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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正义概念:以《理想国》和《罗马书》为文本

2018-07-27 作者:谢文郁  
来源:作者原创我也要投稿

  2018年五月十日,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 /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谢文郁教授应邀在日新群(现名“又日新”群),做了题为“界定正义概念-以《理想国》和《罗马书》为文本”的讲座。谢教授提出:“正义问题既是原始性的,也是终极性的。“ 一语道出正义问题在个人及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性。本文稿由王瑜先生根据讲座语音整理,经谢教授修订,在新新思想论坛公众号全文推发。——编按

  希腊思想界对“正义”这个词的界定涉及两个重要文本,一个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个是保罗的《罗马书》。“正义”一词在中文中是由两个字组成的,一个是“义”,一个是“正”。不过,从词源的角度看,“义”是原始的,而“正”是后来不得不加上去的。中文字典是这样界定的:“义者,宜也”。这里,“义”指的是适宜或恰当的言行。这个词的希腊文形式是:dikaiosune,英文翻译有两种:righteousness和Justice。为了追踪西方思想史上的正义概念,我想以上述提到的两个文本为基础展开对正义一词的分析。

  作为开头语,我们可以强调一下这个词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义”的问题是我们的现实生活常见的问题。你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是否做的恰当?或恰到好处?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谁来做判断这个适宜判断?如果你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你爱怎么做都可以。你觉得适宜就是适宜!——因为只有你一个判断者。个人的孤独生活不会出现不合适的判断。但是,你要是生活在社群中,你会遇到其他人。你在做一件事情时觉得自己做的挺好,挺舒服,恰到好处;但是,在别人眼里,你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你的行为妨碍了别人,让他人感觉不舒服。因此,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你认为这样做是恰当的,别人却认为你这样做的不对。这就引出问题:适宜与否谁说了算?——是你的判断,还是他人的判断?在社群中,每个人都是适宜判断者,究竟谁说了算呢?或者说,我们究竟有没有一个彼此一致的适宜判断?进一步,有没有一个绝对的终极性的适宜判断?

  正义问题既是原始性的,也是终极性的。忽略正义问题将引发诸如此类的危险:就个人而言,人人都自以为是地坚持自己的适宜判断权,否定乃至践踏他人的判断权,从而使社会失序陷入混乱状态;从社会角度看,一个社群的人奉行某种恶的共同规范为绝对原则,以此作为绝对的适宜判断标准,导致社会在遵守共同规范中走向灾难。也就是说,在正义问题上,我们必须提出这个终极性问题:如果个人的适宜判断权受到他人制约,如果共同规范可能出现邪恶,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到绝对的适宜判断原则。正义问题指向一种终极性的正义原则。

  一、在适宜判断中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的《理想国》是最早对“义”进行全面分析和讨论的著作。在第一卷,他就提出了“义”这个问题。柏拉图指出,“义”这个问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虽然我们平常人不会去思想这件事情,而是理所当然地把某些道理或规范当作天经地义的标准,并以此为他们的适宜判断标准。不过,如果我们不去分析和思考,我们的为人处事原则会很容易遇到困境,因为我们觉得理所当然的时候,人家并不觉得理所当然;或者,我们认为是恰到好处的做法,反而给自己和周围的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危害。

  柏拉图提出问题的方式挺有意思的。他说,有一个老人,这个老人活了七十来岁,觉得这一辈子做的还不错,凡事都得到了恰当的处理,所以现在年老了,很觉得心安理得。或问你怎么会认为自己啥事都做得不错呢?他说,他按时给神庙献金,所以没有欠神的什么;而对于人,他有借有还,从不欠人家的帐。既不欠神的,也不欠人的,所以心安理得!这时,《理想国》的主要发言人苏格拉底就来问这位老人,说,你不欠别人的东西,就算做的恰到好处了,是不?换句话说,你觉得你做得恰到好处,就是不欠别人的东西,是这样吗?那老人说,那是当然了!他现在能够活得挺心安理得,就是觉得自己不欠神的,也不欠人的。不过,这位老人知道苏格拉底要来为难他了,赶紧说:“你苏格拉底我说不过你。你要是在这些事情上跟我较劲的话,我肯定说不过你的。我不跟你说了,我脑子也不行,换一个年轻人跟你说吧。”于是,这个对话就换了一个对话者,但却是围绕着同样的问题,即:什么是“义”的问题。

  在中文翻译中,我们在翻译柏拉图的《理想国》的时候把“义”译为“正义”。这个词的希腊文是dikaiosune,英译《理想国》一般译它为justice。可以说,中文译为正义是受英文翻译的影响。一旦使用“正义”一词,中文读者往往会仅仅理解为社会的公正问题。不过,这个理解方向不是柏拉图的。我们还是回到原始语境中来理解这个“义”字。“义”是适宜的意思,涉及不同的判断者;在不同判断者那里,所给出的适宜判断并不一致;于是,究竟谁的适宜判断才是正确的?因此,“正义”的意思是“正确的适宜判断”。

