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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肉体死与向灵活

2017-06-19 作者:王三元  
来源:作者原创我也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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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肉体”

 
  第一,指身体,也就是可以触摸的物质的血肉之躯,又称“身子”(林前5:3;12:12),通常没有邪恶的含意。
 
  第二,是指人堕落后,带有罪性的败坏的旧生命。中文又译为“情欲”(加5:17),极少数地方译作“血气”(彼前1:24;弗6:12)或“血肉”(林前15:50;来2:14);在不强调其败坏之意思时,则常以“肉身”(约1:14;3:6)称之,其实在原文都是同一个字。
 
  第三,就着基督救恩所成的客观的事实来讲,信徒的肉体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加5:24);但就着基督徒现实生活中的主观的经历来讲,信徒仍有顺从肉体而不顺从圣灵活着的可能(参林前3:1-3)。
 
  第四,信徒的身体是表现行为的机关:“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罗8:5)如果人不是因旧人与主同钉十字架,而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它就是“罪身”(罗6:6)。人什么时候要靠律法称义,它就是“取死的身体”(罗7:24)。但是,当人将身体当作活祭,将身上各个部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的时候,它就成了上帝的器具,凡事遵行上帝的旨意,并为主使用作主的工。
 
  二、肉体的败坏(7:14-20)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不能遵守律法的原因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人不能遵守律法的原因:
 
  第一,“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这是生命问题,你不能指望属肉体的人行属灵的事,也不能指望属世界的人走属天的道路。因此耶稣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上帝的国。”(约3:3)“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上帝的国。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5,6)人必须经历圣灵重生,才有属灵的生命,也才具备遵行上帝属灵要求的起码条件。
 
  第二,“是已经卖给罪了”。“卖给罪”,意思就是作了罪的奴隶,不得自由。人给罪作奴隶,就只能为罪“干活”,不能给义“干活”,所以他只能犯罪,不能行善。
 
  第三,“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人的肉体却不圣洁、不公义、不良善。因为“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7:18),你不能指望凭从本质上就不圣洁、不公义、不良善的“肉体”行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
 
  2、自相冲突的自我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正如先知耶利米书所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自己所行的,许多时候是不能“自觉”的;“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是说许多犯罪的行为是不由“自主”的;“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是说又有许多罪的行为是不能“自制”的。
 
  他感到自己好像分裂为两个不同的自我,相互对立的人格。这两个自我,一个是里面的“我”,一个是外面的我。里面的“我”(也就是本章22节所说“我里面的人”),其主观意志是愿意为善的。而外面的“我”,也就是客观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只能做恶而不能行善。外面的“我”是里面的那一个“我”所不赞同的,甚至是所恨恶的。实际上,里面的“我”才是真正的自我,而外面的我,是因罪性(犯罪的律)住在“肢体”中,在罪的权势之下被奴役而不能自主的“旧我”,也就是本章14节所说“但我是属肉体的”,那个属肉体的“我”。
 
  “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不愿违背律法,但我所作的却偏偏违背律法。“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应承”是承认的意思。因为我是罪的奴仆,没有行善的自由。既然里面“我”的天良不赞同我外面人的行为,这就证明:律法的要求与我良心的感觉是一致的,所以我就承认律法是良善的。
 
  3、不能自主的生活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本心所不愿意的,就说明这些“不是我(故意)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不过是被罪所奴役、所驱使,身不由己罢了。就像一个人拿笤帚扫地,是人在扫还是笤帚在扫?肯定是人在扫;笤帚只不过是人手中的工具,它自己当不了家。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人是否知道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人为什么不能彻底向律法死,就是不以为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无法凭行律法称义。人只有认识到肉体全然败坏、一无良善,从而彻底谦卑,不再依靠行为,而是靠赖恩典,才能进入得救的安息。
 
