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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文明的重要影响:反对堕胎陋习

2014-09-05 作者:阿尔文.施密特  
来源: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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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腊罗马人对生命的蔑视也表现为普遍盛行堕胎。史学家、人类学家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而是乐于引证贫穷或食品匮乏为这一风气的主要理由。然而,历史数据表明,贫穷并非罗马人在公元前以及基督教早期时堕胎风气盛行的主要原因。当时罗马人崇尚的婚姻事实上已经日趋灭绝(见本书第四章)。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罗马人的“婚姻,一扫所有道德特征,不再是一个神圣的契约,也不再是心灵与心灵的联合”。当尤维纳利斯(Juvenal,约60—约140)说几乎没有一个妻子是贞洁的时(《讽刺诗》6.161),他显然没有夸大其词。塞内加这位罗马道德家,把淫乱称之为“当前最大的邪恶”(《安慰海尔维娅》15.9)。由于婚姻的这种公开的败坏堕落,无数罗马妇女放纵情欲,她们一旦怀孕,便要销毁性放荡的后果,这样,堕胎在罗马蔚然成风。

   罗马人堕胎还有一个动机,一个相当不寻常的动机,即不想要孩子。塞内加说:“无子比有子得到更多实惠,曾几何时让老人恐惧的孤独,如今却带来了特权,以致有些老人装作憎恶自己的孩子或没有孩子,而且他们所行真的使自己无后。”(《安慰马尔西姆》19.2) 为什么?未婚或无子的人会被人殷勤地追求,会引起财富追逐者超常的注意,他们希望从“朋友”的愿望中捞一把。史学家杜兰特说:“大批的罗马人津津乐道于这种贪婪的殷勤。”这种现象蔚然成风,以致罗马诗人贺拉斯(前65—前8)嘲讽地告诉那些准财富追求者们如何才能成功地建立无子家庭(《讽刺诗》2.5),以此表达了他的鄙视。这样,对他人财产鬼魅般的欲望助长了罗马人的堕胎风气。

  基督降世很久以前,诚信的犹太人,与他们周围的异教社会相反,他们珍视人神圣的生命,包括母腹中的生命。弗拉维斯·约瑟夫(Flavius Josephus)这位公元1世纪的犹太史学家说过,圣经中的律法(《摩西五经》)“禁止妇女堕胎或治死胎儿”。他进一步指出,妇女除掉自己的孩子就是“毁灭了一个灵魂,消减了这个族类”。公元1世纪时的基督徒,绝大多数都是先前的犹太人,他们同样无比珍惜母腹中的生命。

  然而,希腊罗马人流行的观点与此截然不同。人的生命(如上所述)是低贱的,不值得保存的,尤其是尚未出世的生命。某些哲学家如基督降世前很久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塞尔修斯,直至公元4世纪的其他很多哲学家,他们对夺走胎儿生命毫无良心触动。柏拉图认为城邦国家有权迫使妇女堕胎,以免国家人口过多(《国家篇》5.461)。同样,曾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力主“限制下一代的出生”,这种限制一旦被忽视,“必须采取堕胎”(《政zh i篇》7.14)。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观点在古希腊很盛行。可以肯定,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早在公元前5世纪,毕达哥拉斯派就反对自由轻易地堕胎,希腊医生盖伦(137—200)、以弗所的妇科学家索拉努斯(Soranus of Ephesus,约98—138)也持反对意见。同样,公元前5世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宣称:“我不帮助妇人堕胎”。然而这些相反意见,无论是谁发出的,对大众及其当权者的影响都微乎其微。

  罗马人基本上效法希腊人。在他们中间堕胎也很流行。虽然也有一些相反的观点,但是毫无影响力,因为罗马公众极其轻视人的生命。即使有极少数不赞成堕胎,也是从实用的角度,并非出于道德原因。因此,雄辩的西塞罗(前106—前43)论证说堕胎是错误的,因为它威胁了一个家庭的名声及其继承权,也冒犯了做父亲的,使共和国丧失了一名未来的公民。另一个反对的声音来自罗马哲学家、政zh i家塞内加,他曾为尼禄皇帝的老师。著名的罗马诗人奥维德(前43—公元17)在他的《爱的艺术》中说堕胎的妇女该死。罗马作家尤维纳利斯说,施行堕胎者就是“从事谋杀肚腹里人的勾当”(《讽刺诗》7)。