  柏拉图的分析很有意思。他说,有借有还能否成为正义原则?举个例子,你从朋友那里借了一把剑,或者一把枪;你打算还的时候,发现你的朋友神志不清。也就是说,如果你把剑放在他手里,他神志不清因而可能把你杀了,或者把自己杀了,或者杀别人等。这种情况下你该不该把剑还给他呢?对方很自然地回答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显然不能把剑还给他,因为剑还给他会带来伤害。但是,苏格拉底指出,这样做就等于违反了“有借有还”这条正义原则。也许,我们可以说,这是特例。然而,特例是有力量的。显然,如果在一些情况下不能运用“有借有还”作为正义原则,那么,这些情况有什么条件?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运用这一原则?具体到有借有还原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借了人家东西不还?这里还是有判断者问题,究竟还还是不还这事谁说了算?这里的关键是,一条适宜原则究竟是否为正义,谁说了算?这便是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一卷提出的问题。

  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这种分析,对于那些缺乏反思正义概念的人、而又自认为知道何为正义的人来说,是相当烦人的。于是,对话里突然冲进一个人,对着苏格拉底骂起来,说你苏格拉底胡说八道,只会糊弄人。他接着宣称,正义就是强者说了算!他是国王,他可以支配你,你要不听话就揍你一顿;只要他是强者,他就是正义的。正义的意思就是谁说了算。强者有权柄,你要不听他的,他可以把你宰了。因此,强者在正义判断上是唯一的决定者。正义原则就是强者说了算。

  我们称这一正义原则为强者原则。咋一听,大家都会觉得挺有道理的。一个社会那么多人七嘴八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想法,如果任凭大家自己,社会肯定是乱套的。你说是正义的,他说是不正义的;各自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和角度,结果就是争来争去,没有定论。如果说,强者说了算,强者的判断就是正义,你必须顺从他所说的,那么,正义问题就迎刃而解。

  于是,苏格拉底就开始跟这位老兄分析。你不是说强者说了算嘛,好!我们来分析一下强者这个概念。强者的意思就是在他下面有一批听从他的人;这些人是弱者。社会总是会划分为强者和弱者的。如果大家都是强者,彼此就会争斗,直至强弱分开来。也就是说,强者必须面对弱者;没有弱者,也就不会有强者。强者脱离不了弱者。

  苏格拉底接着分析。弱者对于强者来说是必须的。于是,强者为了保持自己的强者地位,他必须照顾弱者的利益。强者说了算;作为弱者的领导者,如果他总是损害弱者的利益,结果是什么呢?——弱者就会慢慢消失,最后的局面是弱者没了。当弱者消失后,强者还能称为强者吗?你对谁强呢?很明显,强者要是不考虑弱者的存亡,就无法保持他的强者地位!这就是说,在强者弱者的关系中,强者说了算。强者按照自己的心思意念,顾着自己的利益,他需要弱者的存在,需要看顾弱者的利益。或者说,他得让弱者生存下去,让弱者作为他的对立面而存在,这样,他才能继续做他的强者。如果是这样的话,强者说了算是什么意思呢?——是按自己的利益说了算呢,还是按照弱者的利益说了算?

  说到这里,那位宣称强者就是正义的人哑口无言了。这个结论很简单,在社会生活中,强者和弱者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正义涉及整个社会的终极判断,绝不能归为某个人说了算。对正义概念做深入思考,柏拉图认为,我们需要进入社会关系中寻找正义原则。

  在第二章转入正义概念分析时,柏拉图指出,既然正义原则涉及不同判断者,那么,能不能找到一个共同的规范,然后大家都在这个共同的规范中进行适宜判断,从而引导共同的适宜判断,达到社会的正义?设想这样的社会,它的规范为众人所接受,大家都按照这个规范进行适宜判断并进入社会生活。在判断上,符合规范的就是正义的,不符合这个规范的当然就是不义的。这样社会能否就是正义的?

  共同规范作为正义原则,听起来还是有某些道理的。比如,我作为社会成员,我了解了共同规范,只要我做事的时候都按照这个共同规范去做事,那我在这个社会共同体里就会和其他也按照这个共同规范做适宜判断的人一致。我认为是正义的,他人也认为是正义的。这里说的共同规范主要是那些道德规范和法律。

  柏拉图分析到,有了共同的适宜判断标准,大家就不会在判断上出现分歧,而在行动中就不会出现相互冲突。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一个社会共同体里,有共同规范作为正义原则,至少在和谐这个意义上,我的的社会是正义的。于是,在适宜判断上大家有了一致性,因而大家在过一个正义生活。