  就是因为综合六章七章的内容看,人的失败,好像是罪、律法与肉体三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尽管其性质完全不同,罪全然是恶的,律法全然是善的,而肉体则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努力为善,但是其客观行为上却不能自主,因为肉体卖给罪,已经成了罪的奴仆和工具。既然这样,我们若凭肉体的力量去行全善的律法,结果必然会失败,这就不能不叫我们承认律法是善的,而我们旧生命则是完全败坏的。人不能凭自己改变这一切,只能仰望依靠主的拯救,我们之所以一次次在行为失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是因为我们对肉体的败坏,缺少彻底的认识,所以罪就迷惑我们,叫我们将得胜的希望一次次放在下一次上,继续凭肉体的力量,下更大的决心将自己改好,结果却是更加失败,直到我们对自己的肉体完全绝望,从而专一依赖上帝的救恩。
 
  三、两个交战的律(7:21-23)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1、靠己失败是不变的律
 
  “律”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根据上下文理解,此处的“律”,显然不是指“律法”,而是形容一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即规律、定律、法则、原理之意。
 
  “里面的意思”,原文作“里面的人”。
 
  人不能凭肉体遵行上帝的律法是一个“律”,一个“规律”或说一个“定律”、一个“法则”。“律”是人不能打破的。就如一加一等于二,这是一个定律;太阳从东边出也是一个律;当我们将一块石头扔向天空的时候,它会仍然掉落在地上,这是地心律所起的作用。我们不能希望太阳从西边出,也不能希望一加一等于三,因为这不符合规律。
 
  照样,如果我们一定要凭着肉体行属灵的事,那就只能“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只能“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原意的恶,我倒去作”,只能“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如果我们一定要如此尝试得胜,即便是尝试一万次,也终会以失败告终。因为这是个“律”,一个铁的定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也许有时好像凭意志可以克服一些旧毛病,那却往往只是暂时的,改不许久又改回去了。就如我们把一块石头举向天空的时候,凭肉体的力量可以用手托住它,叫它暂时不掉落在地上,似乎战胜了地心力的吸引;但你很快就会知道,你的坚持是暂时的,当我们力量不能支撑的时候,它仍然会掉落在地上。因为血气的力量是暂时的,而“律”的引力却是恒常的。
 
  实际上,保罗所说的这种灵性经验,也许是人所共有的。但与保罗不同的一点是,人没有认识到这是个“律”,因此虽经无数次失败,仍然对自己肉体的失败并不绝望,虽一次次立志、失败,再立志、再失败,他还要一次次尝试下去,妄想着下次一定来个大的得胜。只有当我们懂得这是个“律”,对自己彻底绝望,才会完全放弃血气的挣扎,停止自己的活动,专一靠赖主的恩典,进入安息,以致进入基督的得胜。是否懂得这是个“律”,是关系到我们能否脱开失败经历进入基督得胜生命的关键。
 
  2、罪的律比良心律更有能力
 
  本段经文提到我们里面有两个“律”:一个叫“愿意为善的律”,一个叫“罪和死的律”。
 
  关于“愿意为善的律”,保罗称它为“心中的律”,是出于自己“里面的人”(“里面的意思”原义为“里面的人”)。这个所谓里面的人,应该是指起初上帝照着自己的形像所造——我们里面真正的自我。关于“罪和死的律”,保罗称之为“住在肢体中的另一个律”,这在位置上和心中的律有所区别。这个律的来源,并不代表真正的自我,而是因为“罪从一人入了世界”,也就是借着亚当的堕落,进驻在我们的肢体中,使我们作了罪的奴仆而不能自主。所以,人尽管有行善的愿望,也可以立志为善,却没有付诸行动的能力和自由。当我们立志为善的时候,并不感到罪的干预和控制,但每当我们将立志付诸行动的时候,不但有恶与我同在,而且肢体中犯罪的律会将我们掳去,叫我们服从犯罪的律。这是信徒失败的原因。
 
  四、最后的哀叹(7:24,25)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1、取死的身体
 
  第六章六节中让我们清楚地看见,旧人和身体是两回事。旧人是指从亚当而来、有着坠落本性的败坏的旧生命;而人败坏的旧生命只要犯罪,就必须用身体作工具。人什么行为也不能不通过身体去做。
 
