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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是否在律法以下

2021-04-17 作者:倪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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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圣经》中,提到是否在律法之下出现了四处经文。《加拉太书》3章23-25节“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拉太书》5章18节“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罗马书》6章14-15节告诉我们:“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可是《哥林多前书》9章21节却说:“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很明显《加拉太书》和《罗马书》都告诉我们,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哥林多前书》却告诉我们,基督徒正在律法之下。面对这几处相反言论的经文,我们到底如何理解。基督徒到底在不在律法之下呢?要想弄清楚,我们必须明白这四处经文所谈论的信息是何意思?这四处经文所谈论的律法有何不同?

  1、关乎地位的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

  《加拉太书》3章23-25节的信息与3章19-22节基本一致。上文从全地人的角度论述,本段以犹太人的角度论述。本段以因信得救的理来到之前,之时,之后,三个阶段论述律法的时限性。

  未到——之前

  这里的“在律法之下”是指在整个律法体系之下,包括道德律,礼仪律,和民事律。“因信得救的理”和“真道”与“因信称义”是一件事的不同称呼。在保罗看来,耶稣降世以前的犹太人,都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等候基督来做成救赎。

  引到——之时

  在古代的希腊、罗马家庭中常挑选出忠信可靠的仆人监管未成年的孩子,他们除了照顾孩童的品德,培养孩子的气质,做孩子的启蒙老师之外,主要的责任是把他平安的带到学校,交给老师。按照当时的法律孩童到24岁成为成人之后,才有律法上的权利,在家中管理并承受产业,这时就不再受仆人管束了。保罗用“训蒙的师傅”来说明律法的功用,让我们知道律法的功用只是把人带到基督面前而已。因为道德律让人认识自己是罪人,礼仪律让人认识耶稣是救主。

  既到——之后

  律法的功用是把人带到基督跟前,如果基督已经来到,犹太人还要回到律法之下,受割礼,岂不是开倒车了吗?

  《加拉太书》中的不在律法之下乃是指不靠律法称义和不守礼仪律法,并不是可以放纵情欲,不遵守道德律了。

  2、关乎成圣的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罗6:14-15)。

  《罗马书》6-8章讲到成圣之道。在本书第3章中曾提到“律法”,是对罪人讲的,阐明人不能靠律法称义。本章中提到“律法”,是针对信徒讲的,阐明人不能靠律法成圣。在初期教会,受犹太律法主义者的影响,有人鼓吹基督徒不能靠律法称义,但要靠律法成圣、讨神喜悦。使徒保罗告诉我们,蒙恩的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

  ⑴、不在律法之下的意义

  律法是叫人知罪,对人定罪。既然蒙恩得救的人已经脱离了罪的权势,不受罪的辖制,就不在律法之下了。

  ⑵、不在律法之下的意思

  本段经文中的“在....之下”原文指“在....的权势之下”。律法代表“罪的奴仆”,恩典代表“义的奴仆”(参6:16、18)。

  ⑶、不在律法之下的结果

  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当然不可以。因为我们已经身份改变了。正如变成王子的乞丐怎么能继续沿街乞讨呢?

  有人错误认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就没有律法的约束,不必遵行律法,这是错误的“反律主义”。“不在律法之下”乃是表明基督徒不必靠自己的努力来遵守律法。但律法仍然是我们应当遵行的规范。

  3、关乎福传的

  “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0-21)。

  在本段经文中,保罗说了一个自相矛盾的话语,前面说自己不在律法以下,后面说自己正在律法之下。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其实这里使徒保罗谈到的并不是关乎称义,成圣的问题,乃是福音的文化处境问题。这里20节和21节的“在律法之下”的视角是截然不同。

  ⑴、脱离律法主义

  在20节中,保罗说他“不在律法以下”,是指他信主之后的现状,他在信主之前原为法利赛人,对律法热心(参腓3:5-6),但信主之后就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但他可以为了得着犹太人,就自己甘愿遵循犹太律法(参徒16:3;18:18;21:20-26)。他如此做,不是在真理上妥协,乃是为基督得着更多人。

  ⑵、死守律法主义

  20节的“律法以下的人”是指犹太律法主义者。他们重视律法中的各项礼仪。例如:守割礼……。

  ⑶、超越律法主义

  保罗既能“作律法以下的人”,又能“作没有律法的人”。是不是保罗是一个没有原则,出卖真理的人呢?当然不是!保罗做事情,从外表看,好像不受律法的约束,但从实质看,却是有立场、有真理,这个原则就是“基督的律法”。这种在有真理原则底线基础上,又可以随机应变的态度,正是超越律法的正确表达。在在处理提摩太和提多是否要受割礼的事上,保罗的做法正是表达了他的用意。为什么保罗不允许提多受割礼,因为当时有人坚持,如果不受割礼,就不能得救。保罗认为这与真理不符,所以拒绝给提多受割礼(加2:3)。为什么保罗允许提摩太受割礼?因为没有牵涉得救的问题。因此,提摩太受割礼可以避免与犹太人产生冲突,让他们更愿意听福音(徒16:3)。

【作者简介】 倪宏恩,雅博网作者:男,汉族,1974年生于辽宁海城,1996年蒙恩,同年奉献传道。2007年授受牧师圣职。自从服事至今,渴慕圣道,喜爱文学解经,并开创《整全式研经法》。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编著,和培训门徒事工。主要编著有《实用祈祷学》、《实用研经法》、《实用解经集》等40余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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