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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信仰偏激

2013-09-06 作者:倪宏恩   
来源:作者空间我也要投稿

  这些富足人可能是犹太教徒,他们常如此对待基督徒。他们来参加基督徒的聚会,目的可能是慕道,但亦可能是好奇,甚至是为了找基督徒的把柄。假如二3是指看重这种出于恶意的富人,就更不应该了。

  雅各如此直截了当的语气显示,不论2-3节有多少假设的成份,他的某些读者的确犯了偏袒的罪。此种态度更令人吃惊之处,是全不合互惠原则。这些信徒不但不是以爱来回报爱,反而是将尊贵加给那些积极欺压、迫害小小信徒团体的富人。他们的欺压包含了经济剥削。这些富人的行为与“真虔诚”的要求恰好相反,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将穷基督徒拉进公堂。那些亵渎此“尊名”之人,竟在教会中得着上好的礼遇,是多么不相称啊!

  雅各解明神待人不分贫富之后,就责备并警告那些羞辱穷人而讨好富人的人,指明他们的动机,完全未曾顾念到神名的荣耀;而讨好富人的结果,也未必能从他们得到什么好处,且反而常受他们的欺压,这是教会倚靠人的钱财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结果。

  这两节圣经也告诉我们,金钱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无数的人,因为贪求物质的好处而求人的喜悦,他们虽然也曾因为讨好富人而受过欺压和羞辱,但他们却还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着人的好感,而不肯信靠爱他们的神。

  2、干犯了爱的律法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雅各书所要强调的是看顾在患难中的人,尤其是降卑的人。因此,羞辱、轻视贫穷人是作者要纠正的重点。本段继续申述这个主题,指出羞辱贫穷人不但是不合于爱人如己的律法,实际上是干犯了全部律法。在此作者暗示收信人:虽然你们没有欺压他们,没有亵渎基督或神的名;可是羞辱贫穷人的举动,事实上已干犯了律法的精神与神的旨意,是不可饶恕的罪。

  “要爱人如己”这句话源自利十九18。新约中曾多次引用过(太5:44;19:19及太22:39;可12:31;路10:27;罗13:9;加5:14;雅2:8等)。主耶稣把它视为仅次于“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神”的第二条重要的诫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保罗说:“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五14;罗十三9)。因为爱是律法的精神。当然,保罗的意思是指关于人伦方面的律法而言。“爱人如己并不是一般世界的律法。乃是源于圣经──神的话,至高无上权柄者的教训”。然而,许多释经家认为:如约翰壹书所云“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爱神的儿女……这就是爱他了。”(五1-3)。

  爱人如己就是爱神的积极表现。是耶稣基督的“最高律法”(参利19:18),是全部人际关系律例的基础(参太22:37-40;罗13:8;加5:14)。我们要别人怎样待自己,就要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别人。我们不应忽视有钱人,因为这样只是表示我们没有爱心;但也不应因为他们有能力帮助我们而奉承他们。同样不要因穷人不能给予回报而轻视他们。教会常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有重富轻贫、富人得势的;亦有重贫轻富、偏帮穷人的。这都不是爱人如己的表现。

  ⑴、爱的律法是至尊的

  第8节与其前面经文精确的关系不够清楚,“若”字是全节之第一个字。全字是确实或无论如何的意思。所以本句可译为假若你们确实遵守,或者无论如何,你们若遵守。但“若”应为“然而”按这个解法,第8节乃是与上文成对比,特别是与第6节上半成对比:“你们羞辱贫穷人是行恶;……然而,你们若遵行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至尊”的字根源自王者或有权柄者,意指最宝贵、最大、至意无上的意思。最大的诫命是什么呢?耶稣说是“爱神”和“爱人”。因此,律法的精神是爱,这是最宝贵的。“至尊的律法”是神对基督徒的一切旨意的另一种形容方式。这个旨意特别在耶稣的教导中启示出来,祂要求门徒全然顺服神。雅各指出这“至尊律法”的中心诫命即“要爱人如己”,严禁教会歧视任何走进其大门的人;他的看法与耶稣的教训一致。

  “才是好的”原文是你们就做得很好。意指确实遵守爱人如己的律法,是对的。

  本节明显的肯定收信人对律法的执着。作者则进一步指出,律法中最重要的诫命是“要爱人如己”。目的在强调:标榜遵守律法的人不应忘记爱人如己的诫命。若爱人如已,又怎能羞辱贫穷人呢?换言之,羞辱贫穷人的,就不能算是爱人如己了,更不能夸口是遵守律法的人了。

  ⑵、爱的律法是全备的

  ①、违法是向审判招手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但……若”否定了前一节末句:你们做得很好的假设。这句话正指出收信人中确实有的现象。

  “便是犯罪”原文是你们已经犯了罪了,即不义也。

  “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原文是被律法宣判为犯法的人。意思是说,就律法来说已经是犯人了,虽然眼前还没有被审判。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1:17;16:19的话。因为这样作便违反爱心的原则,爱既是律法的总纲,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么违背爱的原则,当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见,新约信徒的行事以爱为准则,绝不可以为自己没有犯十诫就够了;因为一切不合爱心原则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虽然不在十诫之内,却也还是算为犯罪一样。

  雅各引用爱的诫命,令他更能斥责那些“蓄意偏袒”的人是“犯罪”。不论依据衣着、国藉、社会阶层或种族而歧视他人,都显然违犯了耶稣呼召我们去遵行的“不受约束”的爱。且既然爱的吩咐是“至尊律法”的中心,我们若表露偏袒,就违犯了那律法。因此8-9节正成对比,我们顺服律法去爱时,便“是好的”,但当我们偏袒,违背律法,就“被……定为犯法的”。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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