  而且,因着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如果不是将自己作义的奴仆献给神,凡事以神为中心,就天然会有一种自我中心的本能而产生私欲;“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雅1:15),这就使其有一种趋向于罪的倾向,所以称其为“罪身”。旧人与主同钉十字架了,可我的身体还在。在第六章里面,称其为“罪身”;第七章里面,则称其为“取死的身体”。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当我行律法的时候,行为却不能自主,因为“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不愿意的恶,反倒去作”,这样就使我的身体成为取死的身体。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这是人在律法之下挣扎,因绝望而发出的哀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彻底败坏和绝望,不再总是想着凭自己挣扎;“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取死的身体”,只要得以脱离这“取死的身体”,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原文为“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无后面“就能脱离了”这几个字。
 
  2、分裂的人格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这好像分裂的人格,在自己这同一个人里面相互冲突,而“里面的我”在犯罪的律面前却永远是失败者。
 
  根据本节的对比结构,说明良心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对的;良心的律是在人的内心,罪的律是在人肢体中。问题是人内心的意愿、倾向和毅力,往往抵不过肉体的情欲、爱好和弱点,所以虽然两律交战、对抗,其结果必然是肉体压过内心,拖累全人去顺服罪的律了。
 
  莎士比亚的悲剧《麦克白》就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麦克白本来是个忠诚于国王的将军,但当听了森林女巫他将作王的预言后,就在潜意识里埋下了罪恶的种子。后来又受到有野心的妻子的蛊惑,使他终于决定对来自己城堡作客的国王下手。在他拿着凶器走向睡熟的国王的路途中,良心始终在召唤他、提醒他、阻止他,他犹豫过、惶恐过、企图后退过,但就像有魔鬼扯着他的手一样,他还是举起剑刺向了满面慈容的老国王,完成了弑君篡位的罪恶计划。此后,他和妻子便活在恐惧、忧虑中。麦克白夫人常常拼命洗手,可是总觉得自己手上有血腥味。他们逐渐走向疯癫、死亡,堕入永劫不复的深渊。
 
  感谢上帝!人的尽头就是上帝的开始。当人彻底认识自己没有力量自救的时候,就要向自身之外寻求拯救,就是专一仰望上帝的拯救。因为我们向上帝承认自己的无力和无助而寻求上帝的帮助时,我们就要进入另一个更有能力的律,那就是“赐生命圣灵的律”。
 
  五、三个“律”
 
  1、三个“律”的名称
 
  从第七章二十一节开始,保罗已经提到有三个“律”。这三个”律”,第一个叫做“愿意为善的律”,也就是良心律或说道德律;第二个叫做“罪和死的律”,我想,换个说法,它就是所谓“罪和死的权势”;第三个就是上述经文所提到的,叫做“生命之灵的律”。
 
  2、三个“律”的位置
 
  第七章着重描述了每当我们要凭血气的意志遵守上帝的律法时,“愿意为善的律”与“罪和死的律”在里面相争的光景和结果。
 
  关于这两个律在“我”里面存在的位置,“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罗7:23),保罗这里讲得非常清楚,他将“愿意为善的律”称为“心中的律”,而将罪和死的律,称为“肢体中另有个律”。关于“生命之灵的律”,从“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这句话使我们知道,这是在基督耶稣里的一个“律”。
 
  3、三个“律”的来源
 
  这三个“律”是从哪里来的呢?我想,“心中的律”应该代表着人起初照着上帝的形像被造那个真正的自我,上帝所放进人良心中的“道德律”。
 
  那么,这个“肢体中另有个律”是从哪儿来的呢?它不是上帝所创造的,而是第五章十二节所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从而进驻在人属肉体的旧生命之中的。在伊甸园,上帝警告亚当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结果,因为亚当背弃上帝的命令,从此罪和死也就成了人类肉体生命的特征。
 
  既然罪和死成了肉体生命的特征,你就不能指望他自己改变行为而得救,因为他作不到。除非死,他才能终止罪的行为。因此上帝对我们的拯救,不是叫我们“改”,而是叫我们“死”。因为只有“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6:7),不再作罪的奴仆了。不是说让我们自己去死,而是藉着耶稣的身体而死。
 
