样。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基督的律法,基督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爱是主所给的命令,也是新约信徒所遵守的“律法”,它不像旧约信徒要逐条遵守,而是以一个原则──爱,总括一切。这样,在实用上更为活泼与严密,使人不能凭固定的字句逃罪。圣经是记载神的爱的一本书,所以圣经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节有两层解释∶
A、我们既然因基督的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赎出来(参加3:13),使我们在恩典之下(罗6:14),按着爱的律法受审判(约13:34,35;约一3:11,23);这样,我们就当照基督的爱律去说话行事。
B、我们既然要按圣经的话在神面前受审判(约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应照此说话行事,而不是只顾得人的称许,以人的主张为行事的准则。
基督徒的“审判”将依据他们对福音所表达的神的旨意顺从了多少,这真理亦贯穿于新约之中。耶稣警告说,在祂回来时,祂将审判“列国”,并奖赏那些同情他人之人(太廿五31-46)。保罗亦证实:“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五10);约翰说:“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约壹三24),神以恩典接纳我们,但这不是我们从祂之义务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神的律法不再是恐吓人、约束人的重担,因神的旨意成为我们生命中“自由的律法”──我们喜欢知道,祂不但“释放”我们不再受罪的刑罚,并且在圣灵中赐给我们能力去顺服祂的旨意,因此甘心乐意接受这个义务。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