  当少数诗人、哲学家反对堕胎之时,罗马公众却从其道德沦丧的腐朽文化及其道德败坏的皇帝那里得到了足够的支持,这些皇帝对夺取人的生命,无论老幼,无论出生与否,毫无恻隐之心。公元14—37年在位的皇帝提比略喜欢观看把遭酷刑后的人扔进大海里,他在位期间,基督耶稣被钉于十字架。公元37—41年在位的皇帝加利古拉,又是一位疯狂的暴君,比起提比略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嗜好在圆形剧场观看把人残忍地开肠剖肚时的鲜血四溅。公元54—68年在位的尼禄,残酷地迫害基督徒,残杀了几百名基督徒,圣保罗与圣彼得皆死在他手下,他还强迫曾为他老师的塞内加自杀。尼禄的继承人维特里乌斯只坐了一年皇位,他说敌兵尸体的味道虽然很香甜,但同胞的尸体更香甜。公元81—96年在位的皇帝图密善杀死了四名维斯太贞女(古罗马主持对女灶神维斯太的国祭的女祭司。——译注),处死了反对他的政策的元老院议员,还残杀了他自己的侄女婿。正如本书第一章所指出的,在其恐怖统治下,他也残酷地逼 -/迫基督徒。其他皇帝的血腥暴行也不胜枚举。由于这种嗜血成性的文化,堕胎在公众眼里再平常不过了。

  有人说圣经中没有一处是专门禁止堕胎的。可是,至少有两处经文让人怀疑这种说法。圣保罗大约于公元55年在写给加拉太的基督徒的信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罪(加拉太书5:20)。其中提到了一种罪是Pharmakeia,即制造、使用魔力之意。通常译为“邪术”,因为魔力通常是邪术的产物。因此,当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使用Pharmakeia一词时,极有可能是指堕胎行为,因为在希腊罗马人中运用疗效魔力是引发堕胎的常用方法。新约圣经还有一处经文证明了这一说法。在《启示录》21:8中,当使徒约翰提到“淫乱”一词时,紧接其后的就是复数的“行邪术”这个词,很明显是因为淫乱通常导致不需要的妊娠而造成堕胎。

  很清楚,邪术指堕胎行为,正如圣保罗在他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中以及圣约翰在他的《启示录》中所指出的;除了圣经的解释外,异教的和基督教的作品也证实了这一解释。普鲁塔克,一名异教徒,使用了“邪术”一词并指出: 该词专门用来指避孕和堕胎(《名人录: 罗慕路斯》22)。早期基督教法规《十二使徒遗训》规定:禁止堕胎,而且也规定:“不可行邪术”,紧接其后的是:“不可堕胎杀孩童”。由此看来,这段话是将邪术(药物)与杀死母腹中胎儿相联系的。亚历山大城的克莱门,一位颇负盛名的早期教父,认为“行邪术”与导致堕胎无异。他在批判妇女隐匿自己的淫乱罪时,将堕胎(phthora)与施展魔力(pharmakois)相联。同时代的(约190)一位基督教法学家米纽修斯·费利克斯说:“有些妇女用医药除掉腹中胎儿。”约二百年后(375),安波罗修主教写道,邪术被有钱的妇女用来除掉她们腹中的孽债。同样,公元384年圣哲罗姆哀叹道,很多妇女使用“药物”来实施堕胎。公元5世纪后半叶,阿尔的凯撒利乌斯(Caesarius of Arles)在他的一次讲道中说:“女人绝不应该用药物实施堕胎。”他在另一次讲道中谴责堕胎,并且将此与药物(即拉丁文的邪术)相联。凯撒利亚的巴西尔,这位公元4世纪下半叶的主教声称:“女人用药物导致堕胎,与吃毒药除灭胎儿一样,都是杀人凶手。”

  无论是采用某种邪术堕胎或是其他办法堕胎,杰出的基督教领袖都毫不含糊地予以谴责。例如,阿萨纳戈拉斯(Athenagoras),一位基督徒哲学家,也是位平信徒,他于公元177年左右写信给马可·奥勒留皇帝,为他的基督徒同伴被说成吃人肉这样荒谬无稽的指控而辩护,这是缘于基督徒相信他们在主最后的晚餐中领受了基督的血和肉。他强有力地反击说:“当我们说堕胎的妇女是杀人凶手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犯谋杀罪呢?”德尔图良,这位北非的拉丁教父声明了基督教反对堕胎的立场,他说:“甚至腹中的胎儿我们也不会除灭”。他接着说:“夺已出生之人的性命,或灭除尚未出生的生命,完全如出一辙。”(《护教辞》9)