  至于“生命之灵的律”,从本章三、四节告诉我们,它是上帝借基督耶稣死而复活的救恩所作成的。
 
  4、三个“律”的比较
 
  人“立志为善的律”是软弱的,“罪和死的律”是有能力的,这就是说,人的良心有道德意识,但苦于肉体中有罪和死的权势,使“我”立志为善而行为却不能自主。所以一直无法摆脱失败的生活。
 
  但在基督里生命之灵律的权能,比罪和死的律更有能力。如果我们将罪和死的律与生命之灵的律从源头比较,罪和死的律是源于撒但的欺骗,但生命之灵的律是出于上帝借基督作成。从名称上比较一下,你就会看到,罪的力量不能和圣灵相比,而死的力量不能和基督复活生命——也就是希伯来书所说“无穷之生命的大能”相比。
 
  六、生命之灵的律(8:1-4)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基督耶稣里的律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这处经文可意译为:“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已经无罪可定了。因为生命之灵的律,也就是那使我们同基督耶稣生命联合为一的律,已经把我们从罪和死的法则下释放出来。”“赐生命圣灵”,原文为“生命之灵”。
 
  “如今”,是说又一次进入了新的转机和开始,这转机是因经历反复的挣扎和失败,终于使我们认识到肉体的彻底败坏和绝望,从而安息于生命之灵的救恩。正所谓“人的尽头,就是上帝的起头”!
 
  “在基督耶稣里”相对于“在亚当里”。
 
  在第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已经讲明有关人类如何在首先的人亚当里被“定罪”,却又使我们在末后的亚当——基督耶稣里得以“称义”(定罪的反义)。这是因着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使我们脱离了亚当里罪和死的规律,从而得着生命的释放,并因联属于主的复活,而归到基督生命和称义的律中。在解释中,也提到了三个“归算”,这就是在亚当里,亚当的罪归算到众人身上;在基督里,上帝却使众人的罪归算到基督身上,基督的义归算到众人身上,使之被称为义。
 
  “定罪”在原文有两个意思:一是被判定有罪,一是承认自己无力遵行律法,因而不能逃避罪责。人在亚当里先是被判为有罪,后是自己无力遵行律法。但人因基督的代死,使我们从亚当里迁到基督耶稣里,不但被称为义,而且因圣灵的内住,也就不再无能;不但不再被定罪了,而且要凡事遵行天父旨意。
 
  此处所讲的仍然是两个“律”,不过不是讲第七章的“良心”律和“肉体”律,而是讲“肉体”律和“生命之灵”的律。第六章十六至十八节告诉我们,基督徒既然得了自由和释放,就不要再重新献给罪,作罪的奴仆。“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上帝,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这就叫做向罪死、向上帝活。而此处所强调的是,一个人既然与主同死,他不但向罪以自己为已经死了的人,向肉体也当如此,不再随从肉体活着。不然,就等于将自己重新置于罪和死的权势之下,作罪的奴仆。是的,人随从肉体、体贴肉体活着,就脱离不了失败的生活。
 
  罪和死的律是在亚当的旧生命里面,而在基督里丝毫没有这样的律的地位。在基督复活的生命里,只有生命之灵的律。人在基督的死里,是摆脱了罪和死的律而得到完全的释放和自由。我们在基督的复活生命里与主联属为一,就必然生活在另一个律里头,这就是生命之灵的律。
 
  2、活在灵里
 
  第五章十二节到第六章二十三节,是讲在亚当里和在基督里的问题。而第七章一节至八章三十九节,是讲活在肉体里与活在灵里的问题。在亚当里和在基督里的问题,是地位问题;活在肉体里与活在灵里的问题,是生活行为的实际经历问题。地位问题是一个客观的真理,而活在肉体里与活在灵里的问题是一种主观经历。我们必须将客观真理,变为自己个人的主观经历。我们有了因信称义的地位;罪和死的律是在亚当里,在基督里只有生命之灵的律,没有罪和死的律。肉体与亚当相联,圣灵与基督相联。我们活在肉体里,就要经历第七章中的失败;我们活在灵里的时候,客观的真理才成为主观的经历,即经历基督的得胜。
 