  当然,这个共同规范只适用于本社群,并不适用于其他社群。比如,希腊社会中的不同城邦有不同的规范;雅典实行所谓的民zh u制;而它的一个兄弟城邦,斯巴达,采取的是贵族制。它们有时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如当时波斯帝国经常欺负希腊人,它们就团结起来共同对付波斯。然而,他们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是不一致的。雅典人认为是好事,斯巴达会认为是不好的事。两个城邦之间,在很多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最后导致了冲突和战争。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继续采取一开始的那个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两个城邦有不同意见,是不是可以通过讨论、协商等等的方式,形成一个共同规范。比如,斯巴达和雅典,这两个城邦坐下来讨论,能制定一些共同的规范;然后在这个共同规范里头,大家一起来做事。这样,两个城邦形成共同规范,就不会发生适宜判断上的冲突。

  城邦作为独立体之间的协商而形成共同体,比个人之间的协商而形成共同体,难度是大了一些。雅典人认为民zh u制是好的;斯巴达则认为贵族制是好的。这两种制度哪个更好?来自两个城邦的人,各自从小到大印上了城邦共同规范的烙印。即使是兄弟城邦,各自都想把自己认为是好的东西给予对方,但所谓的好东西都是在各自的城邦共同规范中加以界定的。不难指出,城邦之间这种交往是十分复杂的。

  中国在战国时期也有类似情况。当时有很多国,彼此之间争来争去。争什么呢?表面上,大家都在争自己的利益。历史上看,开始时有边境的冲突,后就发展为争霸,都想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对方。结果呢?——他们并没有争出一个共同规范,而是直接采取了战争,用强制的方式让对方听自己的。中国先秦时期是这样;希腊城邦也是这样。

  打起来肯定有输赢。于是,我们回到原始点上。我们前面分析了强者原则。强者原则的意思是,谁的力量大,就得听谁的。但是,强者原则同时包含了强者为弱者着想这一层意思。柏拉图虽然没有分析城邦之间的战争问题,不过,当战胜者称王时,他强制实行自己的规则,从而把自己的规则当作共同规范。

  然而,问题可以进一步提出:无论是协商而形成共同规范,还是因战争而把战胜者规范当作共同规范,我们都可以问:所实行的共同规范是真正的好吗?

  这里涉及了“真正的好”问题。设想一个强盗集团。作为集团或社群,其成员必须在一个共同规范中做事。在这个评价体系中,只要符合本集团行为规范的就被评价为正义行为。所谓“盗亦有道”便是此理。比如,谁有能力抢的东西多,谁就是好汉!但是,强盗之道是否是一个好的共同规范?它能否普遍地用在其他社群中?或者说,强盗之道是正义吗?

  这里的问题是,共同规范虽然在本社群中可以作为正义原则,但只要社会还存在着其他社群,我们就可以追问哪个社群的共同规范才是真正的好。我们或者可以设想,随着不同社群之间的交往,最后构成了一个全社会都认可的共同规范。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会遇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辈份的人们之间也会出现分歧乃至冲突。晚辈的新想法和新主张不同于前辈并导致晚辈放弃前辈的共同规范。但是,晚辈所提倡的共同规范就一定是好的吗?

  这个问题便是所谓的真理问题:一种共同规范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恰当、适宜、善的正义原则?或者说,有没有一个真正的、绝对的正义原则?柏拉图在《理想国》的开头就强调指出,一方面,正义问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他进而提出问题:究竟有没有一个终极性的正义原则?

  二、正义需要真理

  随着正义问题之分析的展开,柏拉图发现,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真理问题。我们讨论正义问题时,遇到了判断者和判断标准问题,并认为在共同规范里可以达到正义。但是,进一步分析表明,共同规范有好有坏,于是追问正确的规范,或具有真理性的规范。或者说,具有真理性的规范才是真的正义原则。这便是真理问题。

  柏拉图曾经有一个“人皆求善”论证,认为所有的人都是求善的。在论证中,他发现,由于人的善观念混乱,常常以恶为善,从而导致了在善的名义下追求恶。为了保证人的求善冲动得以实现,我们必须找到真正的善,建立拥有真正的善的善观念,从而能够从真正的善出发而追求善。这种从真正的善出发而追求善的生存是自由的生存。这个论证应用于城邦管理的话,柏拉图认为,城邦必须从真正的善出发。这样要求城邦必须存在着知道真正的善的人,并且让这些人掌管城邦的规范制定权力。寻求并知道真正的善的人称为哲学家;他们成为城邦领袖就是“哲学王”了。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哲学王就是追求真理的人。在追求真理的人指导下所建立的城邦便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的城邦。

  这样,正义问题和真理问题就连为一体了。没有真理原则就没有正义原则;要在社会上建立正义原则就必须追求真理并获得真理。于是,对于个人来说,真理是他过一种适宜生活(正义)的必要条件;对于社会来说,真理也是建立正义(适宜)城邦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把真理问题凸出来之后,正义问题就让位于所谓的真理问题。怎么样才能获得真理,在柏拉图看来就变得更加关键。因为我们只有找到了真理,才可以在真理的基础上来建立正义原则。有了正义原则,我们每个人就可以以它为基础进行判断选择,所做的事情就都会恰到好处,从而过一种正义生活。所以,真理问题是关键所在。