  从公元4世纪初起,基督教反对堕胎的声音,不再是仅仅由神学家个人发出,而且是教会集体的声音。例如,在西班牙埃尔维拉会议(Synod of Elvira)上(约305或306),西方教会不仅谴责堕胎,而且把堕胎妇女赶出教会,在她离世前绝不接受她对自己行为的忏悔。在东方,公元314年召开的安卡拉会议表明其反对堕胎的立场。由凯撒利亚的巴西尔于379年编纂、于公元4世纪中叶为东方教会所接受的《圣巴西尔法规》,反对堕胎和从事堕胎的行当。这种行当提供药物堕胎和手术堕胎,其从业者也将堕下来的胎儿卖给工厂制作成美容霜。巴西尔动员基督徒帮助那些面临不需要妊娠的妇女。他时常公开演说,抨击堕胎。据说,他的努力激励了瓦伦提尼安皇帝于公元374年同时废除了杀婴、弃婴与堕胎。

  然而反对堕胎的法律,没有能够完全禁止堕胎。当然,异教徒们继续堕胎不止,有些被奥利金称为“所谓的基督徒”也如此行。所以,教会通过了更多的教规予以禁止。公元524年,莱里达会议(西班牙)像二百年前在埃尔维拉会议上一样,谴责堕胎。公元12世纪,伊沃·查特斯(Ivo Chartes)和格拉提安(Gratian)注意到,从公元4世纪及至当时,共发表了四百多条教规确认生命的神圣性。对生命的肯定并未终止于12世纪。16世纪宗教改革以后,新教徒与天主教徒联合起来谴责堕胎。例如,马丁·路德声称“那些不关注怀孕的妇女,对胎儿冷漠的人,都是杀人犯,都犯了杀亲罪”。约翰·加尔文说:“未出生的孩子……虽然还在母腹当中,却已经是一个人,不应当剥夺他尚未开始享受的生命。”

  基督教反对堕胎的斗争,导致了反堕胎法的出现,并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也没有中断。1945年,德国路德宗牧师狄特里奇·朋霍费尔表明了基督教反对堕胎的一贯立场,被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个月处死。他说:“摧毁母腹中的胎儿就是侵犯上帝所赐予这个刚成形的生命生存的权利。”朋霍费尔的观点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代表了基督教神学与正统教会的立场。

  众所周知,对于堕胎一经本人要求即予施行的观点为当今西方社会普遍接受,而且如上所述,自由神学与世俗主义对于这种观点的接受功不可没。甚至连最主流的新教教会,由于受到自由神学的影响,大多数也都接受了这一观点,因此至少在堕胎问题上,基本上否定了基督教长期以来坚持的生命神圣的原则。只有少数较大的教派,如北美的基督教改革宗教会,密苏里路德宗教会,威斯康辛福音派路德宗教会,南方浸信会,卫斯理循道会等,继续追随其基督教前辈的脚踪,回归初始教会。当然,罗马天主教仍继续坚决反对堕胎。但是,即使在这些教派内部,事关堕胎问题,当其中的一些人,例如立法者,促成制定赞同堕胎法时,教会根本没有对他们进行过基督教的劝诫或训导,这与早期教会截然不同。

  早期教会反对堕胎的斗争及其对杀婴和弃婴的谴责,是西方社会采用制度保障神圣生命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史学家莱基所说的,“婴孩生命的价值与神圣……使得基督教社会与异教社会泾渭分明”。除堕胎以外,生命神圣在今天基本上得到认可。另一位史学家说得好:“每一个男人和女人作为上帝之子和一个不朽的灵魂都具有其内在固有的价值,这个理念是由基督教引进的。”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直到大约20世纪中叶,基督教反对堕胎的观念事实上为几乎所有人接受,甚至包括那些与教会只稍有关系或者甚至毫无关系的人。例如,19世纪下半叶,甚至连女权主义领袖,如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 马蒂尔达·盖奇(Matilda Gage)等,也都强烈反对堕胎。安东尼说:“我哀叹谋杀孩童[堕胎]的恐怖罪行;……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是贪图安逸,或是渴望免受将来养育的苦楚,女人对这种行为都负有深重无比的罪责;……但是,噢,男人为了自己自私的欲望,驱使女人陷入这一罪恶的深渊,他是罪上加罪。”然而今天,大多数女权主义者,对于堕胎问题采取赞成并支持的态度。生命神圣,这个为早期基督徒及其后继者近两千年来所热情宣告并捍卫的真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遭到了堕胎支持者的严重破坏,这些支持者一般是来自教会外部的,有时也来自组织化教会内部的一些宗派。

  (本文摘自施密特著《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第二章“生命的神圣”,汪晓丹/赵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5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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