  活在肉体里的意思,就是我们凭着在亚当里的自己,行自己所不能行的律法,其结果是虽然依照事实我们是在基督里,但生活行为却与我们在基督里的事实完全相反,只能凡事随从肉体、体贴肉体活着,不服上帝的律。活在灵里面的意思就是说,让圣灵在我里面作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我所做的只是随从圣灵,体贴圣灵活着。
 
  3、律法之义的成就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律法的难处
 
  第七章让我们看见两大难处,一是律法,一是肉体。若非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3),律法本不会造成难处;所以,真正的难处乃是我们的肉体,也就是指在我们的肉体里。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对于律法的要求,一个人并非所有的罪都犯过一遍,他只是不能完全遵守,总是会触犯某些条款。也许有人有许多好行为,甚至道德非常高尚,不过,人无论行为多么好,道德多么高尚,他总是有不完全的地方。
 
  就如少年财主(太19:16-22),他虽然自以为从小就遵守了各样诫命,却还是问耶稣说:“我还缺少什么呢?”因为他知道自己并不完全。人如果要进入永生,就应该在上帝圣洁的道德要求上行为完全。然而,这是没有人可以做到的。因此,当主耶稣针对他的具体情况,具体指出他应该如何对身边的人实践“爱人如己”的诫命时,他却忧忧愁愁地走了。因为他看重钱财过于那些贫困弟兄和邻舍的性命。所以,主耶稣说,像这位有钱人要凭自己的义进上帝的国,比骆驼穿过针的眼还难。但他又说:“在人这是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太19:26)
 
  我想,少年财主不能进天国不是因为有钱,而是因为靠行为称义。而撒该同样是一位财主,他却一点也没有指望凭行为得永生,他只是感到自己是罪人,需要耶稣,因此得到上帝的救恩(路19:1-10)。
 
  (2)律法之义的成就
 
  上述经文可意译为:“律法因为肉体的软弱所不能成就的,上帝却亲自成就了,他差他儿子成为肉身的形状当作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的罪案,使律法所要求的义实现在我们这些不服从本性、只顺服圣灵的人身上。”
 
  上帝如何成就救恩?差他儿子成为肉身的形状当作赎罪祭,在肉体中对于罪作了判决和刑罚,败坏了罪的权势,拆毁了罪在肉体中的一切工作。
 
  “成为罪身的形状”,基督只是成为罪身的形状,他却没有罪身的罪。就像摩西在旷野所举的铜蛇,它只是有蛇的形状,却没有蛇的毒素。所谓“形状”,也不是说基督没有实际的肉身和人性,而是说他虽然道成肉身,却没有放弃他无罪的神性。“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来2:14),“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4:15)。
 
  一个在基督里看自己死了的人,他无论向罪还是向律法、向肉体,都当算自己是死的。“不随从肉体”,就是向自己死,或说向肉体死。“只随从灵”,这就是向灵看自己是活的。我们在基督复活的生命中,就必然生活在生命之灵的律中,“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律法的义”,意思指律法所要求的义。“成就”,包括了称义和进入成圣生活的实际两个层面。
 
  4、如何反败为胜
 
  如果我们认识自己在亚当里的绝望,就要看自己是死的,再不妄想靠自己称义。当我们专一仰赖上帝的拯救时,就会立时进入上帝在基督里生命之灵的释放。
 
  许多人以为,所有的宗教都是要劝人为善,基督教也不过如此。基督教是讲行善,讲伦理道德,但福音的核心目的,却不是劝人为善,而是要领人信耶稣得生命。人有了基督的生命,才会有基督的善行。因为罪人并不能凭自己做好,只有生命之灵的律使人变好。“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5:17)
 
  从文字上将第七章和第八章相比较,在第七章中,“我”字反复出现,共用了三十八次之多,而“圣灵”却未出现过一次;因此有人说,人凭自己的力量做基督徒不是难,而是根本不可能。第八章中,“圣灵”这个词出现了20多次,说明基督徒的生活应该完全依靠圣灵。
 
  七、两种生活(8:5-8)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
 
  1、两种生活行为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1)两种随从
 
  “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应为“随从灵的人体贴灵的事”,“圣”字是另加上的。此外,我们还要注意此处经文中“随从”与“体贴”这两个词的次序。我们可能会想,人是先“体贴”然后再“随从”,但是经文却不是这样,是“随从”在先,而不是“体贴”在先。前者含有被动、不得不如此的意味,后者含有主动、赞同的意味。
 