  什么是真理呢?柏拉图很快注意到,真理首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是在什么情境中谈论真理。一般来说,当我们对一件事情有不同看法的时候,就会出现谁的看法是正确的这个真理问题。比如,我眼前看到有一条狗,说这里有一条狗。这个说法是说出了一个命题。这个命题的反面:这里没有狗。“这里有狗”和“这里没有狗”,逻辑上便出现正反命题。我们问:究竟有没有狗?于是,真理问题就产生了。

  对同一件事出现的正反命题,其中的逻辑关系接受逻辑上的“同一律”的制约。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正反命题,肯定是有一个是对的,而另一个是错的;它们不可能都是对的。我们还会遇到另一些命题,比如,这个房间有三张凳子。有人说,有两张(命题1);有人说,有一张(命题2)。对于命题1和2,它们都是错的;但不可能它们都是对的。在命题的真假问题上,我们注意到,对于同一件事的命题,它们可以同错,但不可以同真。从这个逻辑分析中,柏拉图得出结论说,真理必须是唯一的。

  从真理的唯一性出发,柏拉图进一步分析到,真理还必须是普遍的。只要是真理,它必须在任何地方都是真理;它不能在这里是真的,在另外一个地方就变成假的了。这等于说,同一个命题可以是又真又假,从而导致对同一件事的不同命题可以同真的结论。这就破坏了真理的唯一性。再进一步,我们也不能说,这个命题昨天是真的,今天就变成假的了。如果命题在不同的时间里一会儿为真,一会儿为假,那同样会破坏真理的唯一性。因此,真理还必须是永恒的。

  如果只有找到真理才能建立正义原则;如果只有建立了正义原则,我们才能恰到好处地适宜地去过一种社会生活;那么,找到真理就是关键所在。反过来说,适宜判断(正义判断)是每一个人在每天的生活中都要进行的;适宜判断只能在一个正义(适宜)的社会中才能进行;正义原则必须建立在真理之上。但是,怎么样才能找道真理呢?——真理必须符合这三个标志:它必须是唯一的、普遍的、永恒的。在这个思路中,柏拉图谈到,如果我们找到了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具有唯一性普遍性永恒性,那么,它就是真理。于是,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真理来建立正义原则,进行适宜判断,从而引导一种正义的生活。

  根据真理的三个标志,柏拉图注意到,感觉经验没有真理。为什么在感觉经验里找不到真理?——因为感觉经验是变来变去的。对于同一陈风,我们一会儿觉得冷,一会儿觉得热。在同样温度中,运动完后,我们觉得暖和、正合适;安静下来,突然觉得好冷。对于同一阵风或温度,它究竟是冷是热呢?因此,在感觉经验里找不到唯一性、普遍性、永恒性。柏拉图喜欢举的另外一个例子。同一个物体,远处看是圆的,近看是方的。究竟这物体是圆的是方的呢?感觉经验无法给出唯一的结论,因而没有真理。或者说,我们不能在感觉经验里面找真理。

  柏拉图考察了我们知识结构,发现,除了感觉经验,我们的知识中还包括非感觉的东西。比如,一个木匠,他在做一个家具的时候,他可以做很多同类家具。他是根绝脑子里的某种家具观念(模型)来做家具的。他脑子里面的那个模型或观念是不变的唯一的,但做出来的家具比如桌子却可以是这个样子或那个样子。从一个桌子观念或模型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桌子。这些桌子会变化,被做成了,也会被毁坏,甚至完全消失。但是,这些具体桌子的变化并不影响这个桌子观念或模式。显然,他脑子里面桌子模型或观念是唯一的不变的永恒的。那么,这种模型或观念可不可以称之为是真理?

  推广这种观察,柏拉图发现,万事万物都可以进行分类。比如说植物、动物;植物中的树木;树木中的不同树种;动物中的猪、狗、羊、牛、马;马也可以分为不同马;等等。这些种类都不赖于个别感性事物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唯一的、普遍的、永恒的。

  柏拉图进一步分析到。比如,槐树作为一类树的总称是唯一的。我们用槐树这个名词指称各种各样在感觉经验里头看到的那些具体槐树。感觉经验里所呈现的槐树是会变化的,甚至可以完全消失,但是,槐树作为那些具体槐树的模型,作为一个观念,即我们关于槐树的认识,它是不会丧失的。即使眼前看不见槐树,我仍然可以在脑子里出现槐树这个东西。从这个角度看,槐树作为一个观念是唯一的永恒的普遍的。

  这个作为共相的种类,在知识上是统辖种类内的诸多个体的一。国内柏拉图界对此词的翻译一般是理念;我则喜欢用理型。种类之间有概念关系,因而理型也就通过概念关系而构成一个体系,柏拉图称之为理型世界。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柏拉图认为理型世界符合真理的三个规定性(唯一、普遍、永恒),因而是真理的所在地。可见,所谓的理型世界实际上是一个概念体系。虽然柏拉图的理型世界这种说法推动了西方思想史上的概念论研究,但是,概念中的共相、普遍、和恒久并不是真理的唯一、普遍、和永恒。

