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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和理性:一种认识论的分析

2014-03-17 作者:谢文郁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三期我也要投稿

  对于这种理性认识论所陷入的死胡同,《约翰福音》给出了十分深刻的观察。在《约翰福音》的序言部分,人和真理的关系被比作黑暗和光的关系。人生活在黑暗里。什么叫黑暗呢?人在生存要选择,选择需要下判断;因此,人在理性中一定要下判断;不做判断就活不下去。但是,你的判断无法给出真理,因为你是在没有真理的思想背景中进行判断。这样一种生存境况,《约翰福音》指出,就是所谓的黑暗必然拒绝光。人对真理的追求是一个拒绝真理的过程。人在黑暗中生存,在黑暗中追求真理,从而必然在判断中拒绝真理。人不可能不拒绝真理;因为人生活在黑暗中。

  《约翰福音》的这个观察其实是怀疑论的极端形式。把怀疑论推到极端的结果只能是:人一定是拒绝真理的。我们前面谈到,柏拉图对生存的观察发现:没有真理就没有生存;现在,《约翰福音》在怀疑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的观察:人一定是拒绝真理的。这两个观察放在一起,如果它们都是对人的生存的真实观察,那就是说,人是活不下去的;人的生存是没有指望的。用一句宗教性的话来说,如《约翰福音》的语言,人死在罪中。

  我们继续讨论这两个观察。人必须活下来。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柏拉图和极端怀疑论对生存的观察都实实在在而无法否定。我们看到,这两个观察都是在理性认识论基础上给出的。前面谈到,理性就是从我出发,并根据我的经验,知识,和情感等等进行判断。这样一个真理认识过程,在《约翰福音》看来一定是拒绝真理的。拒绝真理等于否定生存;但人必须生存。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约翰福音》第十四章给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对话。为了展开这里的讨论,我想我们需要对《约翰福音》的恩典真理论有所认识。《约翰福音》指出黑暗和光的对立之后,接着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字,即μ?ρτυ?(见证),认为我们是在见证中认识真理的。“见证”之所以很有意思,因为刚刚说完说黑暗是拒绝光的,接着就说有一个人来作见证。这个人就是施洗者约翰。关于施洗者约翰,他是当时的一个被以色列人称为先知的人。他严守以色列的律法,在以色列人中有很高的威信;他到处为人施洗,号召人认罪悔改。他的“见证”主要在于他说了一些很重要的关于耶稣的话。他说他看到圣灵降临到耶稣身上,因此就知道这个耶稣是从神那里来的,是从真理那里来的。他还说,耶稣是神的羔羊,背负了世人的罪。

  我们来看看“见证”是什么意思呢?这是一个法庭用语。法官坐在上面,原告和被告站在面前。被告一个说法,原告是另一个说法;法官制是听他们在说,并不在案发现场。法官是怎样判案的?一般来说,如果被告说话是自相矛盾的,那肯定是被告的话不可信。如果是原告说话自相矛盾,那就是原告出问题了。法官判断是从自己的理性出发的。但是,如果原告和被告都自圆其说头头是道;因为他们都请律师,而律师都知道怎么样才不会自相矛盾;法官怎么判案?这个时候,他就需要人证物证。这里的人证就是μ?ρτυ?。一个证人的证词能否被法庭所用必须满足以下一些条件:第一,证人和原告被告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第二,证人必须在案发现场;第三,证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他必须是可信任的。

  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如果是被告律师带上了一个证人,那原告律师的第一件事就是赶紧找这个证人的信誉纪录,查查这个人有没有说过谎,查找他的税表有没有交税,有没有做过其它坏事等等。做这些的目的都是为了找到攻击这个证人的信誉的缺口,让这个证人的可信度消失,让法官不相信他。可见,我们谈到证人时必然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证人的可信度的问题。进一步,法官在判案时,如果他无法挑这个证人的毛病,就只能相信证人说的话。如果法官相信证人所说的话,那么这个证人所说的,只要合情合理,法官就必须接受。于是,法官失去判断力: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这个证人看见了现实发生的情况,而法官相信了这个证人的证词。这里,“相信”成了法官判案的出发点。他的认识出发点就不再他的理性,而是在信任中接受了证人的证词。

  所以,《约翰福音》说完施洗者约翰的见证,马上就提出信任(πιστε?ω,动词)这个字,要读者因施洗者约翰而相信。我们前面在分析δ?ξα时接触到了一种“在相信中接受信念”那样一种认识论。这种认识论受到柏拉图的批评因而一直受到压抑。但是,在怀疑主义的冲击下,柏拉图所提倡的“在判断中追求”已经难以维持。《约翰福音》在怀疑主义思路上进而指出,由于黑暗对光的拒绝,人在判断中追求真理是完全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观察,《约翰福音》提出了一种新的认识论,称之为“恩典真理论”,对柏拉图的理性认识论所陷入的困境指出了一条出路。

  我们来谈谈恩典真理论。我们知道,人的δ?ξα和上帝的δ?ξα有根本上的区别。对于人的δ?ξα,只要听者或读者认真地去领会它,就能够把握它,使之变成自己的信念。然而,没有人见过上帝,所以,无论人再努力,也无法认识上帝的δ?ξα。人之所以能够认识上帝的δ?ξα,唯一的可能性是上帝向人彰显他的δ?ξα。这便是恩典真理论的第一条原则,即上帝向人彰显自己的δ?ξα。因为是上帝的δ?ξα,在翻译上就不能继续使用“信念”或“意见”了。我自己把这个字译为“尊容”;但目前流行的翻译是“荣耀”,对应于英语的glory。

  信任是恩典真理论的第二条原则。上帝的δ?ξα是我们所不能认识的;当上帝向我们彰显他的δ?ξα时,我们就必须在信任中去接受。因此,信任是我们接受上帝的δ?ξα的唯一途径。

  第三,由于上帝的δ?ξα是在启示中向人彰显的,所以主权在上帝手里。他向人彰显多少,人就能知道多少。因此,人永远都无法如同掌握某人的δ?ξα那样完全认识上帝的δ?ξα。或者说,对于上帝的δ?ξα,我们永远是见证者,而不是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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