  为什么呢?如果“体贴”在先,说明行为是自己起头;而“随从”在先,说明对方起头。一个人体贴肉体,是因为他没有以自己与主同死,拒绝随从肉体,而是再次献给罪作奴仆。随从圣灵,意即圣灵起头,我们随从,这样我们就会成为一个凡事体贴圣灵、不体贴肉体的人,行走在正确的属灵道路上。正如圣经所说:“你们得救在乎归回安息,你们得力在乎平静安稳。”(赛30:15)
 
  (2)两种“体贴”
 
  “体贴”,意为“思念”或“以其为念”,有将心放在上面之意。我们现在既然是一个自由的人,就应该把心思放在对的事物上,思念灵的事,不思念肉体的事。“所以你们若真与基督一同复活,就当求在上面的事,那里有基督坐在上帝的右边。你们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因为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上帝里面。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西3:1-4)“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腓4:8)
 
  “体贴”包含着一种感情,不但把心思放上,也是把感情放上。爱上帝的人,自然把感情放在上帝身上,所以他凡事体贴主的心,而不是体贴自己的意思,更不是体贴肉体。肉体是必死的,有罪和死的律在它里面,所以“体贴肉体的就是死”。
 
  (3)两种结果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基督徒的生活和行为有两种,或随从肉体或随从灵,非此即彼。实际上,世界上所有的人都随从肉体活着,其结局一样,都死了。基督徒的生活,只能是一种向自己死、向上帝活的生活,也就是奉献做义仆、为主而活的生活。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死”有两种,一种是灵性的死,一种是肉身的死。“死”是一种隔离。灵性的死,是人与上帝隔离;而肉身的死,是身体和灵魂分离。罪是使人与上帝隔离的,这是指灵性的死。人随从肉体,是把自己置于罪和死的权势之下,所以“体贴肉体的就是死”。这里首先是说,属肉体的心思必然导致灵命的枯萎、死沉。属灵的心思必然带来灵命的平安、增长和丰盛。
 
  “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生命”是相对于“死”而言的。“平安”最基本的意思,是指由于与上帝保持一种正确的、和好的乃至亲密的关系,从而心灵得到无人能夺的安息。我们的灵性经验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天天将心放在属肉体的事上,我们的灵性就会摸不着生命,爱心冷漠,祷告缺少交通,读经缺少亮光,对罪失去敏感,对上帝的话缺少感动,对主的爱失去回应。一个基督徒的心灵,本应该充满的喜乐、亮光和平安,如果反被愁苦、黑暗占领,那正是因为魔鬼将死的影子投在他的里面。我们体贴圣灵才与上帝和谐,与上帝有正常活泼的交通,灵命不断成长,从而活出基督的样式。
 
  2、体贴肉体就是与上帝为仇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
 
  “你们从前与神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西1:21);“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罗5:10);以上经文说明,我们得救之前是与神为敌的,因此是神的仇敌。我们得救之后,与神和好了,但这不是因着自己变好了,而是藉着神儿子的死。我们的肉体并没有变好,而是仍然作圣灵的仇敌,即“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正如第七章十四节曾说过的:“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所以,体贴肉体的生活是一种与上帝相敌对的生活,也正因为此,人体贴圣灵就要凡事对付自己。
 
  总结基督徒的所有软弱、失败和不听上帝的话的原因,究其根源都是随从肉体。“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6,17)
 
  八、保罗的属灵观(8:9-11)
 
  “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1、什么叫做属灵
 
  “属灵”就是“活在灵里”,或说“活在圣灵里”。实际上,活在基督里的就活在圣灵里,正是与活在亚当里和活在肉体里相对而言。
 
  “属灵”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地位上属灵,一是指在生活行为上属灵。所谓地位上属灵,是指一切得救的人而言的。因为得救的人就是属上帝的,也是属基督的。父、子、圣灵是三位一体的,你不能说这人是属上帝的,却不是属基督的;你也不能说这个人是属上帝或说是属基督的,却不是属圣灵的。属灵的就是属于上帝的,也是属基督的。所谓生活行为上属灵,是指他不但得救,而且生活行为上接受圣灵的管理,服从上帝的主权,治死自己,活出基督。
 