  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一下。界定一个概念(类词),比如,界定桌子这个类词,我们可以说,桌子就是那用来写字或吃饭用的家具(从功用角度);或者,桌子是一个平面物体(从观察描述)等等。无论从功用还是描述出发,我们都可以对桌子有些理解。但是,桌子的功用可以增加;桌子的样子可以改变。因此,我们对桌子作为一个概念的界定并不是惟一的、普遍的、永恒的。而且,桌子的概念界定还需要在一个概念体系中进行,比如,你需要知道凳子、床、沙发、书柜等其他家具。就是说,桌子不是凳子、不是床等。既然桌子需要在其他概念中界定,它就无法保持的它的唯一性。

  如果作为概念体系的理型世界不是真理所在地,那么,真理在哪里呢?柏拉图一直企图在知识上把握真理,或真知(具有真理的知识),从而把真理问题仅仅当作认识论问题。当他这样做时,他就陷入了真理困境:作为唯一的、普遍的、永恒的真理如何能够为众人认可的、在时空上有限的认识主体(人)所认识呢?为此,柏拉图挣扎了一辈子,最后留下来的便是怀疑主义,真理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追求对象。

  三、正义困境

  我想指出一点,柏拉图是在讨论正义问题时引申出真理问题的;陷入真理困境等于说他无法解决正义问题。正义问题是生存问题;没办法解决正义问题,等于说,我们无法适宜地为人处事。对于个人而言,缺乏正义的生活乃是一种以恶为善而追求恶的生活。对于社会而言,等于说,任何一种社会秩序下的正义都是终极的,从而那些强盗集团的秩序也是终极正义。当然,这样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因此,我们必须回到真理问题上,找到一种解决方案。

  柏拉图之后,真理问题就成了希腊哲学的热门话题,是所有学哲学的人不可能不思考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认识论又是无法解决的,所以令人极度困惑。在希腊思想史上,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怀疑主义,主要是针对真理问题发难。简单来说,怀疑主义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真理宣称,它或者是在循环论证中自称为真理;或者是在无穷后退论证找不到最后的真理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放弃真理宣称或独断,但可以继续追求真理。在怀疑主义语境中,正义就成了一种没有根基的状态。当年雅典被罗马帝国占领之后,雅典柏拉图学园的园长卡尔内亚得代表雅典去罗马访问。他在罗马城讲哲学通常是两讲一个系列。第一讲是论证正题,比如,对正义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第二讲则是反题,根本就没有正义。正反命题都能够得到足够的论证。他的演讲展示了哲学的魅力,同时也展示哲学的无能。

  然而,基督教兴起之后,有一本书是根基性的,那就是保罗的《罗马书》。《罗马书》写作大概是公元50年代中期,是保罗写给罗马城内的基督教会的一封信。保罗本人是犹太人,从小接受的是犹太文化的教育,后来他成为基督徒。在此之后,他开始在希腊世界传教。在宣教的过程中,保罗接触到了希腊思想界的各种哲学争论,而真理问题和正义问题吸引了保罗的注意。值得注意的是,《罗马书》讨论的主词也是dikaiosune,和柏拉图的《理想国》的主词是同一个词。也就是说,《罗马书》和《理想国》关心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个人如何过适宜的生活?社会如何建立正义的秩序?

  前面指出,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分析的。他对正义一词的分析起于一个现实生活问题,即:人要过一种适宜生活就必须从适宜判断标准出发;适宜判断标准便是正义原则;这个标准必须适用于所有人和所有社会,因而我们需要确立一个终极性的正义原则。于是,正义问题就遇到了真理问题。柏拉图关于真理问题的论述呈现一个真理困境。反过来,如果解决不了真理问题,正义问题就无法解决;没有正义原则,我们在生存中就无法建立正义社会。

  我们知道,基督教和犹太文化紧密相关。早期的基督徒都是从犹太教蜕变而来。这些人深深地打上了犹太教烙印。在正义问题上,犹太教的解决办法是,遵守摩西律法。摩西律法是神所赐的,遵守摩西律法就能够遵循神的旨意。神的旨意是终极的。因此,只要遵守摩西律法,希腊人的正义困境就迎刃而解。早期教会的建立者都有犹太民族背景,因而对这条思路十分认可。作为教会建立者,他们在教会里的拥有最高权柄。不过,当教会吸纳越来越多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之后,教会在正义问题上开始争论不休。

  教会内的正义问题之争起于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对于任何法律(包括各种规范),人都是在理解中遵守的。如何理解法律,就如何遵守法律。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同一条法律可以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大家都觉得自己遵守法律,却在行动中各不相同,乃至相互冲突。保罗在《罗马书》的开始,就对那些在教会里做领袖的犹太人说:你们根本没有办法按照摩西律法来过一种正义的生活。为什么呢?——当然,律法是神给的,因而是好的。但是,保罗认为,当你按照你对律法的理解去遵守律法时,你实际上是在遵循自己的理解或想法。如果守法人心里不去求神的旨意,他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方式而拒绝神的旨意。正确遵守律法必须是按照神对律法的理解去遵守律法。这一点,保罗认为,犹太人,包括那些在教会内做领袖的犹太人,都没有注意到。

