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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曲 [etude]

2012-08-13 作者:Joan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ayingandsaid 我也要投稿

 罗10:4释义

4τέλος γὰρ νόμου Χριστὸς 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 παντὶ τῷ πιστεύοντι. 

加尔文:引用Erasmus 的翻译,认为是“完全”,perfection. 但Calvin 自己认为是“总结”,completion。加尔文认为保罗在这里责备犹太人乱用了律法,靠自己的行为。而律法的真正目的是要犹太人成就神的义,但他们却自以为义。他们滥用律法,只追求死的字义,不追求律法的真精神。律法的每一部份都论到基督,人如果不能努力达到这个标准,就不能完全了解律法。

对加尔文来说:神要我们信而称义,犹太人却靠行为称义,因为他们不真正明白律法的真义。

巴特:律法的“目标”是基督。律法真正的意义在“行”,而只有基督“行”出来。上帝的义和律法的义是一个;律法的义是从存在意义上谈的。上帝之义是律法的意义,律法的观点,律法的的总结或目标。“义的律法”,所有宗教作证的目标是基督(罗3:21)。一切对义的追求如果不是出于“真知识”,就不复存在。

对巴特来说,基督是超越之义,具有普遍意义。去实践律法的义,也包括在这种普遍意义里面。最终基督是一切。

佩特森:基督是新世的主宰,义和他一起统治,律法宣告结束。基督是摩西律法的“终结”,他为由神而来终末的义而进入义中,为了信仰者。信是对基督登基的信。对犹太人意味着不能再因律法成义。

对Peterson来说,律法与基督是对立的。我们在终末的观念中理解神的义。

Cranfield:一共有三种对telos的解释:I . fulfilment; ii. goal; iii. termination. 教父们都采纳I,ii的合并意思。Aquinas、Luther、Calvin和Bengel都认为这里是对于律法和基督的正面理解。但也有学者认为是iii(Dodd,Kasemann)。I和II是相关联的,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同样的真理。前者的重点是基督;后者的重点是律法。Cranfield认为,从当前的上下文,这里的重点应该是律法。因为,在这一段里面,保罗要说明的是,以色列人误解了律法。基督是律法的goal, aim, intention, real meaning and substance. 

Cranfield 认为,犹太人的问题是律法主义,而忽略了基督给与他们的义(imputation)。

Dunn:Telos 是一个模糊的用语,和英语的end 是一样的模糊。似乎表达了律法的继续,同时又表达了一种完成和终结。参考6:21,这里可以被理解成结果,但也不能排除“终局”这样的含义。“义”在这里跟随着律法,成就义的律法。这个理解紧跟9:31-32以及10:3,是以色列人误解律法之义,将之降为一种族裔标志。基督结束了旧时代以及以色列在旧时代所享有的排他性(罗3:21)。Dunn认为,从临近的上下文可以读出来,保罗这里责备的是犹太人所热心的律法是在乎他们的区隔性,并认为律法是属于犹太人的律法(Torah),而不是Cranfield所说的普遍意义上律法主义的律法。犹太人对神在历史中目的和对神的义的完全误解(2-3节),而现在基督却将其纠正过来(罗3:21-22)。Dunn认为,可以从救赎史的角度考量:“Christ embodies that righteousness which the law promised”.

Dunn 和Cranfield产生歧义,认为这里不是将律法和基督对立,这里说明了基督相对于律法的延续性,同时也有一种断裂。延续性:基督是律法的目的地;断裂:基督冲破族裔区隔而成为所有相信的人的福音(真律法)。

Stott:持守律法和基督的对立关系。认为,犹太人的问题还是救恩的问题,不是恩约律法主义的问题。犹太人在这里有普世的代表性,就是他们靠行为得救,而不是靠基督得救。Telos是“终止“的意思,基督废除了律法。

Stott认为基督终止了律法,犹太人/普世的人都不能够靠律法/靠行为得救,而是靠基督得救。律法和基督对立,并代表着两个时代。

Moo:这节经文里主要要处理三个重要的问题:律法的所指,Telos这个词的翻译和含义,句子结构。

I.               律法:a. 普遍意义上的律法;b. 旧约所有的启示;c. 律法主义; d. 摩西律法

II.             句子结构:

I   γὰρ

         τέλος                Χριστὸς 

             νόμου

                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 παντὶ τῷ πιστεύοντι. 

II   γὰρ

          τέλος                Χριστὸς 

              νόμου

                                    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 παντὶ τῷ πιστεύοντι. 

究竟怎么翻译eis所带动的介词从句?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A. 一些学者认为从句用于修饰Law这个词。这种看法基本上认为,a. 保罗宣告一种错误看法的终结,就是认为律法是确保在神面前义的途径。b. 或者认为,律法和律法的义只限制在犹太人当中这种错误的看法。Moo认为,这个介词从句是用来修饰整个的”Christ is the telos of the law”, 可翻译为 “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re is (or with the purpose that there might be) righteousness for everyone who believe”.

III. Telos这个词的意思:

a.       Termination; e.g. the end of the class finally come.

b.      Goal; e.g. the end of the government is the welfare of the people.

c.       Result; e.g. she did not foresee the end of her actions.

第一种翻译,明显是在时间上区别了律法时代和基督时代,是将二者划分的。

第二、三种翻译,意味着律法和基督之间有一种动态关系,律法在某种程度上引向或指向基督。

Fee:Goal. 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延续性而不是一种断裂性,与马太5:17有同样的意含(from lecture notes)。

小结:

从罗马书一以贯之的脉络来解读,“律法”在这里指的是Torah,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律法/法律/规则等。

Telos具有“目的地”、“目标/意图”、“结果”三重含义,所以既有延续性,又有断裂性。基督实现了律法,又超越了律法。

eis 从句应该是修饰整个前面的主句“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The end of the Law is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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