  2、地位上属灵
 
  “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原义有正式的、像来到自己家中长久住下来之意。一个属基督的人,当他得救的那一刹那,就有圣灵进住在他心里,而且是长久的:“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弗1:13)耶稣说:“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圣灵),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约14:16)
 
  “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不是属基督的”,意即不是真基督徒。所以说,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就不存在有没有圣灵的问题,只有顺从圣灵多少的问题。这顺从圣灵的多少,代表着他真实的属灵光景。
 
  3、生活行为上的“属灵”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原文直译:“基督若在你们里面,身体即或是因罪而死的,灵却是因义而活的。”
 
  “因罪而死”应该与本书六章六节“使罪身灭绝”同义。这就是脱离罪和死的律,不再受罪的役使,向罪看自己如同已死,因为谁也不能让一个死了的人为他做什么,正如保罗所说:“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7:6)是的,“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5:24)
 
  “心灵却因义而活”,我们向罪看自己是死的,但向上帝却当看自己是活着的,让基督作我们的生命,支配我们的言行和生活,活出上帝的义。
 
  “那叫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死”是对亚当里的旧生命而言,“活过来”是说让基督里的新生命在自己这必死的身上彰显出来,正如保罗说的:“身上常带着耶稣的死,使耶稣的生也显明在我们身上。”(林后4:10)我们这原本给罪作犯罪工具的身体,可以因基督复活的灵住在我们里面,使之成为义的工具。这样,那位叫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者——上帝,不但叫我们的心灵复活过来,也要叫我们的身体活过来,作义的工具。这些不是凭着我们自己,而是那位叫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使我们如此。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罗6:8)基督徒属灵的表现,在于生活行为接受圣灵的管理,而不是被肉体支配。有人错误地认为:人越是有上帝属灵的恩赐就越是属灵。人有属灵的恩赐,并不等于他自己本身属灵。就如哥林多教会多有属灵恩赐,但保罗却说他们属乎肉体,并不属灵(林前3:3)。这不是说他们没有属灵的生命,而是说他们虽有圣灵,却不顺从圣灵行事,反是随从肉体去行。因为他们中间有嫉妒、有纷争,这都是从肉体来的,不是从圣灵来的,说明他们属乎肉体。人越是顺从圣灵就越是属灵。人顺服圣灵在乎向肉体死,这样,那叫基督从死人中复活的,就要借着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使我们经历他死而复活的生命,“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人向罪死、向律法死、向肉体死,就要活在生命之灵里。
 
  九、圣灵的引导(8:12-17)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因为凡被上帝的灵引导的,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1、如何被圣灵引导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因为凡被上帝的灵引导的,都是上帝的儿子。”
 
  “不是欠肉体的债”,我们没有义务顺从肉体活着,好像欠着它的债一样。“基督既在肉身受苦,你们也当将这样的心志作为兵器。”(彼前4:1)有一首诗歌说:“主为我舍了他的命,我为主舍弃了什么?”我们只是欠主的债,因为“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所以我们也当在肉身中为他舍己。
 
  “治死”,有拒绝和失效之意。你完全可以靠圣灵拒绝它,“治死”身体的恶行。
 
  懂得什么是圣灵引导,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许多人寻求圣灵的引导,以为追求圣灵的引导,就是要追求什么异梦、异象、声音,或其它超然的感觉,或方言翻译出什么话等等。这些现象圣经上虽有记载,但人若不加分析地追求这些就会很危险,因为撒但也能用这些方法欺骗人。圣经说:“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约一4:1)现在许多人容易受撒但的欺骗,就是因为他们似乎对一切灵都不加分析地相信。
 
  “凡被上帝的灵引导的,都是上帝的儿子”,这话表明每一位上帝的儿女都有圣灵引导他,但并不一定是上面所说的那些方式。因为圣灵在人心里所有的引导,不一定表现为让你看见什么,听见什么,而是在我们所有的生活经历中,叫我们不肯随从肉体、体贴肉体,只随从圣灵、体贴圣灵。
 