  我们进一步分析这里的问题。人是根据自己对律法的理解来守律法的。但是,人对一条律法的理解,和神对这条律法的理解,两者是否一回事?或者说,神在赐给以色列人这些律法的时候,他是怎么样理解这些律法的?神的理解和人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如果人在遵守律法时不去思考这两者的区别,人就成了律法主义者。在律法主义者心中,他所理解的律法就是神所理解的律法,就是律法的全部含义;任何与他的理解不同者都是错误的,而在不同理解中的守法者都是不遵守律法的。然而,究竟谁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理解,才是符合神的理解?这个问题是关键所在。

  我们可以来分析这个例子。十诫中有一条,要尊敬父母。要守这条律法,你首先的理解它。什么叫尊敬父母?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敬父母是重要一条。怎么才算是孝敬父母?有一种说法叫“父母在不远行”。父母还健在的时候,你不要到处乱跑,为什么?因为父母年纪大了,他需要人照顾,有病有痛,要人侍候。如果父母有病,没人管,没人照顾,所以你就叫做不守孝道,所以父母在不远行。不过,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叫“父母在,衣食足”。就是说,父母要生活得有体面,吃饱穿暖住好。有这种理解的人就会努力挣钱而不得不远离父母。设想这两个人坐在一块,一个是尽管贫穷而总陪伴在父母身边的人,一个为了父母衣食足而远行的人。他们都认为自己孝敬父母,而指责对方不孝敬父母。他们之间谁对谁错呢?——显然,他们在自己对孝敬父母这一伦理规范的理解中孝敬父母的;对方的理解不同自己的理解,所以是错的。

  当人们对同一条律法有不同乃至相反的理解时,两种理解中哪种理解才是对的呢?谁有资格和权力来进行评判呢?犹太人在如何理解律法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比如,耶稣在世的时候,耶稣关于守安息日的理解,和犹太人关于守安息日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时的犹太人宗教领袖有一套关于守安息日的规矩。这些规矩当然是建立在他们对安息日的理解基础上的。当耶稣没有按照犹太人对安息日理解,而是按照他在神里的领受来守安息日时,他们就判定耶稣违反了守安息日法。按摩西律法的规定,凡违反安息日律法者,该用石头砸死。他们最后把耶稣送上十字架,其决定性的理由就是耶稣没有守安息日,并且累教不改,在神面前犯了大罪。耶稣和法利赛人的对立和冲突,主要是双方关于安息日律法的理解不同。守安息日是十诫当中的第四戒,犹太人被虏巴比伦之后,守安息日成了摩西律法中的最重要一条。于是,问题在于,耶稣和法利赛人之间,在如何守安息日问题上,谁的理解才是正确的?

  保罗对此的认识非常清楚。在他看来,当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守律法时,他们所遵守的不是神的律法,而是他们自己的理解。真正的守法必须按照神赐给律法时的旨意去守。也就是说,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神的心思意念,然后才能够按照神的旨意去守律法。当人能够按照神的旨意遵守律法时,律法就成全了。因此,神的旨意才是关键所在。义人的生活就是按照神的旨意遵守神所赐律法的生活。

  为了对教会中那些做领袖的犹太人明白这里的道理,保罗同时讨论了希腊人的良心观念。希腊人为了走出正义困境而提出良心观念。关于希腊人的良心,就概念而言,它是建立在正义和真理的基础上的。我们说,正义就是真理性的适宜判断。一个判断是适宜的且是真理性的,那就意味着,这个判断具有终极性。换个角度看,一个人拥有真理,并在真理中给出适宜判断,那么,这个人就拥有终极的适宜判断权,即:凡他所作出的判断都是在终极意义上是适宜的。一个人拥有终极性的适宜判断权,这个人就拥有良心。这里,良心概念的关键点是真理和终极性的适宜判断权。

  保罗说,犹太人守律法,希腊人凭良心。在正义这个问题上,各自都用自己的说法。律法来自于神,因而是终极的;良心来自于真理,因而也是终极的。就说法而言,双方可以各自持守而指责对方。正是因为双方都有各自的持守,所以,尽管都是教会内的弟兄姐妹,双方在正义问题上仍然是争论不休。保罗指出,当人们自以为是地在自己的理解中守律法时,他们是否是真的在神的旨意中守律法?同样,当人们自以为是地凭自己的良心做事时,他们是否拥有真理并在真理中进行适宜判断?如果人不在信心中仰望神的旨意,无论是守律法还是凭良心,人都在罪中,都自以为是,都与神的旨意或真理无关。因此,争论双方都深深地陷入罪中。希腊人没有真理,所谓的凭良心不过是凭自己的心思意念;犹太人不求神的旨意,却口口声声说要守律法,实际上也是凭自己的心思意念在做事。犹太人和希腊人的说法不同,实则一样,他们都没有从真理出发,都没有顺服神的旨意。所以,从真理的角度看,从神的旨意角度看,他们做事都是不合适的,都是不义的。

