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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与 爱 心

2011-09-21 作者:孟艳玲   
来源:基督徒的家园我也要投稿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经文已经被广泛引用与熟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经文记载在旧约,出埃及记的21章第24至25节记录得最为详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另外,利未记第24章第20节也有记载:“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么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在远古时代,惩罚的概念以对等的补偿为主要的根据。不止旧约时代的希伯来人如此,当时文明比较发达的社会都遵守这样的原则,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眼还眼”的最早纪录:“一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

 

  有人因为这样的经文而误认为在旧约神是提倡报复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其实这节经文看起来虽是野蛮与残忍的法律,实际上却是恩典的萌芽,是上帝爱的体现。因为那时是一个非常落后,也没有什么社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完全不懂得什么是爱、什么是怜悯,只会动刀动枪,杀人放火,报复无度的时代。我们也会从圣经中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创世记34章就曾经记载了这种滥杀与报复的行为,因为雅各的女儿底拿受辱,于是雅各的儿子西缅和利未,用欺骗的手法使对方行割礼,众人正在疼痛的时候,他们“各拿刀剑,趁着众人想不到的时候,来到城中,把一切男丁都杀了,又用刀杀了哈抹和他儿子示剑……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牛群和驴,并城里田间所有的,又把他们一切货财、孩子、妇女,并各房中所有的,都掳掠去了”(创34∶25-29)。士师记19-21章也有这样的记载,一个利未人的妾在基比亚被便雅悯人凌辱致死后,利未人为寻求报复纠集以色列各支派攻打便雅悯人,便雅悯人失败,其中有两万五千一百人被杀。其实在旧约时代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强者在复仇的时候常常是滥杀无辜,报复无度。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这项条例并非纵容个人私报冤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引自旧约圣经的三处经文,分别是出埃及记21章22-25节,利未记24章17-22节,申命记19章16-21节,但旧约圣经每次提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都要在审判官的判断下进行,以免报复过头,以致引起家族之间的冤仇。它被列在给审判官的段落中,因此这些律例的功用是为民事及刑事官员定下先例,为裁决纷争和处理行政事务上的公平依据,但在应用上绝非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审判官依据它来定夺赔偿,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圣经提倡身体的伤害,因为紧接下文,圣经反对及排斥这种个人仇杀的行径“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21∶26-27)民数记35章31节:“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言下之意,除谋杀罪外,其它伤害均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希伯来原文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动词“以”许多的地方译为“给”, 这个动词也指金钱的赔偿(出21∶19、22、30、32),有时指赔偿原物,但更多的是等值赔偿。因为在那时法律不像现在健全,将刑法和民法划分得非常清楚,其实在出埃及记21章23-25节中,只有“以命还命”是刑法的准则,不能用赎价去替代。但这项律例却演变成了一种依此类推的句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样的句法纯粹是指赔偿要和伤害等值,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的依据。

 

  在新约中主耶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山宝训的教导就超越了律法的规定,“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5∶38-42)耶稣并非要我们做逆来顺受,软弱可欺的人。这几节经文是用了一种重叠的句法,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精神。笔者试着解释其中的一节以便我们更好地明白其中的意义。“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主耶稣所说的是众人皆知的波斯人的习惯,原来波斯帝国的信差携带帝国的信件时,他们常常背着很重的包裹行路,所以法律规定,信差有权力让别人为他背起包裹走一里的路程,任何人不得拒绝这样的要求。主耶稣在这里要求我们不仅仅是别人要你走一里,你就走一里,而是要超出他所要求的陪他走二里。我们对别人的需要不仅仅是被动的回应,而是主动的付出。第一里路是别人要求我们去做的,我们这样做是被动的,第二里路就是我们主动回应的,我们愿意多付出一点,多帮他一点。律法对我们提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主耶稣的登山宝训却要求我们从爱的动机出发,用爱心对待周围的人。对人不要只停留在被动的程度,而是一种主动的回应与爱心。

 

  耶稣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 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只爱那些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你们若单请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46-47)主耶稣告诉我们“基督徒的义”必须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太5∶44)即使对于仇敌,他也希望我们用爱心去感化他们,而不是针锋相对,这段教训的重点就是“不要与恶人作对,要以善胜恶”。 耶稣自己也是这样实践他的教训,当他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心中有的不是报复和仇恨,而是饶恕与赦免。“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保罗就是延续耶稣这样的教训,在当时的环境中,基督徒面临着许多的艰难与逼 -/迫,但是使徒的劝勉却是“逼 -/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罗12∶14,20) 这是指古埃及的一种仪式,一个人要当众表明悔改时,就在头上顶着一盘烧着的炭火,表明自己的悔改之心。初期教父俄利根、奥古斯丁,以及许多近代的解经家认为,这个“炭火”是指人极端羞辱、懊悔时,心中像火烧那么痛苦,用这样的比喻形容人的悔改。保罗的意思是,人若以爱心对待仇敌,那仇敌也许就懊悔、羞愧,不再和他作仇敌,换句话说,除去仇敌最好的方法,是化敌为友,如此便是“以善胜恶”。

 

  从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到新约中的“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这是一个不小的飞跃,上帝对我们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遵守与控制方面。耶稣来了,给我们带来了更超越的爱的律法与行动。从这样的变化我们也看出上帝启示的渐进性,因为在旧约那样落后野蛮的时代,他们无法达到更高的要求,只能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来要求和约束他们,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主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使我们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就是凡事都要从“爱心”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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