  圣灵的引导是为着道路。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14:6)上帝所关心的,不是我们的一些没有属灵价值和意义的要求和欲望,而是我们人生道路的每一步路,是否走在基督耶稣所走的道路上。这是一条凡事愿意放弃自己的“愿意”,以主的“愿意”为“愿意”,遵行上帝旨意的道路。
 
  我们整个的人生道路正确与否,取决于我们的每一步路是否正确。我们在每一件事上都要走在放弃自己、顺从圣灵的道路上。因为圣灵和情欲是彼此相敌的,十字架下面的口号就是要“除掉他!”(约19:15)十字架的祷告就是“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天父)的意思。”(太26:39)
 
  2、儿子的心灵
 
  “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奴仆的心”、“儿子的心”,所用的“心”原文均作“灵”。可理解为“心态”或“心志”,也可理解为“心灵”。“阿爸”,原文是亚兰文;“父”,原文是希腊文,两者都是父亲的意思。“阿爸”的称呼使人倍感亲切,“父”的称呼使人不但亲切,而且敬畏。
 
  人在律法之下靠律法服侍上帝的心态是一种奴仆的心态——只是为惧怕责罚而不敢违反律法的要求,事实上他们仍然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以为称义是自己行律法应得的奖赏。然而,儿子的服侍不是像奴仆出于被迫和被动,更不是为了自己得什么工价和赏赐,而是出于对父亲的爱和作为主人的责任感,主动乐意地忠心侍奉上帝。
 
  “后嗣”与一般“后代”有别,专指具有产业继承权的后代。“儿子的心”,原义有“使成为儿子的灵”之意。表明我们过去不是儿子,而现在被接纳为“嗣子”,是因为我们有了儿子的灵,“圣灵与我们的心(灵)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但此处所讲的“嗣子”,并不能以世人领养义子来理解我们和天父的关系。人的义子没有血缘关系,我们却是从上帝生的,有他儿子的灵住在心里。
 
  “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上帝的儿女,应该是以上帝为产业的。“耶和华是我的产业,是我杯中的份。”(诗16:5)因为基督是上帝的独生子,上帝早已立他为承受万有的(来1:2),“上帝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罗8:32)“所以无论谁,都不可拿人夸口,因为万有全是你们的。”(林前3:21)
 
  “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如果”是说不一定,有可能遇到有可能遇不到。即便遇到,是为罪受苦还是为义受苦,还是另回一事。如果一个基督徒不是为着罪,而是为着义、为着主的名、为着道,为着顺从神的旨意而受苦,那就是“和他(基督)一同受苦”。
 
  “和他一同受苦”,表示共同经历,而且以他为主体。圣经说:“他们在一切苦难中,他也同受苦难,并且他面前的使者拯救他们。”(赛63:9)当一个基督徒经历苦难的时候,不是主不知道,不是他不关心,更不是离开他,而是和他共同承担,主说:“辱骂你人的辱骂都落在我身上。”(罗15:3)“摸你们的,就是摸他(上帝)眼中的瞳人。”(亚2:8)保罗悔改前逼 -/迫教会,主说:“扫罗,扫罗!你为什么逼 -/迫我?”(徒9:4)其实保罗并没有逼 -/迫主耶稣,而是逼 -/迫信徒,主却没有说你为什么逼 -/迫信徒,而是说你为什么逼 -/迫我。使徒约翰说:“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约一4:20)因为教会是他的身体,信徒是他的肢体。
 
  上帝允许他的儿女受苦,不是因他喜欢我们受苦,而是要我们借着与基督一同经历十字架,效法他的死,在生命中与他融合为一。“基督既在肉身受苦,你们也当将这样的心志作为兵器,因为在肉身受过苦的,就已经与罪断绝了。你们存这样的心,从今以后就可以不从人的情欲,只从上帝的旨意,在世度余下的光阴。”(彼前4:1,2)
 

【作者简介】 王三元牧师,甲子之年,现居山东济南,为长春里教会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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