  真理和神的旨意,在保罗的著作中是同义词。在希腊人那里,良心就是在真理中的适宜判断权。但是,希腊哲学在真理问题上陷入了困境。如果无法解决真理问题,希腊人所谓的良心就不是真正意义的良心,充其量不过是人的真诚想法。至于犹太人,他们从自己的心思意念出发守律法,拒绝耶稣向他们展示的真理,甚至把耶稣送上十字架,因此,他们的守法缺乏终极性。因此,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犹太人,他们没有按照神的旨意或真理去做事,因而都陷在罪中,过不义的生活。

  所以,正义问题就归结为:如何才能知道神的旨意或拥有真理?保罗在《罗马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视角。他指出,正义是从真理出发的;义人是按照神的旨意做事的。成为义人的关键是和真理建立关系,能够知道神的旨意。因此,认识途径问题才是关键所在。

  保罗注意到,希腊人在真理问题上陷入了困境,而犹太人因为拒绝耶稣也自绝于神的恩典。他们的共同盲点就是:企图凭自己来追求真理,寻求神的旨意。这是一条绝路。人不可能凭着自己和真理建立关系。人和真理是隔绝的,人和神的旨意也是隔绝的;依靠人是不可能进到真理、知道神的旨意的。保罗用“罪”来指称这种生存状态。“罪”的意思就是不知道神的旨意,与真理无关,而只是按照自己的心思意念做事。罪这种生存状态便是人和神、人和真理之间的隔绝状态。

  四、解构性的正义观

  走出真理困境,走出自以为义的罪人状态,路在何方?保罗认为,耶稣基督是唯一的途径。在希伯来文化中有一个这样的一个思路,就是,神创造了这个世界,并按神自己的形像造人。本来我们和神是有直接关系、可以领受神的旨意的,但是,始祖违背神的命令,自作主张地吃树上的果子。从此,人就开始拥有了自以为是的适宜判断权,并在行使这个判断权中拒绝神的旨意,进入一种与真理隔绝的生存状态。但是,神怜悯人,先是通过先知带领以色列人,现在是派遣耶稣基督来到世上,为的是彰显他的旨意,通过建立信心来重建人和神的关系。用一种更为哲学化的语言来说,这个思路可以这样说:真理是启示的,是自我彰显的,它通过耶稣基督来彰显自身;人只需要相信耶稣基督,并从耶稣基督那里领受真理,从而在耶稣基督里认识真理。

  如何从耶稣基督那里领受神的旨意或真理?耶稣是一个现实中的人;他宣称是基督(神所派遣来的救主);他所说的话都是要彰显真理的;他所做的事情也都是要彰显真理的。面对耶稣这种真理的自我彰显,我们只有一条途径可以和真理建立关系,就是,相信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耶稣基督所做的事情。当然,人可以怀疑乃至拒绝耶稣,但是,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就与真理无关。保罗认为,这个信心,也就是相信耶稣基督这个信心,是我们和神建立关系的唯一通道,是我们认识真理的唯一通道。

  为什么是唯一通道呢?我们来分析这种认识途径。比如,在物理学课堂上,学生面对物理学老师给他们讲牛顿力学。因为他以前一点都不知道牛顿力学,如果他从自己现有的知识体系出发来进行判断,他会认为牛顿力学无法理解。在课堂上,这位物理学老师讲的东西是学生现有理解结构所不能理解的。如果学生不相信这位物理学老师,而是从缺乏牛顿力学的知识结构出发和物理学老师对抗,那么,他是不可能从这位物理学老师那里学到牛顿力学的。这里,学牛顿力学的重要前提是,学生必须相信这位老师能够给自己传授牛顿力学知识;他必须在信心中接受老师的讲授,不断地放弃自己知识结构中与牛顿力学相冲突的因素,以老师所讲的牛顿力学为基础而建立新的理解结构。这个学习过程,从头到尾都需要拥有对老师的信任情感,在信心中接受,并改造自己的理解结构。否则,学生是不可能通过这位老师去理解掌握牛顿力学的。

  我们面对真理,就像学生面对物理学老师一样,是无知的,因而关于真理没有任何判断权。耶稣说,他要把真理赐给我们。如果我们不相信他拥有真理并要把真理教导给我们,我们就无法从他那里领受真理。在真理面前,我们只能是接受者,而不能是判断者。当我们判断时,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知识结构进行判断,并加以过滤,接受那些符合自己知识结构的信息,拒绝那些与自己知识结构不符的信息。由于我们的知识结构缺乏真理,因而只要判断,我们就一定拒绝真理。因此,保罗强调,人缺乏真理而在判断中拒绝真理;但只要相信耶稣基督,我们就能在信心中接受真理。

  在真理问题上,保罗反复强调,信心是认识真理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信心指的是相信耶稣是基督。他批评犹太人的守律法和希腊人的凭良心,就是要说明,他们都是自以为是,在判断中谈论真理,谈论神的旨意,从而与神隔绝。除非相信耶稣基督,在信心中放弃判断权,否则,我们无法和真理建立关系。这里,保罗并没有很简单说,你只要信了,你就拥有真理;而是说,在信心中,你可以和真理发生关系了,你可以接受真理了。这是信心的认识论功能。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识活动一定会造就一种知识结构,并在这知识结构中认识事物。由于我们现有的理解结构或知识结构缺乏真理,因而依据我们现有思想解构和知识结构是不可能认识真理的。但是,在信心中,我们和真理建立关系了,可以接受真理了。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信心中接受的真理和我们现有理解结构对真理的拒绝,这两件事现实地发生在我们的真理认识活动中,如何处理两者的张力就是关键所在。

  我们来分析这个张力。在信任情感里,你从耶稣基督那领受的东西,往往都是在你的现有的理解结构中所不能理解的。如果缺乏信心的支持,你在判断中一定会加以拒绝。但是,在信心的支持下,这些信息来自耶稣基督的赐予,是真理的自我彰显,你就直接领受了。如果你不理解,表明你自己的理解结构有问题,是你的理解结构需要改变,而不是你在信心中接受的信息有问题。于是,因着你的信心领受,在你的理解结构之外有一种陌生因素。它之所以能够进入并留在你的思想中乃是因为受到信心的支持。这时,人的认识活动就进入一种张力状态:现有的理解结构和信心领受信息。这种思想状态是基督徒所独有的。

  如何处理这里的张力呢?一般来说,对于信心小的人来说,他在处理这个张力时会过多依赖自己的思想结构,努力理解而消化这个陌生因素;实在不行的话,就用括号把它悬搁起来,暂时不去理解它。然而,如果信心足够强大,这个陌生因素也就具有更大的力量去冲击现有思想结构,导致思想结构的解构。用教会语言描述这个解构,也就是所谓的破碎自己。在解构中,我们整个现有的理解结构,因为无法容纳那通过信心而进到我们思想中的陌生因素,不得不放弃自己而建构一种新的理解结构。这是一种解构-重构过程,结果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思想结构。

  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二章中使用了“心意更新变化”这种说法,强调我们是在心意更新变化中去察验神的旨意的。这里的“心意”的希腊文叫做nous,意思就是我们的理解结构;在哲学著作里一般翻译为理性,或者是理解力。就其指称而言,便是我们现有理解结构。在保罗看来,神的旨意或真理是在心意更新改变中被人所认识和把握的。换个角度看,真理和神的旨意不是我们现有的理解结构所能把握的。希腊哲学之所以陷入困境,就在于他们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人依据自己的现有思想结构来认识真理的时候,人只能拒绝真理。问题出在人的思想结构的有限性。要认识真理就必须放弃我们现有的知识结构,就必须更新我们的思想结构。没有这个过程,我们就无法认识真理。

  简略而言,保罗的正义观可以如此阐述:人与真理隔绝,因而为人处事都只能凭据自己的心思意念,凭己意守律法,凭“良心”做事,所以生活在不义之中,罪恶深重!然而,在神的怜悯中,耶稣基督来到世上向世人彰显神的旨意,彰显真理。对于罪人而言,只有相信耶稣基督,从耶稣基督那里领受神的自我彰显,并在领受中冲击我们的现有理解结构,而使之不断被破碎、被解构,然后重构,形成新的理解结构。没经历这一过程,人无法认识真理。因此,人是在不断解构-重构中走向完全的真理的。由于这个过程是在信心的基础上进行的,保罗用“因信称义”这种说法来描述这个过程。也就是说,在信心中,人接受真理的彰显而解构-重构。尽管这个过程是不间断的,但是,在每个环节中,人的思想结构之建构都有神的带领;在新思想结构中进行判断是神所喜悦的,由此所引导的为人处事在神的判断中是正义的。在信心中,人在神的判断中被称为义人。可以看到,在这个正义观中,人的思想结构之解构乃是实现正义的关键所在。

  我们追踪了《理想国》和《罗马书》关于正义这个词的理解和界定。柏拉图对适宜判断进行分析,由此引申出正义一词的界定,不得不进入真理问题的讨论,最后陷入真理困境。《罗马书》对于希腊人在正义和真理问题上所陷入的困境有清楚的认识,深刻地呈现了人在真理问题上的绝望。然而,保罗在界定正义概念时提出了一个新思路,即:如果真理是启示的,并在耶稣基督那里彰显自身,那么,我们就可以在相信耶稣基督中领受真理。这是走出真理困境的唯一途径。在保罗看来,这种通过在信心中领受真理而走出真理困境的途径是一个心意更新变化的过程,或思想结构的解构-重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是在信心中和真理发生关系的;并且是在神的判断中进行判断选择的;因此,正义是在信心-解构-重构的过程中实现的。

  ——本文来自《新新思想论坛》微信公众号,作者:谢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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